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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
周成成
2021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是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2021年六月发布,其中数据显示,短视频、综合视频、网络直播、网络音频用户规模分别为8.73亿、7.04亿、6.17亿和2.82亿;而短视频、直播作为新兴信息传播方式,不断深入与电商、旅游等产业融合,传播场景持续扩展,已逐渐成为其他应用的基础功能。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主办的“短视频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于2021年5月17日在北京召开。12426版权监测中心于会上正式发布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在第五部分总结及建议部分中,明确指出了集体管理制度于长短视频版权衔接工作的不可或缺性。收稿日期:20230312基金项目:2022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数字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22YCXS177)。作者简介:周成成(1998),男,浙江温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著作权法。论长短视频版权交易下集体管理制度之完善周成成(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桂林541010)摘要:数字技术的普及与应用进一步加剧了长视频许可效率与短视频传播效率之间的矛盾,致使短视频使用人侵犯长视频作品的侵权现象频发。为此,基于私人自治的理念,若欲实质上缓解长短视频之冲突,我国在构建平行授权制度和延伸性管理制度之时,需将数字技术与集体管理制度相结合,构建长短视频版权在线交易系统,以此充分发挥平行授权制度和延伸性管理制度在数字化时代的积极作用,进而最终推动长短视频产业之间实现互惠共赢的价值目标。关键词:短视频;长视频;平行授权;延伸性管理;版权交易系统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23)03010806一、问题的提出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短视频作品创作的普及性日益增强,非职业化作者的数量也随之增多,推动短视频产业得以迅猛兴起并呈爆发式增长。根据2021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短视频行业市场规模达2051亿元,同比增长57.5%,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73亿,以此为海量“二创”短视频的产生和传播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然而,短视频用户规模的指数型增长亦呈现出无法回避的弊端,即目前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方式无法高效且便捷地满足数字时代下潜在短视频使用者大量且多元化的长视频使用需求,以致大量片段类、解说类、混剪类等各种侵犯他人长视频版权的违法乱象遍布全网。由上所述,如若在长、短视频版权交易领域继续沿用传统著作权交易模式下的一对一授权许可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授权管理,虽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在视频作者的财产性权利,但伴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日新月异,此种模式的不足也日益凸显。简言之,一对一授权许可模式需要权利人与每一个潜在使用者进行协商交易,但由于长视频著作权在本质上是多项专有权利的集合,现实中极大可能呈现为各项专有权利归属于不同权利人所有的情形,进而短视频使用者若欲合法获得授权,有时甚至需进行双重授权或者三重授权,以致长视频版权人和短视频使用人所耗费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而传统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由于其行政垄断性,并未获得足够多的长视频著作权人的信任和授权,以致现行的集体许可机制无法适应长短视频版权交易市场的需求。有鉴于此,一对一授权模式和传统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皆无法缓解长视频产业许可效率与短视频产业传播效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二创短视频”授权模式和交易渠道应如何构建,是目前长短视频著作权交易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中曾提到:“建立基于集体管2023年第03期理论观察No.03,2023(总第199期)Theoretic ObservationSerial No.199法学研究108-理组织集体授权的二创短视频授权机制,以及视听版权查询数据库,实现权利人、平台、作者等共同成长。”结合该版权保护之建议的核心内涵,本文基于现行长短视频版权交易之现实困境,去分析和探究数字时代下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该如何改进和完善,才能切实有效地实现长短视频产业共赢的价值目标。二、集体管理制度适用于长短视频版权交易之正当性分析(一)符合长视频产业之利益追求许可效率长视频产业下著作权人所追求的许可效率,是指以最低的版权交易成本实现版税收益的最大化。数字技术的普及应用虽然能够使长视频著作权人单一的个人授权管理成为可能,但基于长视频作者所面临的是海量短视频使用者,即便数字技术的变革提升了其个体授权管理的效率,依旧无法降低长视频著作权人“一对多”所需承担的版权交易成本。随着著作权领域私权属性的崛起,任何人均无法否认个人管理对于版权交易的合理性,但同时个人管理无法完全替代集体管理的实践价值。概言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践价值在于解决作品传播范围和使用频率提高的前提下,著作权人无法完成大规模许可,以及使用者难以合理成本获取授权的问题。1若欲将长视频产业下著作权人的财产性专有权利在最大程度上转换为可见的既得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不可或缺。从我国现行的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模式上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乃被动移植,以致集体管理组织在相应领域的著作权人之间缺乏信任和高度代表。同时,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契约性质乃信托契约,一旦长视频著作权人加入“影著协”,即表明其授予集体管理组织相应专有权利的专属授权。因此,绝大多数长视频产业下的著作权人宁愿将其专有权利转让于长视频平台或各大影视公司,以尽可能实现其版税收益的最大化,也不愿将其财产性权利专属授权于其不信任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致使“影著协”所管理的会员作品远远无法适应海量短视频使用者的多元且全面化的需求。即使目前长视频著作权人对现行集体管理组织已然产生不信任,但受制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模式和业务范围的重叠,其无法再行设立相类似的长视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与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长视频作者只能将相应的专有权利非排他性地或排他性地转让于实践中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影视公司)来实现其财产性利益。但鉴于“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集体性”特征,致使其与长视频著作权人的单一个人授权管理并无实质的差别;二者仅仅存在表面上“量”的差异,即此种“类集体管理组织”较于个人而言具有较强的综合维权能力和较为广泛的私人授权渠道。