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行经济社会中,投资者为了实现资本的最大化,又由于自身顾虑及制度的限制,导致股权代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股权代持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其中名义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就比较复杂。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宜认定为委托代理,名义股东民事责任承担应该分三个层次来考虑。首先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以意思自治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其次是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目标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以股权代持类型来确定责任,规则运用时连接公司法的特别规定;最后是名义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要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区分内外。【关键词】股权代持;名义股东;委托代理;外观主义一、引言股权代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股权代持在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上,指的是由于某些现实因素,真实权利人和进行登记备案的主体发生分离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名义股东和真实权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因为现实情境复杂也司空见惯。狭义上的股权代持又名委托代持、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但该他人作为名义股东登记在册,最终股权所获收益还属实际出资人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不同于传统的投资模式,涉及多方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难题。《公司法解释(三)》中对怎样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对实际出资人也进行了规则保护,但是法条中没有对股权代持的性质做出说明,对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应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也只字未提,而这些又是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需要深入分析。二、名义股东民事责任承担的困境1.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是明确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名义股东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前提。但是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之间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第一,委托代理关系说认为,股权代持的性质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说的观点是,股权代持其实就是名义股东接受实际出资人的委托代为持有股权,双方之间达成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商事登记的是名义股东,最终的收益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第二,股权信托关系说认为,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是股权信托关系,其中的股权是独立财产。第三,隐名合伙说认为,股权代持更像企业中的隐名合伙关系,隐名合伙人不对外公开身份,在其对公司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