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老年人
自养
秩序
主观
意愿
现实
条件
实践
周佩萱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老漂族 现象的家庭社会学研究”(编号:2 0 B S H 0 3 6)。收稿日期2 0 2 3-0 1-0 6 作者简介 周佩萱,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辉,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学博士,本文通讯作者。2 0 2 3年3月内 蒙 古 社 会 科 学M a r.2 0 2 3第4 4卷 第2期I NN E R MON GO L I AS O C I A LS C I E N C E SV o l.4 4.2D O I:1 0.1 4 1 3 7/j.c n k i.i s s n 1 0 0 3-5 2 8 1.2 0 2 3.0 2.0 2 1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主观意愿、现实条件与实践样态周佩萱,陈 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 1 2 1 0 0)摘要 理解中国农村老龄化问题不仅要关注农村人口年龄结构,还应注重分析农村基本养老秩序及其运行实态。当前,农村老年人自养秩序是代际关系和家庭发展逻辑、村庄经济社会关系和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共同作用的结果。积极肯定农村老年人的自养效应,并不是解构农村养老问题,更不是认为农村老年人应当长期停留在自养状态,而是要反思新时期应对农村老龄化趋势的基本路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老年人自养依然是农村养老的基本秩序。国家养老资源投入应着力提升老年人的自养能力及水平,防止资源配置错位和偏差。关键词 老龄化;自养秩序;农村养老;低龄老人;高龄老人 中图分类号F 3 2 3.8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3-5 2 8 1(2 0 2 3)0 2-0 1 7 1-1 0 一、问题的提出目前,中国农村老年人普遍处于自养状态,尤其是在低龄老年群体中表现得更加明显。一些六七十岁的低龄老人不仅通过经营农业或务工获得相对独立的生计能力,而且在为子代家庭的发展提供支持,还有低龄老人在照料家中的高龄老人。农村低龄老人普遍自养的现实状况可以作为我们理解分析当代中国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要参考。从年龄结构角度看,中国农村老龄化问题十分突出。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6 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2 3.8 1%,比城镇高7.9 9%。然而,现实中农村养老问题并非如老龄化数据所反映的那样突出,这是因为对于农村具备自养能力的老年群体而言,他们非但不是家庭负担,反而是青壮年进城背景下农村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持。这意味着,探讨中国农村老龄化问题,不能仅仅关注老年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还应当重点关注老年群体在家庭和村落中的实际生活状态及其作用的发挥,以深化对农村老年人口自养现象的理论认识。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老龄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加快、城乡倒置、家庭空巢化加剧等特征。1针对未来农村养老秩序的构建,学界主要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个维度展开分析。一方面,171参见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五号),h t t p:/w w w.g o v.c n/s h u j u/2 0 2 1-0 5/1 1/c o n t e n t_5 6 0 5 7 8 7.h t m,2 0 2 1年5月1 1日,2 0 2 1年1 0月8日。相关研究特别强调家庭养老在应对老龄化方面的基础性作用2,认为鉴于农村的经济社会现实和家庭自身的能动性,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最有效的养老模式,不仅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还在经济支持上发挥着最大作用。3有学者关注了女儿参与养老对家庭养老秩序的影响,认为“共同赡养、儿女分工”的新型家庭养老秩序4充分表现了家庭养老模式的适应性5。另一方面,社会养老研究关注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障、养老机构等家庭之外的社会资源对老年人养老的特殊作用。新农保提高了农村参保老人的经济独立性,降低了老人在经济来源方面对子女的依赖6,对家庭养老构成一定的替代效应7。随着农村地区养老机构的数量快速增加,机构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逐步增强。相比于养老院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依托农村幸福院运行的互助养老模式在多地农村实践8,动员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提供照料服务,并通过时间银行的方式进行存储和结算,建立了可持续的互助合作机制,大大降低了社会养老的成本9。有学者强调,着眼于新时期农村老龄化问题,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主张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1 0,兼顾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1 1。既有研究为我们理解农村养老秩序提供了诸多理论参考,但有三点不足需要反思。其一,对老年人自身的养老意愿关注不够,缺乏对老年本位视角下农村养老问题的关照。作为养老主体,老年人自身的真实意愿和需求往往被忽视。其二,对于多元化养老模式中老年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关注不足,过多地强调老年人被供养的角色。随着农村人口健康水平的提高、平均寿命的延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日趋完善,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境况大大改善,老年人的自主性和主动性显著提升。其三,缺少对不同年龄段老年人养老状态的区分与讨论。农村低龄老人和高龄老人的养老状态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低龄老人大多数还在从事生产劳动,可以获得农业收入和务工收入,所以绝大部分低龄老人不是被供养者。因此,对于农村养老问题,须区分老年人所处的年龄段及其生活自理能力。着眼于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意愿及其晚年生活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自养现象尤其值得深入研究。老年人在具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尚能自理阶段,偏好于自我养老,不仅从事生产劳动,而且在家庭再生产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是当前农村养老的实然状态。