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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研究Cross-Culture Studies当代舞蹈艺术研究2022年第7卷第3期74跨 文 化 研 究Cross-Culture Studies邓文华【内容摘要】作为英美分析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门罗 比厄斯利(Monroe C.Beardsley)同样关注现当代舞蹈实践对传统的舞蹈观念所造成的冲击,于是他试图通过当代哲学行为理论的研究发现而确立舞蹈与非舞蹈的边界。他区分了“动作”“移动”和“行为”等基本概念,并在此基础之上,将舞蹈界定为“基于动作之上的移动”,即一种种类性地生产的行为类型。而动作转化为移动的关键,在于它们的“表现性”和“再现性”。总体上,比厄斯利诉诸表现性和再现性的舞蹈定义是一种查缺补漏式的经验性定义,因此,它难以涵盖所有舞蹈实践,亦难以令所有舞蹈理论家都满意。但不可否认的是,比厄斯利条分缕析的讨论,对于舞蹈与非舞蹈的界定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关键词】舞蹈;动作;移动;表现性;再现性【中图分类号】J7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3084(2022)03007406【DOI】10.20070/ki.cdr.2022.03.008【Title】The Definition of Dance in Monroe Beardsleys Analytic Aesthetics【Author】Deng Wenhua【Abstract】As a leading figure in Anglo-American analytic aesthetics,Monroe C.Beardsley was also concerned with the impacts that the practices of contemporary arts exerted on traditional conceptions of dance.So he attempted to mark out the borderline between dance and non-dance by drawing on the discoveries of philosophical action theory.He distinguished the crucial concepts of“motion”,“moving”,and“action”,and then defines dance as movings that build upon actions,an act-type belonging to the category of“sortal generation”.He further explain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ctions into movings in terms of expressiveness and representation.Taken as a whole,Beardsleys definition of dance as such is an empiricist one requiring constant revisions;thus,it cannot apply to all practices of contemporary dance,nor can it satisfy all dance theorists.However,it is not to be denied that Beardsleys analysis of dance helps to clarify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bodily motions that are dance and those that are not.【Keywords】dance,motion,moving,expressiveness,representation门罗 比厄斯利分析美学视角下的舞蹈艺术【作者简介】邓文华,博士,南方医科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美学、文学等。门罗 比厄斯利分析美学视角下的舞蹈艺术The Definition of Dance in Monroe Beardsleys Analytic AestheticsContemporary Dance ResearchVolume 7,Issue 3(2022)75门罗 比厄斯利和莫里斯 韦茨(Morris Weitz)、纳尔逊 古德曼(Nelson Goodman)和阿瑟 丹托(Arthur Danto)一直被视为英美分析美学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对西方美学的发展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就其美学方法论而言,比厄斯利将分析哲学的“语言分析”和“逻辑分析”方法引入美学领域,注重对美学概念和语言进行分析检查,由此将美学打造成为“元批评”。就其美学讨论的内容看,比厄斯利试图对艺术进行全面的概括,对艺术,尤其是现当代艺术的发展所导致的美学问题进行梳理和重构。特别是,面对杜尚的 泉 之类的先锋艺术对既定的艺术规范的冲击,比厄斯利致力于从纷乱复杂的艺术现象中寻找客观而普遍的批评原则,以确立艺术与非艺术的边界,区分好艺术与坏艺术。总的来说,比厄斯利的美学讨论主要集中于文学、绘画、雕塑、音乐等艺术门类,对舞蹈讨论得并不太多。在1980年再版的 美学 的“补遗”中,他不无遗憾地写道:“在那些年头,我对其他艺术电影、建筑、舞蹈了解不多,因而无法充分讨论之。”但是,对于现当代舞蹈艺术实践对传统舞蹈理论的挑战,以及它们所造成的舞蹈与非舞蹈之间边界的模糊,比厄斯利显然了然于心,亦不乏反思。至1982年,接近古稀之年的他发表了 舞蹈过程中发生了什么?(What Is Going on in a Dance?)一文,这是他平生第一篇,也是唯一一篇关于舞蹈的专题论文。