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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B29-23-2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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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 天津市 住宅建设 智能化 技术规程 DB29 23 2000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 术 规 程T he I ntelli罗ntT ec腼 calS pecificationsforT ianjinM uniciple物usingC onstmctionD B 2 9一2 3一2 0 0 0J 1 0 0 3 8一2 0 0 02仪刃一0 7一2 1颁布2 0(刃一0 8一0 1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 术 规程rF heI ntelligentT echnicaI S伴cifica,ionsfornanjinM unicipleH ousingC O nstructi佣D B 2 9一2 3一2仪沁J 1 0 0 3 8一2 0 0 0主编单位: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技处批准部门:天 津 市 城 乡 建 设 管理委 员 会施行日期:200 0年8月1日2 0 0 0年天津关于颁发天津市住宅建设智化技术规程(D B 2 9一2 3一2 0 0 0)的通知建科2(x 心6 5 1号滕绍华签发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应用及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工作,我委于1 9 9 9年6月下达了编制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的任务。经编制组在深人调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圆满地完成了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的编制任务。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 B 2 9一2 3一2(X刃)为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自2(X刃年8月1日起施行。由于信息化技术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我们在住宅智能化工程建设中的实践经验不足,因此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还有待于在住宅智能化工程实践 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各单位在实施本规程的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与市建委科技处联系。本规程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和管理。特此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0 0 0 年七 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为了规范和发展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根据市建委建科1 9 9 96 0 1号天津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技术及管理规定计划,在市建委科技处的主持下,组织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天津开发区万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成立一r 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 编制组。在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住宅智能化的工程技术进行了深人的调查,对上海、江苏、北京、深圳等兄弟省市的住宅智能化工程进行了考察、收集资料、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规程的 征求意见稿,在天津市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行业、专业有代表性的单位(专家)中广泛地征求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了专题座谈。在充分征求意见后,编制组对本规程征求意见稿 进行修改,完成了本规程的送审稿。经天津市建委主持召开专家审定会,对 送审稿 进行审定。在充分采纳专家们的意见及建议后,最终完稿。本规程共八章十七节一个附录,总计1 0 7条。规程的八个篇章为:总则、基本规定、小区规划设计、安全防范系统、设备监控系统、信息通信系统、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施工及验收。本规程的编制工作山于时问要求紧,且限于我们的水平,其中难免有不足和错误 之处,一清业内的同行们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款,请将意见和有关素材寄交天津市建委科技处(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 编制组(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 3 1号城建大厦,邮编3仪刃5 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用。附加说明: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组 织单 位: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 员会主 编单 位: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 员会科技处参编单 位: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天津开发区万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监理 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张健秀张爱国终贵森黄民德刘作军韩建民黄巍王晓华买强王天目次1总则 ,、,(l)2基本规定 ,(2)3小区规划设计 ,:(4)3.1一般规定 ,(4)3.2设计要素 ,(4)4安全防范系统 一(6)4.1一般规定 一(6)4.2设计要素,(6)4.3设计标准 ,.,(7)5设备监控系统 ,(1 2)5.1一般规定 ,(1 2)5.2设计要素 ,(1 2)5.3设计标准 (1 3)6信息通信系统 (巧)6.1一般规定,,,(1 5)6.2设计要素 (1 5)6.3设计标准、(1 7)7住宅小区智能化布线系统 (1 8)7.1一般规定 (1 8)7.2设计要素 ,(1 8)7.3设计标准 ,(2 0)8施工及验收 ,(川8.1一般规定 ,(2 1)8.2系统工程施工 (2 2)8.3系统工程验收 ,(3 3)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 ,(3 7)1总则1.0.1为规范和发展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使之适应于本市技术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确保住宅建设智能化工程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本规程不包括其它建筑工程的智能化技术。1.0.3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2基本规定2.0.1本规程包括住宅智能化的小区规划设计、安全防范、设备监控、信息通信、住宅及小区布线等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2.0.2住宅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应保证高度的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快捷的信息通信、完善的物业管理。2.0.3住宅智能化设计应符合本规程设计标准的等级,其最低等级不得低于C级。2.0.4住宅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必须有完整的技术文件。2.0.5住宅智能化工程应优先采用新技术和标准化的产品,其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开放性、兼容性、可升级等方面应符合国内外住宅智能化的发展方向。