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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
清代
封建礼教
基层
社会
交往
王妍
收稿日期:20220829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清代乡里关系研究”(14CZS052)作者简介:王妍(1983),女,辽宁锦州人,大连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清代社会史、制度史研究。黑龙江民族丛刊(双月刊)2022 年第 6 期(总第 191 期)民族历史与边疆学清史研究男女大防:清代封建礼教与基层社会男女交往王妍(大连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4)摘要:在中国传统社会,“男女大防”之封建礼教由来已久,且被历代统治者作为官方正统思想加以倡导。明清时期,统治者更是通过旌表制度、女教读物等途径,将“男女大防”“从一而终”等观念在广大基层社会大力推广。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大防”之封建礼教对清代基层社会男女交往的影响状况究竟如何呢?清代内阁刑科题本等司法档案中的相关案例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清代基层社会男女交往的真实文本。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可观察到在“男女大防”之封建礼教的影响下,清代基层社会男女交往的尺度不像现代社会般宽松。在现代观念看来,一些程度较轻的性侵犯行为在清代却可以导致女性自杀殉节的严重后果。但还可以看到,清代基层社会男女交往又不像封建礼教规定的那么疏远和隔绝。日常生活、生产的客观需求、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主观需求,使男女之间拥有一定自由交往的空间。到了清朝中后期,至少从清代内阁刑科题本来看,因性侵犯导致的女性自杀案件在总刑案中的占比呈现出了减少趋势,一度近乎“洁癖”的贞节观逐渐趋于理性。关 键 词:男女交往;封建礼教;清代;基层社会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4922(2022)06-0088-10在中国传统社会,男女交往一直颇受关注。早在先秦时代,“男女大防”观念业已出现,即主张男女有别,要求两性相处要严守彼此之间的界限。汉代以后,“男女大防”观念在礼法层面被固定下来,并不断地被强化。明清时期,统治者通过旌表制度和 闺范 女训约言 等一大批浅显易懂的女教读物的宣传教化,在广大基层社会大力倡导“男女大防”的男女交往观念。那么,“男女大防”是否在基层社会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得以践行?当这一封建礼教真正在广大基层社会推行时会遇到怎样的问题?面对统治者不断加强的宣传教化,基层社会广大民众的“男女大防”观念是否呈现日益加强的趋势?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对上述问题略作回答。一、中国历史上的“男女大防”礼教,即以礼为教,属于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范畴,重要特征为将伦理、政治二者密切结合在一起1 1。在中国传统社会,封建礼教涉及宗法、君权、父权、夫权、贞女、节妇等诸多内容。其中,贞节是封建礼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贞节起初泛指人们坚贞不屈、守志不移的气节操守,本无男女之分,但后来几乎为妇女所专用2。女性的贞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与丈夫要“从一而终”;二是与其他男性交往要严守“男女大防”。于是,“男女大防”,便成为了封建礼教所倡导的男女社会交往的道德和行为规范。1919 年 4 月,新青年 发表的 男女社交公开 一文指出:“自从有了礼教 两个字,那么男女有起界域来了!有起礼防来了!因了这种种的缘故,就生出什么奸淫 贞操 “节操 等的问题”3。早在先秦时代,“男女大防”思想业已出现。有关“男女大防”的具体规范,礼记 中有详细记88DOI:10.16415/ki.23-1021/c.2022.06.023载。例如,男女 7 岁的时候,不同席而坐,也不能一道吃饭;男女走路时要各走半边,男子在左,女子在右;即使在死亡、疾病等特殊情况下,也不能与异性接触,即“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明确提出“信,妇德也,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4。