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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休谟的经验保守主义政治思想_那天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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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 经验 保守主义 政治思想 天宝
收稿日期:20230313作者简介:那天宝(2000),男,黑龙江绥化人,在读研究生,硕士,从事政治思想与政治制度研究。论休谟的经验保守主义政治思想那天宝(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大卫休谟是18世纪英国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在政治领域,休谟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与哲学交织的政治思想,对西方政治体制构建影响深远。休谟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对自然状态下的逻辑演进以及自然法理念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批判,基于人性为政府制度设计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假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文章通过对休谟政治思想的论述与分析,理解与把握休谟政治思想的内涵与价值。关键词:休谟;政治思想;宪政设计中图分类号:D093;D0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23)03005507大卫休谟在西方哲学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对两种知识的区分和对因果关系的怀疑,奠定了他在西方知识论的地位,他对人性的深刻解读开启了西方道德哲学中的情感主义,也为后来的功利主义奠定基础。在对哲学有独到见解的基础上,外交官作为休谟的政治职业,也促使休谟对政治问题的思考。休谟在政治领域的思想影响并不亚于在哲学领域,无论是对当今的自由主义讨论,还是对西方哲学发展历程的重新审视,休谟的政治哲学思想都是我们无法绕过的重要一章。休谟以“怀疑论”、“经验主义”、“保守主义”的特征形成的政治思想在当时的政治思潮中另辟蹊径,形成独特的具有休谟特色的经验保守主义政治思想。休谟作为一个过渡人物在近代政治哲学的转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休谟政治思想的研究,对于我们准确理解休谟思想和把握西方政治哲学史内在发展理路和逻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一、休谟对国家起源理论的批判国家起源问题,即“一群人”是通过何种方式构建了一种社会秩序使人类得以和平延续至今,使人类社会得到繁荣发展。历代伟大政治思想家都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追问,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卢梭、罗尔斯等都对这一问题有独特的解释,原因在于政治是人类世界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政治真理的探求与追问,首要问题便是如何理解人类秩序的产生,而国家起源问题是政治思想家抽象出完整政治理论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西方众多政治思想理论中,“自然”常被作为一类本质般的概念,在理论深化发展中又延伸出其他概念,常被用作思想家思考的逻辑起点,在理论建构中具有重要地位。如古希腊和中世纪的“自然法”、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以及作为起源假说的“自然状态”,为西方诸多政治思想家的理论构建提供了重要的逻辑视野。其中“自然状态”则在众多国家起源理论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这一概念由霍布斯提出,又经洛克、卢梭等政治思想家进一步丰富,显然这一概念的受众极为广泛,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但不乏有人对其提出了质疑,例如18世纪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休谟是著名的经验主义怀疑论者,对“自然状态”这一概念提出了质疑。休谟认为,“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先验的、无法证实的理论预设,在此种境况下演化的政治理论,与现实未必相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答真实的世界所面临的困境。