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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文化史初探_赵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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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史 初探 赵鑫
文化集萃612023 年第 28 期荆文化史初探赵 鑫(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266071)我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有一类植物,它几乎无处不在,与人们的生活更是息息相关,但对于其的研究和记录却鲜有耳闻。荆,在如今近乎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陶弘景写道:“牡荆,处处山野多有,樵采为薪,年久不樵者,其树大如碗也。其木心方;其枝对生;一枝五叶或七叶,叶如榆叶,长而尖,有锯齿;五月杪间开花成穗,红紫色,其子大如胡荽子,而有白膜皮裹之。苏颂云叶似蓖麻者误矣。青、赤二种,青者为荆,嫩条皆可为莒囤。”本文试图以荆为索,详考其在古代社会中的重要功能及独特地位。一、字源详考荆在 现代汉语词典 中有诸多含义:“灌木总称,古代用荆条做的刑仗,中国古代“九州”之一,春秋时楚国别称、旧时对人谦称自己的妻子、姓。”但诸等含义都基于其最基本的含义,即灌木的总称,其余含义都是其的引申。词语、成语、俗语等是中国先民对日常生活事物的高度概括,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本在社会上的具体含义及应用。在具体分析荆之作用前,下先将与荆相关的成语、俗语等进行简要梳理。艰苦奋战时要披荆斩棘、劈浪斩荆;生活艰苦时会被苫蒙荆;环境恶劣时是荆天棘地;荒凉、荒芜地域以荆楛,荆榛为指代;住处简陋占地少用蜗舍荆扉、荆室来形容;家境贫困用蓬门荆布来形容;荆钗布袄、荆妇、山荆,寒荆皆以用于配偶的谦称;旧友重逢有班荆道故;缅怀往事用泣荆之情形容;承认错误请求他人原谅用负荆请罪表达。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大概总结出荆字成语用途不一,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基本上是形容艰苦、贫困、过去。“荆”是会意字。最早出现在西周金文之中,目前已知最早的“荆”字出现在昭王时期的铜器 鼒簋。“荆”字早期的字形为左右结构,由“人”和两个“乂”组成,“乂”表【摘要】字形是伴随着对该事物认识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本文以植物“荆”为线索,挖掘其字形发展过程,梳理其在古代刑罚之中的缘起、发展以及所处的独特地位,并探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关键词】荆;字源;刑罚【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28-0061-03【DOI】10.20024/ki.CN42-1911/I.2023.28.019示一种刺,处于“人”之下,表示其可伤人。金文再次变化,添加了“井”字,突出了这种带刺植物多见于井田之间。秦篆字形继续演变,增加“艸”字,更加突出了它的植物属性,且为草本。演进到汉隶,字形又一次变化,改人为“刀”,就成了“荆”字,基本奠定了“荆”字的字形,其含义也被高度概括,常见于田地之间的带刺草本植物。“荆”字形的演变表示早在西周荆便已被人们所发现,且普遍存在与人们的生活中。根据字形的发展与字意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荆”最初且一直便是某种草本植物的名称。但其最早出现在记录中却是以国名的含义,“鼒从王伐荆,孚,用作饙簋。”其表明了一个关键问题,古人很早就对荆这种植物有所认知,但并未对其进行记述。周南 汉广:翘翘错薪,言刈其楚;王风 扬之水:扬之水,不流束楚。唐风 葛生:葛生蒙楚,蔹蔓于野。唐风 绸缪:绸缪束楚,三星在户。秦风 黄鸟:交交黄鸟,止于楚。以上都是出自我国最早的诗歌集 诗经 中的篇目,楚字频繁地出现在这些篇目之中,我们从中大概可以得知,楚是一种在田野中很普遍的可以当柴薪的植物。尹弘兵总结楚有四种含义:植物,地名,楚蛮,楚国。因先民所居之处遍布楚木,且生活发展中又多有接触,便逐渐有了引申义,后三者皆由植物这一本意引申而来。