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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建筑
施工
作业
劳动
防护用品
配备
使用
标准
JGJ184
2009
U D 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履 PJ C J1 84一2 0 0 9备案号J 9 6 4一2 0 0 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S tandardforouifitand usedoflabourprotectionarticlesonC ollstyllC t1 0 nS lte2 0 0 9一1 1一1 6发布2 0 1 0一0 6一0 1实施中 华 人民共和 国住 房和城 乡建 设部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及使用标准S tandardforoutfitand usedO f labourprotectionarticlesonconstructionsiteJ G J1 84一2 0 0 9批准部门:施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 0年6月l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0 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及使用标准S tandardforoutfitand usedof labourprotectionarticlesonconstructionsiteJ G J1 84一2 0 0 9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j 匕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开本:85 0 只 11 6 8毫米2 0 0 9年1 2月第一版关l/3 2印张:字数:2 2千字定价:统一书号:版权所有2 0 0 9年1 2月第一次印刷1 0,0 0元1 5 1 1 21 7 7 5 3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 0 0 0 3 7)本社网址:httP:刀.cabp.C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 3 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 G J1 84一2 0 0 9,自2 0 1 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3.0.1、3.0.2、3.0.3、3,0.4、3.0.5、3.0.6、3.0.1 0、3.0.1 4、3.0.1 7、3.0.1 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 0 0 9年1 1月1 6日前犷 右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2 0 0 2一2 0 0 3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 0 0 31 0 4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深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基本规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本标准 中以黑体字标志 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部(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2 0 0 9室,邮政编码:1 0 0 0 5 5)。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笃 匕京六建集团公司本 标 准 参 编 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站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标 准 主要 起 草 人:张立元丁传波陈卫东阮景云秦春芳陈晓峰王维瑞唐伟孙宗辅戴贞洁牛福增马志远李印魏鹏胡鹏杨楠金雅静冯世基李岱李宗亮孙京燕魏铁山王颖群赵京生孟樊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魏吉祥胡军姜华朱恒武张佳张志成高秋利潘国锢张晓飞张广宇李云祥解金箭翟家常目次1总则 12基本规定 ,2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4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7本标准用词说明 ,8附:条文说明 ,9C ontents1G eneralP rovisions 12B asicR equirements 23O utfitofL abourP rotectionA rtides 44U sedandM anagementofL abourP rotectionA rticles7E xplanationofW ordingin T hisS tandard 8E xplanationofP rovisions ,971总则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建筑施工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作业 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 现场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1.0.3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据本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1.0.4进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本标准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1.0.5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以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 规 定2.0.1本标准所列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人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2.0.2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2.0.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2.0.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 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 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 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Z 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 系挂安全带。2.0.5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2.0.6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滑落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从事 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0.7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2.0.8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灼伤、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0.9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0.1 0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 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中毒、灼伤的劳动防护用品。2.0.1 1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2.0.1 2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的,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2.0.1 3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3.0.1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2信号指挥工应 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 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3.0.2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3.0.3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 配备防护眼镜。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 口罩和防护眼镜。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 不良的情况 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3.0.4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锅炉及压 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 工作服4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 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3.0.5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 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3.0.6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拾、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3.0.7混凝土工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胶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胶靴、绝缘手套。3.0.8瓦工、砌筑工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3.0.9抹灰工应配备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3.0.1 0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 防尘口罩。3.0.n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 2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 3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 4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5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 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3.0.1 5玻璃工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 6司炉工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添加燃料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3.0.1 7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使用锉刀、刮刀、堑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拾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3.0.1 8筑炉工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 9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 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0.2 0其他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2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3从事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4从事地下管道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滑鞋(靴)和工作手套。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4.0.1建筑施工企业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供货方,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4.0,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收回报废,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4.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