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男女大防”在礼法层面被固定下来。礼教制度与礼教思想,是中国封建思想文化的一个中心1 2。中国历史上“男女大防”之封建礼教,沿着礼教制度和礼教思想两个渠道不断被倡导。就礼教制度而言,自秦汉以后,历代统治者对严守“男女大防”“从一而终”的节妇、烈女等女性加以旌表。据后汉书 晋书 魏书 隋书 旧唐书 宋史 辽史 金史 元史 统计,明清以前历代旌表节妇烈女人数呈现攀升趋势,即后汉 11 人;魏晋 18人;隋唐 34 人;宋代(含辽、金)元 77 人。同时,还对逾礼行为绳之以法。汉代“私为人妻”,罪至“弃市”;北魏“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元代亦有同时杀死奸夫奸妇不坐之律2。就礼教思想而言,历代女教读物可谓是绵延不绝。明清以前,颇具代表性的女教读物有先秦礼记内则;两汉刘向 烈女传、班昭女戒;唐代长孙皇后女则、宋若莘、宋若昭女论语、元沛妻刘氏女仪、侯莫陈邈妻郑氏女孝经;宋元徐伯益训女蒙求、袁采 世范、许熙载 女教书 等。这些女教读物对“妇德、妇言、妇容、妇工”等各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可谓无所不及。还必须指出的是,宋代理学崛起为“男女大防”之封建礼教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柱。程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论述,在理论上确立了贞节的合理性,获得了比生命还重要的地位。如清代方苞所言:“盖夫妇之义,至程子然后大明自是以后,为男子者,率以妇人之失节者为羞而憎且贱之”5。经过宋元时期的蓄积,明清两代更是将对“男女大防”“从一而终”之封建礼教的倡导推至一个新的高度。突出特征为该礼教在广大基层社会的大力倡导。表现如下。在礼教制度方面,明清时期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旌表制度,对女性旌表标准、旌表程序、旌表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洪武元年,明太祖下诏民间寡妇 30 以前夫亡守节,50 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本家差役,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女性旌表需要经过地方到中央的层层上报和核实。清代在明代旌表制度基础上,通过一再缩短女性旌表的守节年限等方式,将女性旌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即孀妇守节至 6 年以上身故、未婚贞女在夫家守节病故、拒奸被害及因受调戏羞愤自尽之烈女烈妇,均可获得旌表。以康雍两朝为例,康熙朝旌表节妇数量为 4822 人,雍正朝为 9995 人6。更重要的是,明朝伊始便把旌表的对象放在了基层社会广大平民身上。明会典 明载:“国初,凡有孝行节义为乡里所推重者,据各地方申报风宪官实奏闻,即与旌表。其后止许布衣编民委巷妇女得以名闻,其有官职及科目出身者,俱不与焉。”7 清朝更是非常重视对基层社会女性贞节的旌表。首先,朝廷责成地方官注意咨访下层节烈女性。入关伊始,清廷便在“恩诏”中指出:“有司要细加咨访”节妇,“以凭建坊旌表”8。雍正帝即位不久,即下诏责备直省督抚、学政对朝廷旌表孝义贞节的旨意往往视为具文,并未广咨远访,致使“山村僻壤,贫寒耕织之人”的节孝行为被埋没,嗣后务必加意搜罗,虚公核询,“勿以匹夫匹妇而轻为沮抑,勿以富家巨族而滥为表扬”9。清廷“移风易俗,莫先于鼓励良善”的用意,也得到了地方官员的响应。例如,嘉道时期曾在广东、山东、河南、浙江、福建等地当过县州府长官、布按、巡抚等官的程含章,每到任一地,都要开出访单,向下属咨访地方情形。内容之一,就是要他们开具节烈女性名单,是否旌表等内容,做到心中有数10。其次,朝廷充分肯定了基层社会女性“艰苦自守”的艰难,把她们与官眷的“循分守节”区别对待。乾隆十四年(1749),清廷下令根据女性节烈事迹的艰难程度,将请旌女性分为两等,旌表待遇予以区别。第一等是基层社会的女性,她们“节而廉孝,或能教子成立,或贫无依倚,艰苦自守,或毁形自矢,百折不回”,“卓卓奇节,著于闾阎,非寻常可比者”。第二等是“循分守节以老者”,官家眷属多为此类11。此外,清朝统治者还从法令层面上,对“男女大防”进行限制。例如,98根据 中国古代旌表研究 附录二 二十五史 历代旌表节妇烈女列表统计而成。见李丰春:中国古代旌表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 258275 页。