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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降低
企业
收集
消费者
信息
增加
隐私
保护
投资
李三希
管理世界2023年第7期摘要:如何解决消费者信息过度收集与隐私信息保护等问题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大议题。本文从企业信息收集政策与隐私保护投资决策两个角度出发,构建差异化双寡头模型,探讨市场竞争机制对企业信息收集强度和隐私保护投资的影响。结果表明,在信息可观测的情况下,竞争会降低企业的信息收集强度,提高隐私保护投资水平。相较于寡头竞争,垄断下的企业会收集更多的消费者信息并降低对隐私保护的投资。进一步地,本文在实际信息不可观测的情形下引入政府监管,发现加强监管会强化竞争机制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效果,揭示了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监管之间的互补关系。因此,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将信息收集与隐私保护作为市场竞争手段,是解决数据治理问题的重要途径。关键词:竞争消费者信息收集隐私保护政府监管一、引言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方向,而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资源。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确定为与劳动、资本、土地等相提并论的生产要素。有人将数据形容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然而,与石油等生产要素不同,数据的生产与加工涉及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与利用,以及与之伴随的信息泄露。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年底发布的 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报告 显示,2015年电信诈骗导致损失约200亿元。72%受访者认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此外,由于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数据的输入、计算和输出等阶段都有泄露的风险,大数据计算技术的广泛应用为隐私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钱文君等,2022)。数据的过度收集和滥用也成为金融科技行业的主要风险之一(龚强等,2022)。如何解决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以及企业对隐私保护投资不足导致信息泄露的问题,是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现有思路大多强调通过立法和规制进行解决。例如在2021年8月,我国正式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体系,不仅仅需要有为政府,也需要有效的市场机制。常规的规制手段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常常以牺牲创新为代价(詹森等,2022)。本文利用市场机制作为解决隐私问题的内在驱动力,着重研究竞争是否有助于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进一步而言,通过研究竞争机制对企业在信息收集和隐私保护投资两个层面策略博弈的影响,探究市场竞争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关系。随着消费者日渐重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保护,有不少企业已经将信息收集与隐私保护作为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在 2019年“鸭鸭冲吧”(DuckDuckGo)随机抽样的1114名18岁以上的美国人中,将近80的受访者调整了隐私设置或减少了对社交媒体的使用。将近1/4的受访者称,由于隐私问题,他们已删除或停用了社交媒体帐户。有64的受访者认为,在购买下一批智能设备时,隐私选项或设置是“非常重要”或“极端重*本项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重大项目(基金号:72192801、7219280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重点项目(基金号Z2200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基金号:20YJC790052)和中国人民大学2023年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资助。焦倩为本文通讯作者。竞争会降低企业收集消费者信息并增加隐私保护投资吗?*李三希张仲元焦倩-1DOI:10.19744/ki.11-1235/f.2023.0084要”。为迎合用户对搜索记录等个人信息的隐私需求,“鸭鸭冲吧”(DuckDuckGo)这一新型搜索引擎主张严格保护使用者的使用记录,承诺不监控、不记录、不追踪使用者的搜索内容,并把这点作为与谷歌相比最大的竞争优势而大力宣传。2021年“鸭鸭冲吧”(DuckDuckGo)全年搜索量353亿次,这充分说明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的确会基于个人信息收集量和隐私保护来选择相应产品。另一个例子是苹果公司近期在操作系统上的改革。苹果给每个用户系统分配了一个广告客户标识符(IDFA),要求开发人员必须通过提示询问用户是否愿意分享广告客户标识符(IDFA)。根据报道,苹果公司正在将隐私保护转变为其商业优势。此外,迈克菲(Mcafee)公司基于全球各行业800多名高管的问卷调查显示,74%的受访者相信数据保护措施可以吸引新顾客。迈克菲(Mcafee)公司的调查报告指出,企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努力可以带来多重好处:既可以避免罚款,减少信息泄露之后的补救费用,还可以获取客户信任和建立品牌口碑。以上的案例说明,部分企业已经意识到减少消费者信息收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能够作为增强自身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因此,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竞争机制似乎可以缓解消费者日益关心的个人数据收集和泄露的问题。本文将构建理论模型,探讨这一现象背后的逻辑,并试图回答:竞争能否降低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并增加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投资?站在企业的角度,如果竞争对手的信息收集和个人信息保护策略发生了相应的调整,企业将如何应对?本文基于霍特林(Hotelling)模型构建了一个双寡头企业竞争模型,企业拥有信息收集与信息保护投资两个竞争策略。信息收集指消费者在使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时,企业收集关于消费者活动和消费者个体特征的相关数据。信息收集对消费者效用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消费者关于信息收集的效用并非单调函数。一方面,收集到数据以后,企业可以使用数据更好地了解和预测消费者的偏好,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针对性改进,改善消费者体验。福特福克斯电动汽车持续收集用户驾驶时加速、制动、电池充电和地理位置等信息,工程师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了解用户的驾驶习惯,并基于汽车电池的消耗数据决定在哪里设置充电站。