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与保障2023.4小保信箱小保信箱XIAOBAOXINXIANG小保:我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在第二个孩子的哺乳期满后我失去了工作,只好再去求职。在参加某公司的营销员岗位招录时,公司以“搞营销要经常跑客户,需有大量时间保障,干起来很辛苦,你两个孩子还小,难以全身心投入工作”为由,谢绝了我。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劳动者面对就业性别歧视该如何来维权?魏欣婷魏欣婷: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有很多亮点,其亮点之一就是明确提出“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特别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很显然,该公司拒绝录用你的理由不能成立,已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亮点之二就是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而通过行政手段来加大查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就成为最主要、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公司,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依法查处。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向工会、妇联求助,还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