本文将基于这篇论文,结合其他美学著述,深入探讨比厄斯利的舞蹈美学思想,尤其是他对“何为舞蹈”这个问题的分析和梳理。一、舞蹈是基于动作之上的移动在传统美学中,舞蹈一般被认为是以身体动作为媒介的表演艺术。但随着现代和后现代舞蹈的兴起,人们在这一个问题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分歧。举例而言,黑格 卡恰多里安(Haig Khatchadourian)直截了当地宣称:“舞蹈乃由动作(movements)所构成,而不是由这种或那种行为(actions)构成,或者同时由这种或那种行为所构成。”乔治 贝斯旺格(George Beiswanger)的观点则截然相反,他认为,肌肉伸缩所控制的身体运动不过是舞蹈的物理手段,因此,严格地说,舞蹈并不是由动作所构成而是在动作的基础上形成的移动;动作只是舞蹈的一种诗意的或隐喻意义上的载体,使得肌肉质料得以服务于增强的、有意义的、有设计的作为舞蹈的进行。那么,舞蹈的本质是否在于身体动作?在 舞蹈过程中发生了什么?这篇论文中,比厄斯利提出,要想把握舞蹈的本质,必须区分三个概念:动作(或运动)、移动、行为。它们所对应的英文单词分别 为motion(或movement)、moving和action(或act)。所 谓“动作”,指一切物理意义上的由肌肉所能控制的身体动作或运动。从这一意义上讲,贝斯旺格是对的,即舞蹈的概念不能简约为身体动作或运动,理由很简单:人们并不是一直处于跳舞的状态,或者说,人们的动作不可能都是舞蹈动作。为了明确区分日常动作和舞蹈动作,比厄斯利引入了“移动”一词,以此表示舞蹈性质的动作。在前文中,贝斯旺格对“移动”一词也有类似的用法,但是比厄斯利并不满意贝斯旺格所使用的隐喻的概念,认为这个概念过于神秘和朦胧。他建议从当代的哲学行为理论中借用某些概念和原则,以更清楚地把握舞蹈与动作和移动之间的关系。比厄斯利从哲学行为理论中找到的一个关键术语是“行为生产”(act-generation)。根据哲学行为理论的发现,各种行为以某些明确的方式而相互依存、相互滋生。举例而言,挥舞铁锤的行为,可以转化为敲钉子的行为,并进而成为建造房屋的一个步骤。从技术性的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一个行为“生产”了另一个行为。而根据行为的“产生条件”,即行为A要产生行为B所要满足的条件,我们可以将行为生产分为两个基本范畴。第一个范畴是“因果性生产”(causal generation)。例如,挥舞锤子的行为和钉子入木的行为便是一种因果性的生产,因为要先挥动锤子,才能将铁钉敲打入木。如果铁锤落空或钉子被其他东西挡住了,那么,第二个行为就不会产生。在这种因果性的行为生产中,挥舞铁锤的行为与敲打钉子(或建造房屋)的行为,并不是同一个行为,而是两个行为。第二种基本范畴叫作“种类性生产”(sortal generation)。在这种行为生产中,一种行为并不产生另一种行为,而是同时成为不同种类的行为。比方说,如果一个男子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娶了第二位配偶,那么他就犯了重婚罪。这时,该男子娶妻产生了重婚的行为。但是,娶妻行为和重婚行为 参见:BEARDSLEY M C.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M.2nd ed.Indianapolis/Cambridge:Hackett Publishing Co.,1981:xviii.参见:BEARDSLEY M C.What Is Going on in a Dance?J.Dance Research Journal,1982(1):3136.KHATCHADOURIAN H.Movement and Action in the Performing ArtsJ.The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1978(1):25.参见:BEISWANGER G.Chance and Design in ChoreographyJ.The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1962(1):1317.跨文化研究Cross-Culture Studies当代舞蹈艺术研究2022年第7卷第3期76并不是两个相继出现的行为,因为该男子并没有做两件事,他只是做了两种事情:他的同一个行为,既是娶妻的行为也是重婚的行为。比厄斯利认为,区分行为的不同生产方式有助于我们澄清舞蹈理论家使用的术语,并进而把握舞蹈艺术的本质。首先,卡恰多里安将动作和行为割裂开来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行为理论,身体动作(如挥舞铁锤)也是一种行为,虽然其本身一般并不像它们所产生的行为(如敲钉子)那么有趣。因此,舞蹈既是动作又是行为。其次,舞蹈应被视为一种种类性的行为生产,即某些身体动作在某些条件下同时成了“移动”,也就是“具备了舞蹈的性质”。比厄斯利认为,很多舞蹈理论家的讨论充分表明了这一点。例如,对于美国舞蹈家和编舞家安娜 索科洛(Anna Sokolow)的现代舞 房间(Rooms),玛西亚 西格尔(Marcia Siegel)对舞蹈者的动作有如下描述:他们瘫软在椅子上,耷拉的头低至地板,手臂向两边伸展,然后猛然放下击向地板,砰然作响他们在座位上缓缓地前倾后仰,凝视着观众。所有这些,无一可称为舞蹈动作,但是,它们也不只是无聊乏味的行为,虽然乍看之下似乎 如此。通过动力学和时机的夸张有时超出了“自然的”程度索科洛赋予了这些日常动作以一种类似舞蹈的性质。有人不仅仅是举起或放下一只手,他可能会花很长时间来举起它,从而让这一姿态具有了很大的重要性,然后他突然重重地放下它,似乎在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后,再也没有什么事情值得用这只手来做的了。除了这种强烈的方式,每件事情都被完成了,每一个举动或每一连串重复的举动,都是下一连串举动开始之前就已经以某种方式完成的一个单独的姿态。在此处,西格尔似乎区分了动作与移动。一方面,她宣称,“所有这些,无一可称为舞蹈动作”;另一方面,她又宣称,“索科洛赋予了这些日常动作以一种类似舞蹈的性质”。西格尔当然不否认 房间 是舞蹈,她只是注意到,这支舞蹈中的动作并不是舞蹈的惯常质料,它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