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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步维艰:国民政府就窃电问...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兰州为中心_朱佳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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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步维艰 国民政府 就窃电问 世纪 三四 十年 兰州 中心 朱佳宁
2023 年第 5 期举步维艰:国民政府就窃电问题的治理以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兰州为中心朱佳宁(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730030)摘要:国民政府时期,用户窃电问题深为困扰兰州电气事业的发展。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窃电法规颁布后,兰州地区的电气事业采取了一系列反窃电措施,但并未取得良好效果,窃电问题直到 1948 年依然存在。对兰州电气事业而言,用户窃电现象并非仅仅只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及战争动荡等因素息息相关。对兰州地区针对窃电问题治理的考察,可以作为个例,窥见国民政府时期工业生存之困境。关键词:国民政府;电气事业;窃电;法规;兰州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33(2023)05-0050-07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用户窃电成风,各地民营电厂叫苦不堪。国民政府主管电气事业的建设委员会也提及到“窃电欠费,在各外资经营之电厂中,绝不多见。而国人经营之各厂,则深苦之。民营各电厂,其所受苦痛更甚,实成前途事业之致命伤。”1为了维护电厂利益,建设委员会制定了窃电法规,在法规指导下,各地电厂开展了反窃电实践。目前针对国民政府时期窃电问题的研究较为少见。有鉴于此,本文借助于甘肃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民国期刊等资料,以兰州电气事业针对窃电问题的治理为个例,进而探讨国民政府时期工业发展的困境。一、国民政府时期兰州地区的窃电乱象兰州电气事业最早可追溯至 1914 年。初时名为电灯房,1918 年添设电话业务后更名为甘肃省垣电灯电话局。1932 年省建设厅接手以后,电灯与电话业务相脱离,于 1935 年更名为兰州电灯厂。1938 年,资源委员会接管兰州电灯厂后,改名为兰州电厂,自此后沿用至 1949 年。2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窃电现象便已在兰州地区涌现,对电厂生产造成了影响。“查连月以来,用户私接灯头及私换大烛光灯泡等行为层出不穷,接踵发现,不惟损失电力极为浩巨。”3“职局经营电气事业,历年以来,关于偷灯窃电等情事屡见迭出,不特电流消耗而电机所受损失异常重大,以致灯光黑暗影响营业良匪浅鲜。”4而“职局尽力筹维,竭其支撑,而窃电偷灯者,亦尽力破坏,故不惟漏电损失甚大,且东西两厂各部机器,负荷均感过度,因之障碍时生灭。”5全面抗战时期,人口与工业的内迁,使得兰州地区的用电需求迅速增加,而这一时期窃电现象更为严重,最高时已占据电厂用户之百分之三十。资源委员会在改组兰州电厂之初便提到“廿八年二月下旬起派员严密稽查,不及二月之久,约查获三百户,合该厂用户总数百分之三十,不可谓不多。”6窃电除对电厂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外,由于用户操作不当造成漏电,从而影响了社会治安。1942 年 6 月 2 日,甘肃民国日报报道了由于部队历史档案502023 年第 5 期私自以裸线窃电,造成了路过群众触电死亡。“有临夏人马家保者,由拉卜楞来兰省亲,于五月三十傍晚五时许,偶过四墩坪触电死,经宪警同电厂前往该处查明,系某部队以裸线窃电装置过低所致。”7为了维护电厂利益,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开始制定相关法规。