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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科技的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探索与研究(银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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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科技的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探索与研究(银行)    我国正着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主要包含国内、国际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逐步构建完整的内需体系,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带动世界经济复苏。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国内市场需求潜力,提高市场开放水平,使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更好地互联互通,实现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推动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少不了金融体系的支持,如果说实体经济是母体,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脉,也是实现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而金融科技则是输血工具。当前,加强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以金融科技改变金融领域生态,重塑金融格局,是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实现金融业提质增效的重要手段。因此,可以利用金融科技工具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提高金融普惠程度,倒逼金融业深化改革。但与此同时,金融科技风险也日益凸显。加强风险防控,以金融科技增强监管能力,是金融科技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 早在19x年,x银行将Finace(金融)和Technology(科技)合成,率先提出金融科技(FinTech)一词。金融稳定理事会将金融科技定义为由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人民银行在参考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在《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x—x年)》中指出“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旨在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其实质就是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及区块链等高新技术为核心驱动,凭借其高效、便捷、智能的优点对传统金融产品、业务流程及经营模式进行改进或创新,以促进金融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 (二)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从金融科技发展的历程来看,可以金融科技发展概括为金融电子化阶段、互联网金融阶段以及金融科技融合发展阶段。 从金融科技营收规模来看,20x年我国金融科技营收规模仅x.x亿元,之后呈现增长态势金融科技营收规模逐年扩大,到x年仍保持良好增长势头,金融科技营收规模达到x.x亿元,但增速相对稳定,同比增长x.x%。 从金融科技企业分布地域来看,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布局呈现出区域化集聚性特征。以x地区为核心的京津冀,以x、x为核心的长三角和以x、x为核心的粤港澳大湾区三大集聚区汇集了全国x%的金融科技企业。相对而言,国内其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金融科技发展也受到一定限制,金融科技企业数量较少。金融科技从业人数也呈现上述分布特征,以京津冀、长三角以及粤港澳三大聚集区为主,其中,京津冀地区的金融科技从业者占比达到x.x%,具备绝对优势。 从金融科技投融资来看,20x~20x年是金融科技投融资的高峰时期,20x年金融科技投资金额达到x.x亿元,为近几年中最高。一方面在于银行业等传统金融机构转型数字化发展,纷纷设立科技子公司;另一方面在于以BATJ为首的互联网企业逐步着手布局金融科技。但随着20x年金融科技规划出台以及x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金融科技投融资数量及规模逐渐降温。 从金融科技产业链条来看,金融科技行业生态系统由上游:数据提供商、硬件设备提供商以及软件服务提供商,中游:金融科技平台,以及下游: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组成,并由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等提供相关行业服务,我国金融科技产业链条更加完善。从金融科技平台发展来看,金融科技平台去金融化特征明显,同时,个人金融业务向产业金融业务方向不断延伸。此外,数字技术的发展使科技平台更好地充当着实体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转换器与适配器,不断推动产业数字化升级,助力金融机构与企业降本增效。 在未来几年,金融科技发展重点将以科技为落脚点,以数字化为本质,通过技术手段转变金融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金融科技公司将更突出其科技优势,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深度融合,使其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国家发展,同时,金融科技近年来在服务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未来的市场创新竞争中,把握政策规范并转化为机遇,将成为金融科技发展的核心目标。 二、金融科技风险的衍生机理 业界普遍认为,金融风险是与生俱来的。金融科技的发展促使金融业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增加了金融创新活跃度的同时,不仅模糊了金融行业边界,也颠覆了行业发展格局,最终衍生出新的金融风险。 (一)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之前,会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通过各个渠道获取信息。但在金融科技时代背景下,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难以分辨,传统信息披露很难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一方面信息披露程度低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会对不利信息有所隐瞒,只选择仅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以此将风险转嫁给交易对手,从而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自身资质参差不齐,其中不乏资质较低的交易主体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忽略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水平,进行高风险金融交易,进而导致逆向选择风险。同时,一旦风险发生,资质较低的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相对成本较低的“关门”、“跑路”等做法,使交易对手遭受经济损失。