林部 释楚为“从木,一名荆也”。说文 艸部 释荆为“楚,木也”,对于此解释的断句有所争议,笔者认为王筠的 说文句读 中断句之法更为适合,即“荆,楚。谓荆一名楚也。木也。以字从艸,故云木,盖此物不大,故从艸,好丛生,故楚从林。”即一木二名,荆、楚同义。这也是笔者能找到的荆最早以植物含义大规模出现的记载。从诸多典籍中以荆、楚为关键字进行查找,会有多种组62今古文创合,今本 竹书纪年:(帝癸)二十一年商师征有洛、克之。遂征荆,荆降。国语楚语 中王孙围对赵简子说:“楚虽蛮夷,不能宝也”,诗经 中记载:“挞彼殷武,奋伐荆楚。昭王南征荆楚,史墙盘记为“广惩楚荆”。古本 竹书纪年记载:“(宣王五年)秋八月,方叔帅师伐荆蛮。”史记:熊绎当周成王之时,举文、武勤劳之后嗣,而封熊绎于楚蛮。以上分别出现了荆、楚、荆楚、楚荆、荆蛮、楚蛮共六种名称,对此赵炳清先生在书中有了详细的论证,他认为最早期的楚、荆为两个族群,楚为祝融后人芈姓季连部族后裔,而荆、荆蛮则为居住在江汉地区古荆州的上古苗蛮族群的后裔,而荆楚与楚荆则是两字通用后不同的叫法,实为一意,楚蛮则是楚灭荆蛮之后荆、楚两字通用而被创造出与荆蛮同一之词。再到荆、楚在本意上逐渐趋同,说文解字中两者互为解释,相关词语有了共同的文化内涵,沈括亦认为:“荆或为楚,楚亦荆木之别名也。”至此,荆楚在文化、地域、政治层面完成统一,成为一个专称楚人、楚国和荆楚的一个特有的称谓。荆楚文化也得以发扬光大,影响至今。二、荆的“刑具化”“古者刑杖以荆,故字从刑。其生成丛而疏爽,故又谓之楚(从林,从匹,匹即疏字也)”李时珍认为荆字的形成是为古人以此行刑罚之事,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其论证错误,但其叙述荆用作刑罚之事确是如此。荆在古代常见又刺多,古人很早以前就将其作为处罚工具,“凡事,掌其比觵挞罚之事”“掌学士之征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此两处挞即抶,抶以荆扑。礼记 学记 中写道:“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楚二物即用此木类制成的戒尺,荆在此时更多还是作为维持礼仪的工具,尤其是在学校中作为老师管教学生的利器,尚书舜典中即总结到“扑作教刑”。但并这不意味着荆只有此一类用途,注疏中提道:“大射 乡射 皆云司马搢扑,则扑亦官刑。唯言作教刑者,官刑鞭扑俱用,教刑惟扑而已,故属扑于教。”左传:“文十八年,歜以扑抶职。”“襄十八年,子罕闻之,亲执扑,以行筑者,而抶其不勉者。”这里的扑就是前文提到的荆制之菙。此等说明春秋时期即有用荆之刑治官事,但仍多保留教训、教化之意,刑罚之义近乎于无。即便日后官方正式场合多用于刑罚,其教育教化之意仍有保留,明代对于官员的惩罚中就有提到:“有不率者,扑以夏楚;不悛,徙謫之。其率教者,有升堂积分超格叙用之法。课业倣书,季呈翰林院考校,文册岁终奏上。”而从处罚工具逐渐上升到刑罚则又经历诸多时间的演变。荆成为刑具的过程也是形制走向成熟与健全的过程。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带有更多的原始残忍性,随着文明发展,汉代时肉刑逐渐废除,以笞刑来代替,但此时只有笞刑,并未有正式的杖刑之分,只设有鞭刑,直到晋时才有刑杖之名,“景帝所定箠令,尚未有杖之名,亦无大小之别也世祖、明帝时有杖之名,则笞刑之称杖当在东京矣。”隋代废止鞭刑,以笞杖代之,才正式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其中杖即用荆制成的棍状物。国语鲁语 按照刑具的不同划分了另一种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至隋以后的新五刑体系彻底取消了对肉身的残暴伤害,取而代之的是以惩罚为主的打击性刑罚。至此,荆在刑具之中有了正式的地位与名称,而其的产生更是中国法制进步的标志,至于其后的滥用,暂先按下不表。所谓杖刑,即用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刑具代有变更。其载在律条。一成而不可易者。厥数有六,曰笞,曰杖。二者皆用荆条笞小杖大。”虽荆杖作为刑具不可易,但有关其制作尺寸各朝各代偶有细微变化。北堂书钞:“晋令,杖皆用荆,长六尺。制杖大头围一寸,尾三分半。”晋时首先确定了杖这种刑罚手段以荆制作而成,并初步确定了其尺寸。而到了梁时,其标准更进一步,不仅尺寸精细且不同用途不同标准,隋书刑法志 中“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而到了隋时,其尺寸有了明显的下降,并成为后世杖制沿用的标准。