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月刊/2023/4/总第420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回避制度是维护工程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对维护建设市场秩序,防止滋生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文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回避制度已经作了一些规定,但部分规定有待改进,具体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并修改完善。一、案例案例1.投标人利用与招投标代理机构高管的直系近亲属关系中标案。某国资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负责人利用与招标代理机构高管亲叔侄关系,行贿招标人代表、部分评标专家从而中标。基于《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没有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单位高管及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回避的规定,因而投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都没有申报回避。招标人知悉情况后,认为招投标程序合规,没有深究。其他投标人举报后,有关部门查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案例2.招标人先行开展项目造价研讨,使关联方中标案。某国有建设集团下属二级公司工程装配式构件预制标招标中,建设集团为保证控股的预制构件生产厂家中标,在招标开始前组织“装配式构件技术研讨会”,会上招标单位与建设集团控股的预制构件生产厂家技术负责人员以施工图为模板,讨论了预制和养护方案、运输路径、工程造价等实质性投标方案内容,并参考本次会议讨论结果确定了标底造价。此外,集团负责分管预制构件生产厂家的副总以招标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给予分管的厂家高出其他单位5分以上的评分,控股的厂家顺利中标。审计部门提出异议时,招标人认为:《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研讨会不是实质性谈判,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审计人员并不认同招标人的观点。虽然研讨会与常见实质性谈判存在形式差异,但是标底、控股厂家的投标报价是以研讨结论为基础确定的,一个接近10亿元的标段,实际投标报价比会上确定的投标报价低了不足5万元。案例3.投标单位利用兼职评标专家中标案。某工程施工标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标施工单位的投诉:评标委员会中有2人在中标单位兼职技术顾问并领取薪酬,但2人并没有及时披露相关关系或申请回避,并在评标阶段给予所兼职单位远高于其他投标单位的分数。这违反了《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