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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小黄册编制地域单位及大小甲问题浅探_宋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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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 小黄册 编制 地域 单位 大小 问题 宋坤
18社会科学论坛2023/3 新发现明初小黄册文书再研究明洪武小黄册编制地域单位及大小甲问题浅探宋坤(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24)明洪武十四年(1381 年)全国推行赋役黄册之前,明廷曾于洪武三年(1370年)在南方部分地区试行“小黄册图”之法。目前,小黄册相关资料共有三次发现:第一次是在传世史籍 永乐大典 引述 吴兴续志中发现了唯一一例确切史料,属于相关记载,是经后人编辑的二手资料,学界之前相关研究基本围绕此一材料展开;第二次为竺沙雅章先生于日本静嘉堂文库公文纸印本 汉书 纸背发现洪武二、三年浙江处州府小黄册残件;第三次则是国内学者于上海图书馆和四川省图书馆藏公文纸印本 后汉书 魏书 纸背发现洪武二、三年浙江处州府小黄册残件,后两次发现属于实物文献,是未经编辑的一手原始资料1。小黄册实物文献的发现,不仅印证了小黄册之法曾在江浙等地运行了十年之久,而且完整展现了小黄册册籍的文本构成和里甲组织的内部结构,对于研究明代里甲组织的形成与黄册的发展演变具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笔者曾依据新发现古籍纸背明洪武三年小黄册原件,对明代小黄册所见里甲组织内部甲的构成及明代里甲组织的确立和乡村基层组织“图”的起源等问题进行了分析2。耿洪利也先后发内容摘要:明洪武初在南方部分地区试行的小黄册,其编制原则是以“都”为基本地域单位攒造,都下包含多个里甲组织。而在以穿甲法攒造的小黄册中,习惯将百户人户组成的一个里甲组织称为“第某甲”,其下由十户甲首户组成的甲首甲则称为“甲下第某甲”。此种以“都”为基本地域单位编造小黄册的形式,反映了明洪武初江南部分地区承袭自宋元时期的“都保”制,正在逐渐演变为一种地域单位,而将百户人户组成的里甲组织进行轮役,则反映“里甲”正在逐步成为江南部分地区的最基层人户管理组织单位。洪武十四年(1381年)全国推行赋役黄册里甲制度之后,小黄册攒造由“一都一册”变为“一里一册,册首总为一图”,“里”“图”概念形成,并成为了明代乡村人户组织基层单位。关键词:小黄册;里甲;都保制;乡村组织。作者简介:宋坤,历史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公文纸本古籍纸背文献整理与研究。中图分类号:K24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026-(2023)03-0018-09DOI:10.14185/ki.issn1008-2026.2023.03.00219文对小黄册中里甲轮役编排原则及其中所见寄庄户、带管外役户等特殊人户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3。相关研究对学界关于明代里甲、黄册制度的形成认识产生了较大推动,但对于小黄册本身编制地域单位及大小甲的问题,笔者感觉仍有余意可求,故作是文,以求正于方家4。一、明洪武初小黄册的编制地域单位通过对古籍纸背洪武初小黄册原件的分析可见,完整一册小黄册应包含册首总述、里甲人户和册尾押署等三大部分,其中册首总述包含攒造单位、转引公文、起科则例和册中人户丁口、田粮总数等内容5。例如上海图书馆藏 后汉书 卷四第13叶背载:1.处州府青田县四都承奉2.本县旨挥该:奉3.处州府旨挥为税粮黄册事,仰将本都有田人户,每壹伯家分为十甲,内 选田粮丁力近上之家壹拾名,定为里长,每一年挨次一名承当,十年周 而复始。4.其余人户,初年亦以头名承充甲首,下年一体挨次轮当,保内但有编排 不尽畸零户数贰拾、叁拾、肆拾户,务要不出本保,一体设立甲首,邻近里 长通行5.带管;如及五十户者,另立里长一名,排编成甲,置立小黄册一本,开 写各户田粮数目,令当该里长收受,相沿交割,催办钱粮。奉此,今将攒造到 人丁6.田粮黄册,编排里长、甲首资次,备细数目,开具于后:7.