综上,著作权集体管理适用于现行长短视频版权交易的正当性无可争议,唯有充分发挥集体管理制度之优势,才得以真正降低搜寻与协商成本,进而实质上满足长视频著作权人的既得财产性利益得以最大化实现。(二)贴合短视频产业之内在需求传播效率现今短视频产业的UGC模式(用户生成内容)的兴起和繁荣,传统模式下的长视频著作权人的单一私人许可模式已无法应对海量短视频用户的授权需求,即便再高的长视频版权许可效率也无法转换为短视频产业现行所需求的高效传播效率。鉴于目前网络环境下,以长视频为素材的短视频制作愈加呈现出多元化的利用方式,其中侵权风险最高的三类利用形式当属片段类、解说类以及混剪类。何况面对海量短视频传播需求和短视频平台发展趋势,作为主要监管机构的短视频平台方,在“低风险、高收益”的收支结构下缺乏主动管制的动力。2综上可见,上述“二创短视频”侵权类型的泛滥不能一味归咎于各大短视频平台方,反之应从其问题的本质着手,即目前长视频作品领域中各项专有权利的归属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例如相关电影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一定在制片人手中,很可能在拍摄之初制片人就与相应长视频平台签署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据此可见,短视频制作者若欲合法使用作品,必然需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交易成本,以致其所追求的传播效率最大化无法实现。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集中许可(又称“一揽子”许可)的改善适用可作为平衡长视频著作权人追求许可效率最大化与短视频制作者追求传播效率最大化的主要媒介和手段之一,以此为短视频产业发展提供其所需的高效传播效率。(三)契合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机制之核心内涵私人自治著作权作为私权,其核心价值当然是私人自治,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亦当然围绕私人自治的实现来安排。3而身为著作权法领域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当然也不例外。虽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设之初乃被动移植,导致其呈现出过高的行政垄断性;但伴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完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开始逐渐回归109-对私人自治理念的贯彻。究其本质,私人自治理念的核心即在于主体对利益追求的一种自由安排和选择,其同样属于数字时代下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机制下的核心内涵之一。由此可见,集体管理制度所蕴含的私人自治理念与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机制之核心内涵高度契合,且二者在理论内容上具有高度重叠性,具体可简要归纳为两方面:其一为,长视频著作权人享有管理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即著作权人可以自行决定对其各项专有权利进行个别许可管理,还是授权于各大网络长视频平台或相应集体管理组织(“影著协”)进行管理。其二为,长视频著作权人享有定价的权利和自由,即著作权人可以根据版权交易市场的价格趋势自行拟定其作品的个人许可使用费的价格,或者与相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协商集体许可的版税标准。然而,私人自治并非无限制地追求私益,其更需兼顾公益的需求。现代著作权法中的私人自治,旨在使产业主体得以在新兴传播技术和商业模式下及时根据特定市场情势完成有效率的权利配置。4在数字化时代下,随着海量短视频的产生和传播,一方面,长视频著作权人无法以合理成本实现其对短视频作品利用范围的控制;另一方面,个别授权许可机制和传统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法满足短视频产业传播效率的需求,以致其行业高速发展的趋势受阻。鉴于此,若欲使长短视频版权交易模式下私人自治理念得以真正贯彻,必须及时根据信息传播技术和短视频产业模式的特性,完善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即通过创设集体授权机制和渠道来调整和改变初始权利配置模式,否则长短视频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皆将无法实现。三、长短视频版权交易下集体管理制度之路径选择(一)打破绝对法定垄断“平行授权”制度1.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现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可知,除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他任何人和组织均不可从事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同时一种业务范围内只能存在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禁止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存在业务范围交叉和重合的情形。不止于此,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还表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获得的许可必须为专有许可,致使著作权人一旦选择加入某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必将丧失个人授权的可能性。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处于绝对的法定垄断地位。随着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缺乏适当竞争机制的法定垄断模式一味依赖政府主导,极易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既降低其自身的著作权许可效率,也不利于著作权领域下私益与公益之间平衡的实现,以致从根本上遏制和阻碍了数字时代下长短视频共同繁荣的行业目标。2.有限竞争因素的引入故对此,有学者建议引入竞争机制,旨在打破同一著作权领域内集体管理组织的唯一性,允许在该领域内创设多个集体管理组织,以此形成良性的激励和淘汰机制。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审视竞争模式的集体管理,垄断地位的缺失使得每个集体管理组织因所获授权有限,导致其代表性及权威性均不强,无法形成相应的规模效应,难以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促进各方利益的增加。5以日本为例,2000年所颁布的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模式由原先的许可制改为宽松的登记制,一旦符合法条所规定的形式条件,任何登记申请均将被认可,以此表明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然完成从垄断模式向竞争模式的演变。但如此一来,“叠床架屋”问题所带来的弊端是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避免的;当著作权人和使用人面对同类型的众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时,虽扩大了其选择范围,但同时也增加了版权许可交易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内在价值(效率价值)的实现。有鉴于此,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竞争模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必是实现我国长短视频产业共赢的最佳途径。相比之下,鉴于我国目前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