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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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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延续 优化 创新 实施 部分 税费 优惠政策 指引
42 纳税辅导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在纾解企业困难、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本刊特选取其中部分优惠政策,向广大读者进行推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 1 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辅导43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 1 号)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享受条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 36 号印发)执行。3.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 1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3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居民个人【优惠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44 纳税辅导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 的 通 知(财 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 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01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享受条件】居民个人取得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 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 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 号)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内地个人投资者【优惠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 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优惠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8 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优惠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条件】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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