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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路径探索_扶庆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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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 院校 司法机关 协同 开展 法治 育人 路径 探索 扶庆松
第 卷 第 期 年 月 贵州开放大学学报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扶庆松(),男,河南信阳人,副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 年度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职院校思政课法治实践育人体系的构建”(编号:)的阶段性成果。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路径探索扶庆松(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贵阳)摘 要: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可以较好地解决高职院校在法治育人方面存在的不足。实践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育人内容不丰富、育人机制不健全、育人合作不稳定等问题,需要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加强深度协作,协同培育大学生“知行合一”的法治素养。文章在分析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现状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合作的必要性和实现路径进行探讨,以期为新时代高职院校加强法治育人工作提供参考。关 键 词:高职院校;司法机关;法治育人;协同育人文章编号:()():,:;大学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核心素养是建成更高水平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先导。近年来,教育部印发了系列政策文件,对加强DOI:10.19505/ki.1008-2573.2023.02.010高校法治宣传教育作了安排部署,对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深度协同,促进大学生法治教育提质增效提出明确要求。年 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校要探索参与式、实践式教育,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协同,提升法治教育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年 月,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中的主要目标提出,到 年,法治实践教育成效显著,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法治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迈上新台阶。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认识的重要来源,也是认识发展的基本动力,实践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无论是探索实践式法治教育,还是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法治教育体系,都离不开司法机关的有效参与,发挥司法机关的主体作用。一、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的必要性高职院校开展法治育人,最为关键的是教育主体创新。教育理念、教育目标、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改革,要靠教育主体创新来带动;法治育人机制的创新,也要靠教育主体的创新来实现。司法机关是法律实务专家的聚集地,司法机关与高职院校协同育人,可以较好地解决高职院校在法治育人方面的瓶颈。在高职院校产教融合育人模式下,法治育人重在实践育人,重在培养大学生的法治实践能力。与法律实务部门协同开展实践教学,是直接锻炼与培养大学生法治实践能力的有效教学模式。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和利用司法机关参与法治育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创新法治育人模式,促进法治课程建设,提升法治师资质量,在双方协同与深入合作中推进法治育人工作。实践表明,司法机关是形成多元融合法治育人格局的重要力量,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合作,是培育大学生法治核心素养的有效途径。(一)创新法治育人模式司法机关作为育人主体,实质性参与高职院校法治育人,形成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双主体育人格局,可以破除法治育人机制壁垒,健全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有效对接与互动的法治育人双向交流机制。通过共同商定学生法治素质培养目标,共同开发法治课程资源,共同搭建法治育人平台等,可以有效解决高职院校法治育人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使大学生法治素质培养目标更聚焦,实现法治育人模 式 创 新,使 学 生 获 得 法 律 实 务 经 验 知识,有效提升高职院校法治育人质量。(二)促进法治课程建设高职院校引入司法机关优质资源,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育人主体作用,可以实现双方异质资源互补,高职院校由此可拓展法治实践资源,丰富法治实践课程内容,促进法治实践课程建设,实现法治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建设同步,进一步推动法治育人课程改革,打造具有较强实践特色的法治课程,促进法治课程建设高水平发展。(三)提升法治师资质量法治师资是提升法治育人质量的关键。高职院校的“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要求教师既要具备思想道德有关知识,又应精通法治知识,具有开展德育和法育的双重知识结构。但在实践教学中很难有教师具备上述条件,有些教师重德育、轻法育,有些存在重法育、轻德育的倾向。由于高职院校法治实践型师资缺乏,在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方面存在一些短板。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合作,司法机关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高职院校法治育人,可以弥补高职院校实践型师资不足的问题。同时,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通过结对子方式,可以共同培养高水平法治实践型师资队伍,为高职院校法治育人提供师资支撑。二、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的现状分析高职院校学生的构成和基础水平多样,契合高职院校办学定位和学生特点的法治教育,不是偏向法治理论教学,而是走产教融合之路。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协同开展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育人活动,目的是着重培养学生的法治实践能力。第 期 扶庆松: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路径探索长期以来,高职院校在深入推进产教融合,着力培养专业技能人才的同时,积极与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与司法机关协同合作,探索参与式、实践式法治育人之路,在法治育人产教融合方面形成了有益的实践探索。目前,高职院校利用司法机关的法治育人优势,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法治育人供给侧要素融合与改革,在提升技能人才法治素养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内容不丰富、机制不健全、合作不稳定等不足,协同育人还有较大优化和提升的空间。(一)双方协同的法治育人内容不丰富近年来,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采取双主体融合的方式开展法治育人,合作形式多为签订协议、人员互派、庭审观摩、讲课授课等。例如,高职院校组织学生观摩庭审现场,司法机关派员到高职院校作报告、开展法治宣传、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等。