本都8.一各各起科则例:9.没官田每亩照依民田则例起科:夏税正麦陆勺,秋粮正米照依旧额起科不等;10.6 (后缺)其中第1行“处州府青田县四都”即为该小黄册的攒造单位。除该件册首外,另竺沙雅章先生迻录静嘉堂 汉书列传六十九第41叶背第12行载:“青田县坊郭里长董均明等承奉本县旨挥该:奉温州府旨挥为税粮黄册事。仰得坊郭有田人户,每一百户分为一里。”且竺沙雅章迻录资料十三(未说明在 汉书 中的具体卷叶数)载:“造册里长:董均、董均、郑彦、杨子、杨子、郑彦、杨仲、张。”应为青田县坊郭小黄册册尾押署,由多位里长共同押署,可见该小黄册应为由青田县坊郭攒造7。由上引小黄册册首公文、册尾签押可见,明洪武初小黄册的攒造在城市应是以“坊郭”为地域单位,在乡野则应是以“都”为地域单位。如上述册首公文,在攒造单位之后,转引府级旨挥公文,介绍里甲编制方式中,均有“仰将本都有田人户,每壹伯家分为十甲”“仰得(将)坊郭有田人户,每一百家分为一里”8等语,可见一本明洪武初小黄册中里甲的编制地域范围为“本都”或“坊郭”的所有有田人户。另外,从洪武初小黄册中登载人户明洪武小黄册编制地域单位及大小甲问题浅探20社会科学论坛2023/3 新发现明初小黄册文书再研究的籍贯信息,也可看出小黄册乡野人户是以“都”为基本地域单位编订的。小黄册中登载人户,按户籍可分为本地人户和寄庄户两大类。其中,寄庄户的户籍登载一般均标明其籍贯所属县,例如上海图书馆藏后汉书 卷48第7叶背载:“一户叶七观,系松阳县寄庄民户,洪武十壹年甲首”;上海图书馆藏 魏书 卷61第30叶背载:“一户项安二,系青田县民户,洪武拾叁年甲首”等,且寄庄户仅载该户下田产,不载其人丁信息。而对于本地人户籍贯信息的登载,则基本为“本都人户”,例如 魏书卷46第3叶背载:“一户徐隆贰,系本都民户,洪武肆年甲首”;后汉书卷2第15背叶载:“一户何僧寿,系本都民户,洪武四年甲首”等,部分本地人户的籍贯则登载为“本管人户”,如 魏书 卷61第1叶背载“一户季铨五,系本管民户,洪武伍年甲首”,其中“本管”应等同于“本都”。洪武十四年(1381年)后赋役黄册,其编订原则由“每一百家分为十甲”改为“一百一十户为里”,且“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9,故赋役黄册中本地民户籍贯的登载,大都详细到“里”或“图”,如上海图书馆藏 张司业诗集卷中第15叶纸背“明永乐贰拾年(1422年)某里赋役黄册残叶”载:“一户李銭,系本图民户,充”;乐府诗集纸背卷七第10叶背“明永乐二十年(1422年)浙江金华府永康县义丰乡壹都陆里赋役黄册残叶”载:“一户倪有,系壹都第六里民户,充永乐”;增修复古编卷上之四第10叶背“明天顺六年(1462年)某县壹都壹图赋役黄册残叶”载:“一户王瑀尚,原系故父道真为户,系壹都第壹图民户,充”;乐府诗集 目录上第53叶背与卷一第4叶背缀合后“明正德七年(1512年)直隶扬州府泰州宁海乡贰拾伍都第壹里赋役黄册残叶”载:“一户李富故,弟李宥,系直隶扬州府泰州宁海乡贰拾伍都第壹里民户,充正德拾陆年甲首”等。由黄册中本地民户的登载形式也可证明,明洪武初小黄册应是一都一册,洪武十四年后赋役黄册则改为了一里一册。王裕明先生曾指出:洪武年间的都保制为“洪武十三年前乡村基层行政组织”,乃为“承袭宋元基层组织旧制,广泛设置于南宋旧地的南方地区,同时存在于部分北方地区,组织结构基本为每都十保”10。按,学界一般认为都保制渊源于北宋熙宁年间推行的保甲制,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在古籍纸背小黄册中,也载有部分都下“保”的名称,排序最大的保也为“十保”,可知王裕明先生关于明洪武年间都保制“组织结构基本为每都十保”的判断应无误。另,小黄册在一都内编定里甲时,百户分为十甲,设里长一名,而对于编排不尽的人户,则规定“保内但有编排不尽畸零户数贰拾、叁拾、肆拾户,务要不出本保,一体设立甲首,邻近里长通行带管”。编排原则中规定的带管畸零户上限为四十户,且对畸零户编订甲首役,务要不出本保,应即是指都下的“大保”。耿洪利曾发现,小黄册中对于编排不尽畸零户进行排甲的原则是畸零户必须为10户、20户、30户、40户等10的倍数户;21明洪武小黄册编制地域单位及大小甲问题浅探若出现低于10户,或为大于10户又不足20户者,均附于完整百户里甲组织之后,由应役里长甲首带管,而不再编为一“图”排年甲首。且洪武三年(1370年)处州府青田县四都黄册中,带管畸零人户为30户,但此30户并非全部编排在了一起,而是按照10户一甲的编排方式,分别编入不同的“里”中由里长带管11。