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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固定
消防
灭火
系统
施工
验收
规范
GB50498
2009
U D C中华人民共和 国 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 收规范C ode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 fixedfiremonitorextinguishingsystems2 0 0 9一0 5一1 3发布2 0 0 9一1 0一0 1实施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住 房和城 乡建 设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联合发布旦 旦组月翻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C ode 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 fixedfiremonitorextinguishingsystemsG B5 0 4 9 8一2 0 0 9主编部门批 准部门施行日期:中 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中华人 民共和 国住 房 和城 乡建设部:200 9年1 0月1日中国计划 出版社2 0 0 9北京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固定 消 防炮灭火 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 B5 0 4 9 8一2 0 0 9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安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木择地北里 甲n号 国宏大 厦C座4层)(邮政编码:1 0 0 0 3 8电话:6 3 9 0 6 4 3 36 3 9 0 6 3 81)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 印刷厂印刷85 0X1 1 6 8毫米1/3 23.2 5印张81千字2 0 0 9年7月第1版2 0 0 9年7月第1次印刷印数1一2 0 1 0 0册统一书号:1 5 80 1 7 72 0 8定价:1 7.0 0元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公告第3 0 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 准固定消 防炮 灭火 系统施工与验 收规 范为 国家标准,编号为G B50 4 9 8一2 0 0 9,自2 0 0 9年1 0月1日起 实 施。其中,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组 织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 和城 乡建设部二0 0九年五月十三 日毛 名山J.目 lJ吕根据原建设部关于 印发二0 0四年工程建设 国家 标 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 0 0 46 7号)的要求,本规 范 由公 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 照 国家有关基本建设 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 国固定消防炮灭火 系统施工、验 收和维护管理 的现状进 行 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 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参考 了美 国、英国等发达 国家和 国内相关标 准、规范,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 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结合我 国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9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电气安装与施工、系统试压 与冲洗、系统调试、系统验 收、维护管理。本规范 中以黑体字标 志 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 负责管 理 和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 时把意见 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 0 1号,邮政编码:2 0 0 0 3 2,邮箱:S frixuelin 、,电话:0 2 1-5 4 9 6 1 2 0 0),以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 草人:主 编 单 位:公安部上海 消防研究所参 编 单 位:主 要起草 人:上海市消 防局浙江省消防局江苏省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 司杭州新纪元 消 防科技有 限公 司上海倍安 实业有 限公 司阂永林薛林马恒李建中沈纹余威孙玉平高宁宇陈庆沉徐康辉吴海卫吴文革姚远唐祝华王永福杨志军徐 国 良杨文滨目1总则 ,(1)2基本规定 (2)3进场检验 ,”(5)3.1一般规定 丫 (5)3.2管材及配件 (5)3.3灭火剂 (6)3.4系统组件 ”(7)4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 (1 0)4.1一般规定 ,(1 0)4.2消防炮 (1 0)4.3泡沫 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1 1)4.4干粉罐与氮气瓶组 ,(1 3)4.5消防泵组 (1 4)4.6管道与阀门 ,(1 5)4.7消防炮塔,(1 8)4.8动力源 (1 9)5电气安装与施工 (2 0)5.1一般规定 (2 0)5.2布线 (2 0)5.3控制装置 ,(2 1)6系统试压与冲洗 (2 3)6.1一般规定,(2 3)6.2水压试验 (2 4)6.3冲洗 (2 5)17系统调试7.1一般规定7.2系统调试8系统验 收8.1一般规定8.2系统验收9维护管理9.1一般规定9.2系统定期检查与试验 ”二.附录A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 录 ,附录C固定消 防炮灭火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 录 附录D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 ,附录E固定消防炮 灭火 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 录附录F固定消 防炮灭火系统验收记 录 附录G固定消防炮灭火 系统维护管理记 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 明(2 7)(2 7)(2 7)(3 2)(3 2)(3 2)(3 6)(3 6)(3 6)(3 8)(3 9)(4 0)(4 9)(5 0)(5 1)(5 3)(5 4)(5 5)1总则1.0.1为保障固定消防炮 灭 火 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 和使用功能,规范工程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 用 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 置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0.3固定 消 防炮灭火 系统施工中采用 的工程技术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与附件对施工及验 收 的要求不得低 于本规范的规定。1.0.4固定 消 防炮 灭火 系统 的施工、验 收及 维 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 准的规定。2基本 规 定2.0.1固定消 防炮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2.0.2固定消防炮 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 有 相应资质等级 的施工单位承担。2.0.3固定消防炮 灭 火 系统的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 的施工技术标准,健 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 制。2.0.4固定消防炮灭火 系统 的施工应按批准 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 和相关技术标准 的规定进 行,不得 随意更 改,确需 改 动 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2.0.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1经批 准 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2系统组件(水炮、泡 沫炮、干粉炮、消防泵 组、泡 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 组、阀门、动 力 源、消防炮塔和控制装 置等组件 的统称)的安装使用说明书;3系统组件及配件 应 具备符合市场准人 制 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 出厂合格证。2.0.6固定消防炮 灭火 系统 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有记 录;2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3与施工有关 的基 础、预 埋件和预 留孔,经 检查符合 设计要求;4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 满足施工要求。2.0.7固定消防炮 灭 火 系统应 按 下 列 规定进行施工过 程 质 量2控制:1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 行 质 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 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5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 向建设单位提交验 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2.0.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系统验 收应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2.0.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查、验 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范附录B检查,结果应合格;2施工过程检查 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C记录;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D记录;4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E记录;5系统施工质量验 收和系统功能验 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F记 录;2.0.1 0固定消 防炮灭火系统验 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 录;2固定消 防炮灭火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 录;3隐蔽工程验 收记 录;4固定消防炮灭火 系统质量控制资料 核查记 录;5固定消防炮灭火 系统验 收记 录;6相关文件、记 录、资料清单等。2.0.1 1固定消防炮 灭 火 系统施工质量 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3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应重新进行验2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范 的要求时,不得通过验 收。3进场检 验3.1一般 规 定3.1.1系统组件和材料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 录。3,1.2系统组件和材料进场抽样检查 时有一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查;若仍有不合格,则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3.2管材及 配件3.2.1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检查 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3.2.2管材及管件 的外观质量 除应符合其产品标准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2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 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 毛刺及径向沟槽;3垫 片无 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 面无折皱等缺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2.3管材及 管件的规格 尺寸 和壁厚及 允许偏 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 的要求。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 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 0%,且不得少于1件。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3.2。4对属 于下列情况 之一的管材 及 配件,应 由监理工程师抽,并 由具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国家现行 有关产 品标 准和设计 要求。样合设计上有复验 要求的。对质量有疑 义 的。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3.3灭火剂3.3.1泡沫 液进场 时应 由建设 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 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 共 同取样 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 需要量。泡沫液质量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产 品标 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和检查市场准人制度要求的有效证 明文件及产品 出厂合格证。3.3.2对 属 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 6型低倍数 泡沫液设计用量大 于或等于7.0 t;2 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3.5 t;3合同文件规定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检查 方法:检查 现场取样 按 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对 发 泡性能(发泡倍数、2 5析液时间)和灭火性 能(灭火 时 间、抗烧时间)检验 的报告。3.3.3干粉进场 时应 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 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 共 同取样 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 需要量。干粉质量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产 品标 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6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