“职会有鉴于此用,特先行订定电气检查窃电及追偿电费规则一种,凡十二条,以会令公布俾各电气事业人有所遵循。”8而兰州电气事业也在法规的影响下,开展了反窃电工作。二、窃电与反窃电:国民政府针对窃电现象的治理(一)国民政府时期的窃电法规国民政府时期的窃电法规主要有三种,分别为 电气事业人检查窃电及追偿电费规则 取缔军警政机关部队及所属人员强用电流规则 及加强处理窃电办法。电气事业人检查窃电及追偿电费规则 于1930 年 4 月公布,随后又于 1937 年 7 月再行修正。该规则其主要内容可分为:“1、规定电气事业检查窃电办法 2、确定窃电行为之范围 3、规定查获窃电时之必需登件 4、规定追偿电费之方法及发生争持时之处理 5、规定因窃电而妨害公安或他人财产时应负之责任。”9由于上述规则只针对于普通之用户,而窃用电力用户中也包括军警部队以及地方的行政机关,面对此类机关,电厂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援引该规则难以适用。“一般人之窃电,犹以隐藏掩闭之手段为之。军警部队之窃电,大都明目张胆,断非上述窃电规则所能处理。”10于是 1933年 12 月,建设委员会公布了 取缔军警政机关部队及所属人员强用电流规则。相较于前述所颁布之法规,该规则明确了两点:(1)机关部队用电付费,得声请优待办法。(2)机关部队所属人员住宅用电,应照章付费,如有强用电流,主管机关应协助停电,并依法究办。11此法规将军警政机关纳入优待办法,实际上是损害了电厂利益。但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界定军警政机关窃电属于违法,从而保证了电厂在处理此类机关窃电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除此两项规则以外,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经济改革失败,物价飞涨。在此情况之下,用户窃电行为只会加剧电厂之负担。故国民政府又于 1947 年 1 月 8 日公布了 加强处理窃电办法,加重对于窃电行为的处罚。强调“自本办法施行后,无论任何机关或个人,如有窃电一经查获即剪除其接户线,并按照实际用电量每日供电时间及现行电价赔偿一年之电费。”12(二)兰州地区的反窃电措施1.成立稽查队,稽查窃电建设委员会窃电法规颁布后,甘肃电灯电话局便制定了稽查证,作为官方认定身份证明。“为本局稽查除委状外,合行发给稽查证一枚,仰该员随时随身携带前往本局线路经过处所及用户灯头所在地方施行检查。”13同时“依照建设委员会处理窃电规则之规定用户不得拒绝。”14通过成立专职稽查窃电人员,保证了电厂可以随时随地前往供电区域稽查用电,对于窃电用户来说,不可谓不是一个震慑举措。2.完善窃电法规全面抗战开始以后,为了应对日益猖獗的窃电行为,兰州电厂对窃电法规内容进一步完善。颁布了 兰州电厂举发及证明窃电奖励办法 和兰州电厂处理拆回窃电物料办法草案。兰州电厂举发及证明窃电奖励办法 规定:“本厂接得有人举发用电人窃电之报告即行派员检查。经查明证实后,与窃电者所缴追偿电费中提出百分之二十奖给举发人。”15奖励机制的颁布可以更为有效的稽查窃电。“查窃电之人,大都对于电学有根底者,故其技术之巧,甚难一检即获。欲防止检查疏虞之法,莫功于奖励他人举发。经举发而查获之后,由罚款中提出若干为奖金,但须将举发人之姓名暂秘,至于举发人之报告,不妨多用数种,如通讯报告,当面报告,及设举发箱征求报告等。”16历史档案512023 年第 5 期兰州电厂处理拆回窃电物料办法草案 规定:“窃电人或违章用电人,因故经久不来本厂办理赔偿电费损失等手续在六个月以上,而经再度通知无效者,本厂得将剪回之物料没入不再发还。没入之物料,由本厂估价作为收入之材料,其价值抵充应赔偿之电费损失等,如有不足仍得依法追偿。”17为了防止用户不履行罚款义务,通过对窃电物料的没收,一定程度上可以适当保证电厂的损失。3.取消包灯,推广表灯全面抗战前,兰州地区由于缺乏工业电力用户,电厂经营不善,故此时用户用电收费主要采取“包灯制”。“本市现无工业制造厂,故电气事业,以灯用为主,且产量及用量有限,电表制尚不需要,而取法于包灯制。”18所谓“包灯制”,即根据用户使用电灯泡之大小,每月收取定额电费。“以用户电气设备之大小,以作计算之标准,言电灯则以灯泡之瓦或烛光数计算。”19“包灯制”的主要优点在于“电费计算简单,故营业与会计上之手续简便,且因不用电表,故设备之经费亦较省。”20但由于用户随意更换大功率灯泡,易于窃电,对此电厂则往往无可奈何,只能采取上门稽查方式,从而造成了人力物力之浪费。“包灯制较易窃电,应尽量取消之。”21“唯其缺点,则因不论实际电力之消费量,致用户每多浪费电力,昼夜不停供给之电气事业,为害尤甚,且于电气之盗用,亦防止困难。”