康熙四年(1665),圣祖谕令“男女聚会,应通行严禁”12。嘉庆二十年(1815),仁宗下令“各庙宇如有男女混杂,喧阗拥挤者,地方官自当随时查禁”13。在礼教思想方面,明清时期女教读物的内容愈加浅显易懂,所针对的读者群从上流社会官绅女眷逐渐扩展到基层社会的普通女性。明代吕坤为山西按察使时作闺范。他在序 中写到:“女训 诸书,昔人备矣,然多者难悉,晦者难明,杂者无所别白,淡无味者不能令人感惕,闺人无所持循以为诵习。余读而病之;乃拟列女传,辑先哲嘉言,诸贤善行,绘之图像,其奇文奥义,则间为音释。”14 该书一改过去女教读物仿效孝经论语 的格式,用浅显易懂的文字叙述女性节孝故事,并配以图像说明,对后世女教读物起到示范作用。清代类似风格的故事型女教读物更为丰富,还出现了大量朗朗上口、通俗易懂的歌谣体女教读物。例如,女训约言 一书,撰女德 24 条,女戒 80 条,皆用五言短语书写,词意浅显,简单易懂,如“莫男女同席,莫男女亲授”“莫轻见外人,莫轻赴酒席”“莫倚门看街,莫醉酒失仪”。该书被陈宏谋编入教女遗规,并按语称“虽不识字之妇女,有能举此诸条代为讲说,亦可了然于心口之间,而知其所法戒矣”15。综上所述,在中国传统社会,统治者对“男女大防”的倡导延续了千年。时至清代,统治者更是充分利用礼教制度、礼教思想将“男女大防”“从一而终”等贞节观念向基层社会渗透,对基层社会男女交往进行干涉。从而使基层社会民众的意志和意愿逐渐顺应或者认同封建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最终达到控制基层社会的目的。那么,当清廷所倡导的封建礼教与社会生活发生实际接触时,会产生什么样的状况呢?二、清代基层社会男女交往的尺度清代内阁刑科题本等司法档案的公布,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清代基层社会男女交往的真实文本。通过对当时男女交往真实案例的观察,我们可以看到在“男女大防”之封建礼教的影响下,女性对婚外性侵犯的态度与现代社会有所不同。本文所说的婚外性侵犯是指在刑科题本等司法档案中,那些与性相关、可以导致女性产生羞忿情绪、甚至自杀殉节的言语或行为。具体包括轮奸、强奸、肢体或言语调戏、口角纠纷中的性辱骂、性污蔑等。其中,在强奸案例中,强奸即成案件的比例是较低的,大多是强奸未遂。笔者认为,这与基层社会聚族而居、鸡犬相闻的生活环境和守望相助的邻里情谊有关。当男性表现出强行牵扯等行为之后,女性只要大声喊叫、呼救,便会得到亲属、乡邻的救助,不轨男性往往立即停止侵犯行为、逃离现场。因此,相关案件中女性受到的性侵犯,一般是肢体触摸、言语调戏或者口角中的性羞辱等,相似于现代社会的性骚扰。然而,这类现代观念看来程度较轻的性侵犯言语或行为,在清代却可以导致女性羞忿自尽的严重后果。相关内容在清代内阁刑科题本中有着丰富的体现,仅举几例,便可见一斑。1 肢体触摸。福建长乐县陈氏与蒋汉汉“平日都认识”。乾隆三十四年(1773)正月十六日晚,陈氏的丈夫和女儿到土神庙看灯,陈氏被邀到族嫂高吴氏家帮着缝衣服。陈氏缝完衣服后,独自回家,路遇蒋汉汉。蒋汉汉“手扯陈氏衣服,问往何处”,陈氏不答。蒋汉汉又跟到陈氏家,“手抱陈氏腰一下”。陈氏喊叫,蒋汉汉逃走。当夜,陈氏自缢身亡16 档案号:02010706472017。嘉庆二十二年(1817)六月二十七日上午,直隶霸州刘家庄刘捂到同村李郭氏家串门,向李郭氏“搭肩调戏”。李郭氏气愤喊叫,刘捂吓得跑掉。李郭氏因“被刘捂欺辱,没脸做人”,喝了卤水自杀,被婆母灌救16 档案号:0201072659022。2 言语调戏。言语调戏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男性对女性进行言语上的性挑逗。河南南阳袁氏、丈夫侯敬同秦起功同庄居住。乾隆六十年09清代对民间命案的审判,一般先由州县衙门审理,将审问记录报告知府,逐级转报按察使、督抚,由督抚写成题本,送中央通政司转内阁、刑部;刑部审理的京师死刑案件,则由刑部具题本直送内阁,经三法司核拟等程序,最后将断案意见呈报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再下于内阁转刑科给事中抄出,下达施行。在案子上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 题本,及刑科给事中科抄题本,大量保留至今,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统名为“刑科题本”。见杜家骥、冯尔康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 1 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 年,序言 兼论“一史馆”土地债务类档案的史料价值。(1765)六月二十二午后,袁氏到秦起功地里拾取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