美国的高级医疗联盟(Premier Healthcare Alliance)在超过2600家医院和84000家医疗诊所中共享数据,为患者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更多的数据为企业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了便利,一旦发生信息泄露,给消费者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更严重。除了给消费者带来无休止的广告烦恼外,泄露的个人数据也可能被不法分子使用,设计针对性的方案以影响用户的思想倾向,甚至危害人身财产安全。隐私信息的保护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对数据安全的投资(包括组建专业团队负责数据安全、创新或引进数据加密技术、提高数据库安全等级等)以降低隐私泄露的风险,消费者会严格偏好于更多的个人信息保护。综上所述,消费者对两种策略的偏好不完全相同,企业的信息收集策略和隐私保护投资策略可以是分开、相互独立的。因此本文假定企业会根据市场结构、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对二者分别做出决策。在基准模型中,我们首先固定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讨论企业在竞争中如何确定信息收集的强度以吸引消费者;然后固定信息收集水平,讨论企业如何选择对隐私保护的投资水平。消费者能够观测到企业真实的信息收集政策与隐私保护投资水平,并基于此选择在何处消费以及消费多少。本文用两种方式来度量竞争:第一,给定双寡头的市场结构,使用产品差异化程度来衡量竞争程度。差异化越低,说明竞争越激烈。第二,进一步比较寡头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两种不同市场结构下企业的信息收集与隐私保护决策。本文结论表明,均衡时企业选择的信息收集强度高于消费者最优的信息收集强度,而隐私保护投资水平低于消费者最优的水平。不论是以产品差异化程度衡量的竞争,还是以不同市场结构度量的竞争,竞争加强都会降低企业的信息收集强度,并且提高隐私保护投资水平。具体而言,在寡头竞争市场上,差异化程度越低,企业信息收集强度越低,隐私保护投资越高;相较于寡头竞争市场,垄断市场结构下的信息收集水平更高,隐私保护投资水平更低。从社会总福利来看,垄断的信息收集水平总超过社会最优,而寡头竞争的信息收集水平有可能超过也有可能低于社会最优,取决于社会福利函数中消费者剩余与行业利润各自的权重。如果社会福利函数中行业利润的权重很高,则寡头竞争的信息收集水平可能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垄断与寡头竞争都会导致信息收集强度高于社会最优,带来扭曲。因此寡头竞争相比垄断不一定带来更高的社会总福利。特别竞争会降低企业收集消费者信息并增加隐私保护投资吗?经济学-2管理世界2023年第7期地,如果社会福利函数中行业利润权重足够高,则垄断会带来过度收集的扭曲,而寡头竞争则会带来收集不足的扭曲,且后者的扭曲可能会超过前者,进而造成更低的社会总福利。但是,如果社会福利函数中消费者剩余权重足够大,则与垄断相比,寡头竞争能够带来更高的社会总福利。基准模型中假设企业的信息政策强度能够被消费者完全观测,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性、信息条款的复杂性,企业未必会严格遵守宣称的信息收集政策和信息保护承诺(陈等,2021)。在扩展模型中,我们放松了企业的真实信息政策可被消费者观测到的假设,允许企业实际执行的信息政策偏离其宣称的信息政策。同时引入政府监管,以使得模型更贴合现实。企业偏离程度越大,越有可能被政府查处到,受到的罚款也越多。本文研究发现,如果企业实际的信息政策强度不可观测,实际的信息收集强度总会高于其宣称的信息收集强度,实际的隐私保护投资水平总会低于宣称的值。监管力度决定了宣称值和真实值之间的差距。对于企业的信息收集水平,加强监管会提高其宣称值,降低其实际值;而对于隐私保护投资水平,加强监管会降低其宣称值,提高其实际值。竞争加剧对实际的隐私保护投资和信息收集强度的影响截然不同。对于隐私保护投资水平而言,竞争总会同时提高宣称的值和实际的值。不同的是,竞争机制会降低企业宣称的信息收集强度,但是对实际值的影响取决于监管强度:若监管很严格,实际收集强度随竞争的加剧而降低;若监管很宽松,竞争加剧会促使企业宣称一个低的收集强度,而实际上收集更多的隐私信息。上述发现揭示了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管之间紧密联系的互补关系:只有政府监管到位了,竞争才会促使企业降低实际信息收集强度,保护消费者隐私。否则,企业为了应对激烈的竞争,往往会宣称对消费者更友好的信息政策,实际上收集更多消费者的隐私。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意义如下。首先,将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策略纳入竞争范围之内,倡导将信息保护作为竞争优势。当前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多集中在价格、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消费者的目光较少集中到企业是否重视隐私保护,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之间达成无声的共识,利用市场力量使得消费者的注意力不聚焦于信息层面(科斯塔-卡布拉尔、林斯基,2017)。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共识,使得隐私数据收集和保护成为企业之间重要的竞争维度,是解决数据治理问题的重要途径。其次,政府监管应该与市场竞争相互协调。政府应致力于确保企业履行其宣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杜绝虚假宣传,破除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方面的道德风险。同时多管齐下,帮助消费者明确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简单化、标准化以及透明化企业的信息政策条款,保证消费者准确理解企业隐私政策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利用竞争政策保证市场内部实现充分竞争。由于信息收集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垄断市场结构中更为严重,因此在运用政府规制手段来解决数据治理问题时,应着重提高针对性,更多关注垄断性市场。最后,本文强调,竞争政策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很强的协调关系。竞争主管机构在执行数字企业的合并控制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合并可能会带来提价或减产等传统的反竞争效应,也要考虑合并会对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策略产生影响,以及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总福利带来的负面效应。本文剩余部分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相关研究进行综述,阐述了本文相对于已有文献的创新与边际贡献;第三部分介绍模型的设定,并讨论在信息政策强度可观测的情况下企业的均衡信息收集政策与隐私保护投资决策;第四部分在信息政策强度不可观测的情况下,讨论竞争机制是否依然成立;第五部分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并对全文进行总结。二、文献综述数字技术极大改变了市场中消费者和厂商获得信息的方式与渠道,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维度的消费者数据。在收集到消费者数据以后,企业可以使用这些数据进行多种商业活动,包括对消费者进行个性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