即使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实习,也常因难以深入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接受锻炼,到司法机关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被符号化、形式化,学生的参与度不够,与实践教学的要求脱节。由于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发法治课程、推进法治教学的方法和改革不够,致使高职院校法治实践课程建设相对滞后,与法治理论课程建设水平不同步。有些高职院校虽然开设了法治实践教学课程,但大多数停留在课堂案例分析,存在实践时间不足、实务体验流于形式、应用性较差等问题,与预期的实践教学目标有较大差距。由于双方合作领域不够丰富,在实质性育人协作方面未能有效互动,在深度和广度上未充分发挥协同育人效应。(二)双方协同的法治育人机制不健全为落实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机制,高职院校积极推动与司法机关的协同法治育人,同时为司法机关提供力所能及的法治培训及相关服务,但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任务繁重,很难将协同育人列入主要议事日程,与高职院校合作的积极性不够高,总体上呈现学校热、机关冷的“动力不对称”现象。高职院校即使与司法机关达成合作,但协同育人的评价标准、激励机制等还不完善,部分教师对实践教学价值的理解也有偏差,参与育人的积极性不够强。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师虽然有一定的学科背景,知识结构也较多元化,但既善于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又擅长法治教育的师资仍不足,双方在师资互派共育方面机制不健全,实质性的协同合作不够,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导致协同育人的优势无法有效发挥。在协同育人过程中,往往因缺乏专门的协同育人管理机构,致使法治育人的实施难以有效推进,协同育人的效果无法保障。(三)双方协同的法治育人合作不稳定在高职院校法治育人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理论、轻实践倾向。学生法治实践课程开设不足,法治素质培养目标不聚焦,与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契合度不够。高职院校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的特质,客观要求与司法机关深度协同,如此才能在法治实践中促成育人目标的实现。但高职院校和司法机关在协同育人的实践中,由于双方的合作双赢机制不健全,常以“感情”联络推动,合作驱动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导致育人合作停留于表面,合作关系松散,深度合作的基础不牢,稳定性较差。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变动,也可能导致协同育人工作难以持续,高职院校协同司法机关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也影响着双方合作的稳定性。三、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路径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产教融合是内涵式发展的逻辑主线。面对新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新要求,结合高职院校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特点,在高职院校法治育人实践中,应把高职院校教师的法治理论优势与司法机关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实践优势结合起来,发挥各自资源优长,打造法治育人的共同体。通过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的分工协作、深度融合,有效提升技能人才的法治素质。(一)共建协同课程体系课程是法治育人的载体,要推进学校与司法机关教学资源整合,建立知识共享平台,将司法实践与课程建设融为一体,协同推进法治课程开发,侧重实践教学,构建集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为一体的贵州开放大学学报 第 卷优质课程体系。根据高职院校学生特点和学习需求,共同制定学生法治素养培养目标,通过双方分工合作的协同机制,制定法治教育课程方案与实践课程标准,设计法治课程体系,共同编写法治实践课程教材,联合制定学生法治素质评价标准,有效提升法治课程体系的协同性,共建特色法治实践课程。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优势资源,实现司法大数据对高职院校的开放共享,深入研究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项目,协同开发数字法治课程。协同探索“课程法治教育”改革,挖掘专业课程的“法治元素”,将其融入专业课程体系,寓法治教育于专业知识传授之中。例如,在“建筑工程”专业课中,把建筑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有效融入专业教学,实现专业技能与法律知识的互动融合。深化法治教学改革,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育人理念,重置法治课程体系,把法治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选修课,根据学生知识基础的差异,进行差别化的教学设计。高职院校和司法机关分工合作共同授课,高职院校教师讲授法治理论课,司法机关选派的教师负责法治实践课,实现法治理论课和实践课同步教学。(二)共享实训实践基地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也是提升技能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高职院校要深化与司法机关产教融合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校内外法治实践基地建设,打造高水平法治育人基地。高职院校引入司法机关资源,联手建立校内法治实践基地,司法机关管理人员入驻学校,呈现司法工作真实场景,让学生在校内即可完成实践活动。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的设施、设备、场地共享共用,司法机关利用高职院校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员工的法治素养、法治文化提升培训,高职院校利用司法机关优质实践资源,将司法实践融入大学生法治教育全过程。高职院校可将继续教育延伸至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可在司法机关边工作边学习,完成法治继续教育学习。探索“现代学徒制”方式,由司法工作人员带领学生参与司法活动,开展法治实践。通过法治育人基地开展庭审直播、模拟法庭等活动,学生通过观摩庭审现场,更好地了解法官、律师等多元法治工作者参与法律运行的实况,实现司法案例融入学生法治教育过程,以更贴近现实的教学内容和方式推动法治实践教学。整合基地资源,打造数字化法治育人平台,依托线上平台和线下资源,联合开展法治项目开发,有针对性地推出法治实践项目,打造融媒体法治育人平台。将司法实践与课程建设融为一体,让学生在参与法治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感悟法治精神,提升法治实践能力。加强法治育人基地顶层设计和日常管理,深入挖掘法治教育资源,让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实践中受到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同时,可让学生参与到法治育人基地的管理和运营中,进一步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有更多机会参与法治实践。(三)共育法治师资队伍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应健全师资队伍建设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建共享师资队伍,提高教师实践教学水平。高职院校可通过外引和内培方式,打造高水平法治教育师资队伍。探索建立高职院校教师与司法工作人员交流互聘制度,打造双师型法治教学团队,聘请司法工作人员到校兼职任教,充实学校法治教育师资力量,将其纳入高职院校教学管理、教师培训、绩效考核体系,将司法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教学的内容资源。鼓励和选派学校法治教育教师到司法机关交流任职,提高法治师资队伍的实践水平,达到从实践中汲取营养,反哺于教学科研的效果。完善教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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