22于是在资源委员会主导下,兰州电厂开始淘汰包灯,推广表灯。“首重淘汰包灯,推广表灯。缘旧厂移交用户,包灯制约占什九,计费既欠合理,且易制造窃电机会。故自廿八年度下半年起,积极劝导改装电表,凡四盏以上之用户,一律强制施行,以求速效。”23三、窃电治理的窘迫:兰州电气事业反窃电实践的困境借助于窃电法规与电灯局制定的稽查证,稽查人员在稽查窃电行为时,按照相关规定,任何用户与单位均不得拒绝。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稽查员身份不被社会认可,故未取得良好效果。例如 1934 年 3 月,甘肃省垣电灯电话局便向甘肃省建设厅报告称:“查室内电灯电话业务,通来渐有增进,唯因管理取缔及催收路灯费,间有纠纷事件发生”。24面对此种情况,电灯电话局便只能求助于警察,在警察协助之下进行稽查窃电行为。25通过借助警察协助窃电,对于用户之窃电行为能够起到一定震慑之效果。曾任国民政府全国电气事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恽震也提出“检查窃电,必须当地警察局及地方法院能为正当之援助,方有办法。否则岗警调换不动,法院呼吁无门,公司虽有百口百手,亦不能视偷电如家常之恶势力斗法也。”26在警务人员协助稽查窃电后,用户窃电行为得到了一定的整治。以 1937 年 7 月 14 日兰州电灯厂稽查商户窃电及处理情况为例,在确认商户窃电行为之后,稽查人员援引 电气事业人检查窃电及追偿电费规则,对其进行了处罚。通过稽查人员之统计表可见,虽然对用户窃电行为进行了处罚,维护了电厂的相关权益。但从 7 月 7 日至 14 日,8 天时间便查获 7 起用户窃电,而窃电相关法规颁布已经逾 4 年之多,可见用户窃电行为之普遍。对普通用户而言,稽查人员在稽查窃电时,尚会出现纠纷,而对于军警政机关,国民政府虽颁布有 取缔军警政机关部队及所属人员强用电流规则,但稽查人员在进行工作时,依然困难重重。1936 年 3 月 9 日甘肃省电灯局稽查员马锡勇呈报“窃职于今日查获桥门巷子门牌十九号黄家院内住有西北第二路剿匪总部有线电台马号,在路灯总线上私接电线,偷安电灯。”28随后稽查人员虽亮明证件,但此机关依旧不允许稽查人员进入。“在案乃该电台马号门首阻止,不能入内,以至其偷接电灯盏数及烛光,均无从获知,难资取缔。”29面对此种情况,甘肃省电灯局汇报给了甘肃省政府,但并未要求处罚违反法规的政府机关,而是“恳即赐通饬省垣军政各机关,嗣后遇职局随时派员检查灯头时,凡持有稽查证,历史档案522023 年第 5 期燃户名称查得月日住址(街名门牌)职业原注册电灯(烛光/盏数)查得窃电情形处理情形稽查姓名海盛饭馆七月七日桥门街,3饭馆16,1私换至烛灯泡、一枚5000七月七日、郭醒民元茂隆七月十二日中山街,1杂货店原未设灯私设十六烛灯,一盏24000七月十二日、郭醒民宝丰相馆七月十二日中山街,4照相馆16,2私换至烛灯泡,一枚30000七月十二日、郭醒民永增军衣庄七月十四日候府街,18军衣庄16,6私换至烛灯泡,一枚4400七月十四日、周天佑,李锦芝,郭醒民积义成七月十四日候府街,69洋货店16,3私设十六烛灯,一盏20000七月十四日、周天佑,李锦芝,郭醒民山西文记七月十四日候府街,18肥皂店13、1私换三十二烛灯泡,一枚13200七月十四日、周天佑,李锦芝,郭醒民西北饭馆七月十四日西丹子,12饭馆16,6私设十六烛灯、一盏24000七月十四日、周天佑,李锦芝,郭醒民甘肃省兰州电灯厂截至 1937 年七月十四日查得燃户窃电情形统计表27无论任何机关,均须尽量给予便利。”30全面抗战爆发后,兰州地区成为西北军事重地,此时军警政机关窃电现象更为猖獗,而电厂在查处时,依旧无可奈何。1938 年 12 月 28 日,兰州电厂认定甘肃电政局线工王锡殷涉嫌“代人窃电及诈骗装灯费用”罪名,而甘肃电政局却不认可电厂的相关判定。认为电厂查处其线工代人窃电等行为的证据不符,而“当经本局派负前往各方调查”。31推广“包灯改表灯”的措施是兰州电厂反窃电工作之重要举措,“表灯制”增加了用户窃电难度,从而可以降低窃电犯罪率。该措施在推广之初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廿八年度内,包灯用户已由一月份之 898 户,降至十二月之 592 户;廿九年至六月份止,更减为 324 户。”32然此举措在 1942 年后却归于失败。以兰州电厂 1938年-1948 年营业概况表来看。1938 年-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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