休谟认为,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重视与保护是人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现代精神特征的体现,不需要依托于人为的假定预设的理念,这些预设的理念所谓的“不证自明”实际上是无从证明,自然状态是这样,契约论亦是如此。2023年第03期理论观察No.03,2023(总第199期)Theoretic ObservationSerial No.19955-(一)人为“秩序”对“自然”的挑战休谟的“人为秩序”是基于经验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合理的推断,相比于“自然状态”下的被迫选择现实性更强,也更容易使人所信服与接受。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的提出为思考政治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较为明晰的理论视角。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贪婪且欲望无法得到满足,于是便让在自然状态中人类陷入人与人之间的斗争,使人类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每个人都生活在被迫害的恐惧中,人因此而短命,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艺术和文学等自然不会得到发展。基于这种自然状态,霍布斯提出利用人类对死亡的恐惧来压抑人性中黑暗的欲望,众人按约定订立契约建立一个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强权国家,统治者拥有压倒性的强权,可以剥夺不服从的臣民的生命,以此来构建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在这种强权国家的庇护下,人们便可以因对死亡的恐惧走出自然状态,压制住人们自相残杀的本性而走向和平,但这便从一个极端走入了另一个极端,人们虽然卸下对周边人的防备,但却失去了自由,人们将所有的权力授予国家且无法收回,公民的权利完全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人们处于被奴役支配的地位。这种状态虽然比“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可以使社会更加稳定,公民却失去了诸多权利,实质上是公民用自由权利换取了生命权利,这显然并不是人应该追求的最终目标。霍布斯认为我们没有更好的选择,他运用严密的逻辑解释了社会秩序的建立过程,以两害相权取其轻作为基本原则。休谟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的径路进行了继承性批判的同时提出了人为秩序理论。一方面休谟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并非以个体形式存在,而是以家庭为单位存在,这样就避免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另一方面休谟继承了霍布斯从自然状态作为逻辑起点的思考路径基础上,得出了不同于霍布斯的理论结果。首先,休谟基于人性观作为掌握人的基本行动规律,得出人性的特征是自私且充满欲望,这一点与霍布斯的人性论观点相同,但区别在于休谟的人性观更加多元且复杂,不像霍布斯那样过于绝对。休谟认为人性中也有积极的一面并且这一方面比例并不能稀少的足以让我们忽略不计,休谟称之为“自私与有限的慷慨”,人性的主导激情是满足自身,没有任何一种激情能左右这种情感,但人也不是完全自私,他说“很少有人是他的慈善与慷慨加起来的总和不超过他自私的激情的”1(P527),只不过这种慷慨大部分集中于亲友与熟人之间。同时从外部环境状态来看,大自然给予人类的物质虽然是稀缺的,但是通过人类合理的分配与劳动是可以满足生存需求的。因此休谟与霍布斯在自然状态的设想方面还是十分相近的,他们都认为自然状态下物质资源是稀缺的,这种物质可以满足人类生存需求可以被夺走而不被损坏,而且人类主导的人性是自私的。休谟在接受了霍布斯假设的部分前提,但是却并未接受霍布斯的结论,走向了与霍布斯不同的路径,创造出独特的人为秩序理论,而这种结论相比于霍布斯的结论更容易为我们所接纳。休谟的人为秩序理论,提出人并不是天生的爱秩序,秩序是人类在社会经验中以人性为基础,在实践探索中不断积累经验而人为形成的。他说:“如果不考虑个人品质、服务对象或对自己的关系,人类心灵中没有像人类之爱那样的纯粹情感”。1(P521)秩序实际上是人们在经验生活中形成的为了维护利益的一种“人为”的发明。对于“人为”这一特质休谟给出以下解释,首先,人性不是全部表现为慷慨,如果这样,秩序便没有存在的价值,同时,自然状态下的物质资源并不是极度缺乏的,因为处于这种状态下的秩序也失去意义,“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都是从属于它,依赖于它”。2(P187)可以理解为人类通过抢夺杀戮的方式获得粮食以维持生命也是合法的。因此正是由于人性是自私与有限的慷慨,自然资源也并非极度缺乏这两个条件,使得人们可以在长期不断的社会生活中创造出秩序规则,而这一切都依赖于经验。其次,秩序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民法规则,如稳定的财产的规则、交易规则等,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地域传统等,是复杂多变的,而不是简单地依据人性就能形成的,这些规则是以人们功利目的创造出来的,全部是以人类社会利益与幸福为最终落脚点。