农村老年人自养现象应当作为中国老龄化问题研究的关键点被充分认识,只有分析这一基础养老秩序的运作逻辑和作用发挥,揭示这一“常识”背后的机理,才能对中国农村老龄化问题有更为客观而深刻的把握。探讨农村老年人实际的养老状态和养老需要不仅影响着我们对农村老龄化形势的基本判断,而且关乎农村养老资源配置的方向和思路。“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明确提出要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预算内投资的优先方向,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然而,当前一些农村地区存在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率低下的问题。笔者所在研究团队在多地调研发现,农村养老院、幸福院、老年活动中心闲置问题突出。2 0 2 1年华中地区“一老一小”专项调研报告 提出,豫、鄂、湘3省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的空置率为4 5%,农村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空置率达6 0%,农村幸福院的床位空置率高达8 0%。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低利用率的问题反映着一些地区存在国家养老资源供给与农村老年人实际需要之间的错位。从这个角度看,分析农村老年人自养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准确判断人口老龄化对乡村养老秩序的影响,为新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养老的政策设计和资源投入提供参考,使之更契合乡村社会养老的实际需要。二、老年人自养的理论内涵与研究进路穆光宗(1 9 9 9)将既不靠子女和亲属又没有离退休金,而是靠储蓄或其他收入(如租金、股金)来维持生计的养老模式概括为“自我养老”。1 2风笑天(2 0 0 6)提出“独立养老”概念,不仅关注老年群体的经济独立,而且强调其在精神慰藉方面具有自主自立意识。1 3陆益龙(2 0 1 7)在考察“自力养老”时271参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 设规划的通知,h t t p:/w w w.g o v.c n/z h e n g c e/c o n t e n t/2 0 1 7-0 3/0 6/c o n t e n t_5 1 7 3 9 3 0.h t m,2 0 1 7年3月6日,2 0 2 1年1 2月1 6日。数据来源于武汉大学 豫、鄂、湘3省9县“一老一小”专项调查报告。关注了老年人在经济来源、社会生活、精神生活方面 的 自 力 更 生、老 有 所 为 的 晚 年 生 活 样态。1 4(P P.1 8 21 9 4)可见,学界已关注到老年群体自养现象背后的生活自主性,认识到自我养老作为一种养老方式的功能和价值。问题在于,现有关于自我养老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农村空巢老人、城市中产老人等特定老年群体,将自养视为特定条件下特殊群体的养老方式;在价值预设方面,偏向于认为自我养老是农村家庭养老弱化和社会养老缺失之下的无奈选择,进而将自养定位为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的一种补充形式,未将自养作为普遍性的养老样态进行学理审视。费孝通(1 9 8 3)在分析传统中国养老制度时,将人的一生划分为老壮幼三个时期,其中,壮年阶段是自己养活自己,幼年和老年阶段主要靠别人养活。1 5据此,每个人都涉及三种生活状态:幼年被供养壮年自养老年被供养。在这三种生活状态中,壮年自养是核心。以壮年自养为基础,对下进行抚育,对上进行赡养,所谓“上有老、下有小”,正是对这种家庭生活状态的概括。到了老年则处于被供养状态。三阶段论是我们理解传统农村养老制度的理想框架,但该框架已经不能很好地解释当前中国农村的养老逻辑。主要原因在于,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人口营养和健康水平的提高以及公共医疗的发展,农村老年人口的身体机能普遍提高。虽然农村老年人在年龄上到了老年,但是在体力和能力方面依然能够胜任一定强度的体力劳动,通过参与生产劳动获得了生计能力,且在较长时期能够生活自理。考虑到农村老年人口的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费孝通提出的三阶段论就不再适用于描述新时期的农村家庭生活,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个四阶段的理想类型,即幼年被供养壮年自养低龄老年自养高龄老年被供养。在这四个阶段中,低龄老人自养显得极为重要,发挥着照料孙辈、支撑子代城镇化、赡养高龄父母的三重功能,在整个家庭发展中发挥着关键性支撑作用。综合以上内容,本文用自养概念来概括当前农村老年人的实然养老状态,即老年人在国家、村落和子代家庭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积极追求生计自立和生活自理,彰显生活独立性和自主性,提高自身养老能力和养老质量的生活状态。区别于以往从资源视角和代际视角研究养老问题,本文从能力视角以老年人为本位考察其在养老过程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尝试透过自养现象审视农村基础养老秩序。同时,要避免孤立地理解农村老年人自养现象,不能将老年人自养简单地理解为不依靠国家、社会和家庭支持的老年群体绝对的自我供养。三、“老”与“养”:对老年人养老意愿的审视(一)何时老:农村老年人的主观认知联合国1 9 5 6年出版的 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 将6 5岁及以上人口视为老年人口,此后又根据发展中国家情况重新设定了老年定义,提出了6 0岁与6 5岁两个标准。将年龄作为判断标准的最大优势是便于统计、便于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然而,不能忽视的是,从农村老年人视角看,判断其是否进入养老状态的最主要依据并不是年龄,而是包括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参考老年人自身的劳动能力。不同于城市职工按政策退休后普遍认为自身进入养老状态,农民较少存在“退休”的观念,即使年龄达到人口学划定的老年时间,老年人也不把自己视为老人,6 0岁以上的农民仍然普遍从事着农业生产。一些身体机能良好的农村老人甚至将自己视为壮劳力,认为“自己眼不花,腿不痛,还能干得动就不算老”(CHC,2 0 2 1 0 9 2 5)。劳动能力是农村人判断自己老年与否的主要标准,只有当其身体机能的退化导致劳动能力明显弱化即“干不动时”,才会认为自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老年人”。另一方面,参考家庭生命周期和人生任务的完成情况。从家庭生命周期角度看,人生任务的完成情况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着老年人的养老状态认知。只有当所有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老年人才认为自己完成了人生任务,才有了可以养老的资格。当前农村地区的趋势是,随着子代城镇化压力的增加,父代在厚重的代际伦理责任下被卷入到子代家庭的发展任务之中1 6,父辈的人生任务内容在扩充,并非儿子结婚生子就算完成任务,还要帮忙抚育孙辈,甚至为子代在城市购买房屋和生活支371参见UN,T h eA g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