2.0.6住宅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应与供配电系统分开敷设,竖向主干线缆的敷设应采用垂直线槽布置的作法,水平线缆可采用穿管暗敷设或缆槽敷设的作法,其表面均不得突出建筑表面。小区综合布线应采用暗敷作法。2.0.7小区的防雷、接地、抗干扰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2.0.8系统所采用的设备及线路材料等均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2.0.9住宅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应由住宅或住宅小区的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住宅智能化系统中各子系统的深化设计必须与总体设计方案协调统一。22.0.1 0住宅智能化工程的设 汁、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2.0.1 1住宅智能化工程的设公十、施工、监理、监督、物业管理等人员应通过统一的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 上岗。2.0.1 2天津市建委负责本规程的有关解释和管理。3小区规划设计3.1一般规定3.1.1住宅小区智能化的规划设计应具有创新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居住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3.1.2住宅小区智能化的规划设讨一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创造优良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满足不同职业家庭生活对适用性、安全性、舒适性、先进性、经济性的要求。3.1.3小区规划及住宅设计应与小区的智能化功能相适应,为现代化物业管理提供必要 的条件。3.2设计要素3.2.1智能化的住宅小区选址应满足卜 列四个方面的要求:1)小区选址应符合天津市的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的需要、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主要服务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优先选择满足居住功能要求、环境良好、利于建设开发的新区或旧区改造地段。2)小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环境,避免有害污染,保证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3)小区所在地应具有 良好的文教、医疗、卫生、商业等设施。4)小区应具有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信息通信4工程等配套设施,并必须与城市管网具有良好的衔接。3.2.2住宅小区的智能化程度应分为A、B、C 三个等级。A级为领先型目标,该类住宅的智能化系统功能完善,信息集成程度高,满足对信息网和控制网的联网集成管理。B级为先进型目标,该类住宅的智能化系统功能基本完善,综合性较强,满足控制网的联网集成管理。C级为普通 型目标,该类住宅的智能化系统配备部分基本功能,并具有扩充和发展 的能力。3.2.3小区各种工程管线的规划设计,应采用地下敷设,一次建成,且应便于管理和维护。3.2.4小区交通道路、住宅群体、室外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环境质量保障、工程管线布置等方面均应符合国家及 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其物业管理中心、信息通信中心、值班室、停车场、变配电室、大型机电设备机房等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适用、系统智能化、美观等方面的规定。3.2.5建筑、结构和相关专业的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外,尚应满足智能化系统布线和安装的设计要求。4安全防范系统4.1一般规定4.1.1小区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火灾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访客与紧急呼救、出人口管理及周界防越报警、巡 逻管理等系统。4.1.2住宅和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满足本规程防护功能设计标准的要求。4.1.3安全防范设施及产品必须经国家及天津市有关部门许可,其产品应为合格的产品。4.2设计要素4.2.1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应以物业管理中心为核心,以户为单位,设置安全防范项 目,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实现管理自动化。其基本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l)采用系统组合方式,各子系统应分别单独设置。2)采用系统集成的计算机综合管理方式,各子系统应联网设置;采用共享同一管理软件并集中统一操作。4,2.2安全防范系统主要子系统的设计要素应满足下列要求:l)电视监控系统应满足安全防范管理的设计要求,对建筑内和小区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以及重要部位再现现场图像画面,进行有效的监视和记录。62)防盗报警系统,应根据防范区域、部位的具体现状条件,安装各种类型报警人侵探测器,采用有线、无线报警信号传输方式传送到小区中心控制室,实现对设防区域非法人侵及时可靠和正确无误的报警。应设有lro报警装置。3)火灾报警系统采用的报警装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的规定。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 自动报警装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访客与紧急呼救系统的设置应采用防护门双向通话或可视对讲方式,并应具有及时报警的功能。5)出人口管理及周界防越报警系统应满足各类住宅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小区的出入口、围墙和电梯的通行位置、通行对象、通行时问应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6)巡逻管理系统对安保人员巡 逻的运动状态进行记 录,必要时应及时报警。4.3设计标准4.3.1住宅及其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功能的设计标准,应符合本规程表4.3.1的规定。4.3.2特殊住宅工程安全防范系统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有关设计规定。安全防范系统功能的设计标准功能应能通过系统通信网络,联接安全管理中心控制设备及子 系统设备,实现 山小 区中心 监控室 对 全系统运行进行集中的自动化管理。表4A级B级C级应能对各子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对现场监测报警进行 自动检测,能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算综系计全理区安管小机合统小区组 合式 安 全 管理系统应能记 录 系统运行状 况 和报警信息数据等。根据住宅小区安全管理 的要求,各系统分另1 1单独设置。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控制,并能分别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各子系统应能分别对系统运行状况和重要报警信息记录。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应对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小区周界及重要部位(如电梯、公寓楼入口)再现画面进行有效监视和记录。应能对重 要场所和设施的特殊部位进行长时间的录像。小区电 视监控系统画面显示应可任意编程,并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时间、日期等。应能与报警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联动,可根据需要自动把现场图像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并 自动录像。功能A级B级C级电视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闭路应 用电视的有关规定。应能与计算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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