其如此编排,应是因为此30户畸零人户分属不同“保”所致,而畸零户排甲又不能穿保编排所致。此外,已发现的古籍纸背小黄册中保留有多件“里长甲首轮流图”,完整的该图应为1010的方格,横向列应役时间洪武三或四年至洪武十二或十三年;纵向第1行为里长户,其余9行均为甲首户,十甲当中的里长、甲首即按此图标示顺序轮流应役。大部分轮流图中,关于里长、甲首均只标注姓名,但静嘉堂 汉书 列传六十六下第33叶背所载轮流图,除姓名外,还标注了各户所属“保”的信息,其图如右12:按,宋代兴起的“都保”制基本应是以“五十家为一大保”,明洪武年间都保制承袭宋元,仍为每都十保,但每保人户是否仍为五十户则未见详细记载。但从情理推断,其每保达到百户及以上的可能性似乎也存疑,所以笔者认为,小黄册“每百家分为十甲”的划分,跨保划分的可能性更大。且小黄册册首公文中,关于“务不出本保”的表述,均是针对不足50户的编排不尽畸零户,对于整百户的十甲划分范围则均为“本都有田人户”或“坊郭有田人户”,其并未明确首先需要“保内”划分的原则,由上引 汉书 纸背轮流图可见,其即为跨保编订里甲。至于,部分轮役图标注保的信息,部分未标注保的信息,更像是因为小黄册为首创编制,登载细节未能做到完全统一,导致各都登载形式上出现了一定的差异性。这从上引关于民户籍贯的登载也可看出,寄庄户的登载有的明确指明为寄庄户,有的则仅载其籍贯县名;本地人户部分载为“本都人户”,部分则载为“本管人户”,更有载为“本都某保人户”者,如上图藏 后汉书 卷七十三第1叶背载:“一户(后缺)洪武十一年洪武十年洪武九年洪武八年洪武七年洪武六年洪武五年洪武四年七保七保七保四保五保四保九保九保普济院里长一保一保一保一保一保四保一保一保叶彦浩甲首一保一保一保三保三保三保三保三保胡先之甲首三保三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金安堂甲首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叶成柒甲首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四保项福叁甲首四保四保五保四保五保五保五保五保五保刘盛之甲首五保五保五保五保五保五保六保六保六保金遇伍甲首六保六保六保六保六保六保六保六保六保金遇伍甲首六保六保六保六保六保六保六保六保六保郑彦名甲首22社会科学论坛2023/3 新发现明初小黄册文书再研究徐桂一,系本都九保民户,洪武十二年甲首。”同卷第13叶背载:“一户金寄生,系本都十保民户,洪武十三年甲首。”此种登载格式的不同,即应是各都编制黄册时细节存在差异所致。综上,明洪武初完整一册小黄册应是以“都”为基本地域单位编制,一都一册,其中包含多个里甲组织。这与明洪武十四年赋役黄册每个里甲组织,即一里一册的编制方式有所不同,但两者以“都”为基本地域单位编制里甲的方式却是一脉相承的。如万历 大明会典 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第二次编制黄册:“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13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规定应是属于再次明确或是再次强调,而非首次规定。夏维中先生曾指出:“经过南宋以来的长期探索,江南地区也已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朝廷以 都 为基本地域单位,以土地占有为关键依据,以徭役编排为主要内容,对人户进行登记和控制,从而初步实现了基层组织兼具土地控制(经界)和人户控制(编户)双重功能的目标。也就是说,都 业已成为江南地区基层组织的编制单位。”14既然从南宋以来,“都”即已成为江南地区基层组织的编制地域单位,洪武年间南方部分地区也承袭了宋元都保制,且小黄册也明确是以“都”为地域单位编排里甲,故而虽目前所存史料中未见有关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第一次编制里甲时,对里甲编排的地域性及具体操作方式的明确规定,但从情理推断,其也应是以“都”为基本地域单位编排,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规定应是属于再次强调。小黄册以“都”为基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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