隋志:“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以下杖者,长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唐时几乎与隋同,但加重了对于囚犯的处罚,其尺寸为最大。但对于普通犯人则有所减轻,唐六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明朝时除讯囚杖外其他杖皆与唐制一致,明律狱具图:“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以小荆条为之。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长三尺五寸,以大荆条为之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以荆杖为之。”而到了清朝则全面恢复了汉制,笞杖皆改为用大竹板,其尺寸也与汉箠相同。荆杖也因此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但荆条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只是名义上退出了正刑的行列,在私刑拷问中仍发挥着作用,“凡问刑各衙门一切刑具,除例载夹棍、拶指、枷号、竹板,遵照题定尺寸式样,官为印烙颁发外,其拧耳、跪链、压膝、掌责等刑,准其照常行用。如有私自创设刑具,致有一二三号不等,及私造小夹棍、木棒、棰、连根带须竹板,或擅用木架撑执,悬吊敲踝,针刺手指,或数十斤大锁并联枷,或用荆条互击其背,及例禁所不及赅载一切任意私设者,文化集萃632023 年第 28 期均属非刑,仍即严参,照违制律,杖一百。其有将无辜干连之人,滥刑拷讯,及将应行审讯之犯恣意凌虐,因而致毙人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题参,照徇庇例议处。”笔者未找到直接动用此类私刑的记录,但可以通过一段对于奉天官场的描述,大概了解此类用法。“乃奉天司员,积成陋习,惟事威严,一切人犯到案,先将锁链盘于地上,令其膝跪,谓之跪锁。继以荆条互击其背,任意敲打,谓之背花鞭。”除对于荆杖的尺寸有所规定外,对其施刑也有繁多且严格的要求。晋时虽始有杖刑之名,但其多作为附加刑实施,并不重要,直至隋时,入五刑后才被重视。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为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明朝还特别规定“并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法如法较勘,毋令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其犯重罪,赃证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臀、腿受。”可见杖刑随着使用的广泛,对其应用的规范也愈发的详尽。从各个阶段的荆杖刑制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各朝各代对于荆杖的制作要求愈加精细,且对于不同的处罚有着不同的形制标准。总的来看,荆杖之刑虽起晋朝,但其规格几近仿照汉箠之制,基本各朝各代都是在汉箠规制上稍做变动,且从隋朝开始,其规制开始缩小,至唐时,加重了对囚犯实施的荆杖规制,且笞与杖界限变得模糊,明朝时更甚,原为竹制的笞也用荆条制之,直至清朝时取消荆杖改为大竹板。虽各朝都对于荆杖之刑的具体实施做了详尽、繁杂的各种规定,如规定了尺寸、重量、对应罪名的量刑等,但仍不能完全杜绝其被滥用。其使用受施刑者以及最高统治者的影响,如 唐六典 中规定“凡律法之外,有殊旨、别赦”即表明皇帝有额外立法权,且随心所欲,事实操作中也常有发生。旧唐书 卷八六 高宗中宗诸子传 中记载:“懿德太子重润大足元年,为人所构,与其妹永泰郡主、婿魏王武延基等窃议张易之兄弟何得恣入宫中,则天令杖杀,时年十九。”太子犯轻罪都可被杖杀,更何况百姓及百官。且唐时被杖杀者众多,至此原本用作代替肉刑的杖刑便变了味道,完成了由惩罚性罪刑向死刑的转变,且与死刑不同的是,其持续时间长,效果因人而异,结果也不确定,最为不同的则是有死刑之实,无死罪之名,是一种无明法制约的刑罚。明代时甚至发展出专打百官的廷杖,“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而廷杖又明代的宦官专政的有力武器,使其可名正言顺的当中殴打朝臣,并发明出“用心打”“着实打”等随宦官心意决定廷杖轻重的方法。朝臣也在此等中扭曲出“想成名,挨廷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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