休谟的人为秩序也是“自然”的,这里的自然不是自古就有,而是自然而产生的状态,虽然秩序是“人为”的,但是秩序的产生在于顺应人性和人类互动,在经验中“自然”形成“人为”的秩序。休谟虽然有着与霍布斯相似的“自然状态”理论前提,但是休谟不认可霍布斯的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走向“强权政治”的结论,霍布斯的契约与利维坦也具有明显的建构主义的色彩,其理论终点与理想状态还有距离,仅仅是在比较中的最优解。休谟仍从人性出发,发现人性中也存在着光辉理性的一面,只要顺应人性,在并不匮乏的自然资源状态下,人类可以在不断的社会实践活动中通过经验的累积,“人为”地创造出社会秩序,这种秩序的建立不是某一时刻立即就形成,而是在时间中逐步演化的。休谟的人为秩序理论是在对霍布斯自然状态56-下国家起源演化中继承批判而来,休谟从人性规律把握人这一主体的行为规律,结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依从经验主义视角得出的结论,更加符合社会进步的基本规律,也更加具有说服力,可以说在理论层面上实现了某种程度上对“霍布斯丛林”理论的超越。(二)休谟对自然法下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休谟的政治理论明显特征便是基于经验注重与现实状态契合的现实性,因此休谟对唯理论倾向的社会契约论以及自然法观念等持有不同意见。在西方政治思想历史中,存在一种不证自明的“自然”观念,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等政治思想家认为存在一种客观的“自然”秩序,人类可以去认知并遵循它以追求最大的善,这种“自然”是正当且不需质疑的,经过传承被古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所继承并进一步理论化发展,而后在欧洲中世纪中进一步融入宗教神学思想中,近代普芬道夫、格劳秀斯等思想家将自然法融入其政治理论中产生重要的影响,近现代以自然法为基础,经洛克等发展成为“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等自然法理念下所衍生的政治思想中的重要部分。休谟所处的英国18世纪,社会中主流的政治思想是经由辉格党通俗化的由洛克发展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诞生与自然法观念紧密相关。基于自然法观念,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都先后提出契约论观点。不同之处在于霍布斯的契约论是根据心理学推理出来的最终结果,而洛克的契约论以基督教上帝为核心推论出来的,其具体内容的主要差异体现在自然权利的转让上,霍布斯认为人们由于自然状态的战争而遵循自然法订立契约,权利一旦交出便不能收回并且只能臣服于统治者,洛克则认为是由于自然状态的不方便从而定下契约,交出部分权利给第三方但保留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个人权利。休谟对契约论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作为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自然法,其本身是无从考证的,是人为建构出来的,而契约论的契约订立环节上也是无法证明的一个过程,休谟因此发现了契约订立过程中存在着悖论,按照契约论的观点,众人将权利让渡订立契约之后出现一个拥有巨大权力的第三方,但是在自然状态中订立契约之前是何种巨大力量能让众人一起订立契约,这显然是一个矛盾的问题。人们根据政府是否能维护根本利益来决定对它的态度,但反过来看,政府是否能顺利履行职能的一个必要前提又是人们信任政府、积极配合。在休谟看来,契约论致力于强化人们对当前政府的警惕,要求人们时刻以根本利益是否得到满足来评估这个特定政府,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如果一个社会中多数人都处于这样的自觉意识里,那就意味着人们普遍对政府持不信任的态度,意味着政府时刻都在被以怀疑的眼光审视。一个时刻被反思、被审视的服从是非常脆弱的服从。这个现象本身就足以使得社会脱离通常的状态,整个政治秩序已经开始不稳定了。休谟认为契约论不区分常规状态与极端情形,一味宣传对政府的警惕,会在人们中间塑造出“一种叛逆的倾向”。其次,在现实历史中的政府开始统治时,并非经过人们的自愿与同意,绝大多数是通过篡权和暴力征伐,即使人民同意,其中也掺杂着对政府暴力的恐惧,人们的服从也是如此,起初服从是因为惧怕与无奈,只是随着时间人民逐渐习惯了这种统治。因此说,政府的建立并不如契约论所设想的人民自愿交出权力服从,而现实也佐证了这一点。休谟反对契约论,但并不是全盘否定,契约论的出现与流行具有重大意义,休谟只是反对契约论中对统治者与民众关系的不切实际的设想,反对脱离现实的唯理论主义,但同时他也赞同契约论内涵的道德、信守诺约的价值,对契约论的最终结论也是持赞同意见的。契约论认为政府、国家、法律的出现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人们有服从的义务,但若政府不能够很好履行他的职能甚至损害民众权利,公民也可以反抗推翻暴力政府,休谟认同该结论,但批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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