此外,金融科技自身的数字化特征,加大了风险的负外部性。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在应对金融风险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与评估,因此,在应对风险时,容易做出“最坏打算”,进而导致一系列的负面连锁反应。 (二)由于长尾效应导致的风险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传统金融业务范围不断拓展,能够将小众市场汇集成与主流市场相匹敌的力量,发挥数量优势的长尾效应充分发挥,聚焦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领域得到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在为长尾客户提供服务时,由于其相对较为欠缺专业投融资知识以及决策能力,容易导致非理性投资,加之长尾客户相对分散、小规模经营的特点加大了金融风险管理的挑战。同时,在科技赋能的背景下,会加快长尾客户的风险传播速度,极容易诱导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由羊群效应导致的风险 金融科技风险的羊群效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长尾客户层面,相对而言,长尾客户的规模体量小、技术水平低,同时较为欠缺专业投融资知识以及决策能力,会有一定的从众心理,引发羊群效应,因此个人的非理性投资决策很容易演变成群体的非理性投资,加大金额科技风险管理难度。另一方面,是在金融科技平台层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之间无论经营模式还是大数据算法,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容易在金融科技公司层面引发羊群效应,加大金融风险的传染性。 (四)由于监管与金融科技发展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这一风险主要体现在:当下我国金融科技发展速度迅猛,数字化的技术手段,很好地提升了金融体系服务效率,但法律法规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很难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完善新的监管环境,造成金融科技监管处于滞后的状态,导致法律法规完善速度与金融科技发展速度的不对称,进而引发金融科技风险。P2P暴雷是典型的代表事件,从P2P网贷平台超x家,年交易规模达x万亿元到P2P网贷机构完全清零,充分体现了发展速度不对称引发的金融科技风险。 三、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金融科技作为金融创新与监管创新的主要推动力,有效拓宽了金融可得性,突破了传统金融领域瓶颈,推动了跨界融合创新,但金融科技跨时空性、跨业务性和跨市场性的特点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金融科技以算法为依托,更新迭代速度快,而且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与风险是相伴而生的,要想金融科技更好的服务则需要一定的约束,这个约束就是法律。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一些企业或个人就会打着“金融科技”以及“科技创新”的口号,进行违法行为,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虽然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证券法》、《保险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为监管依据,但必要的监管依据还是缺乏。监管机构还是依据对传统金融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对金融科技监管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当前,部分企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薄弱,一些金融科技企业利用算法进行非法牟利,加之存在黑客攻击等安全性问题,造成数据丢失和信息泄露,侵害消费者权益。缺乏专门有效的法律依据,就无法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证金融科技企业在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共享信息的同时不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我国目前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性日益凸显 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缺乏实时监测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风险的大量聚集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对全球金融的稳定性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金融监管机构的针对性监管显得极为重要,但监管的前提是信息充分披露,这在金融科技领域难以实现。与传统金融企业相比,在信息披露方面对金融科技企业的要求不严,信息披露程度不高。例如资产打包以及资产管理嵌套时,互联网理财客户端资金流向普遍模糊不清,投资者很难获取资金的终端信息,这样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另外,金融科技的监管部门普遍无法确认监管主体,金融科技主要依赖计算机算法,分散化特征明显,例如比特币利用密码学进行安全设计,其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且不受中央机构控制,监管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管。即便明确监管主体,但金融科技企业的运作系统较为复杂,监管部门不能详细掌握其运作情况,这使得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存在信息不透明,只能进行简单的合规性监管。 (三)监管技术发展略为滞后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传统的金融监管技术已经不再适用,金融科技的监管取决于技术的风险监管,特别是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在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能力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研判的难度,使金融科技监管面临更大的挑战。 就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发展情况来看,监管技术仍然滞后。一是人工智能、云计算技术处于发展初级,传统的数据监管技术难以有效满足金融科技监管需求。二是我国金融监管技术缺乏整体规划,不同金融科技企业之间技术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金融科技监管技术面临重复构建或浪费等问题。三是我国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方面的人才匮乏,创新能力和独立开发设计能力不足,成为制约金融科技监管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金融科技风险治理难度提升 金融科技风险更具传染性、渗透性和隐蔽性,数据安全隐患也更加突出,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是跨界创新发展的典型代表,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使传统金融服务的风险布局产生了实质性变化。横向来看,金融科技在实现不同金融主体跨市场、跨地域发展的同时,也使风险的传染性更强,一旦某一结点发生风险,就会迅速在整个金融科技体系广泛传播。纵向来看,科技力量的注入使金融服务不断线上化、开放化,已经很好地融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众多的消费者加大了金融科技风险的渗透性,一旦消费者数据被过度采集和倒卖,所产生的风险将渗透到其他经济和社会领域,造成消费者的重大损失。整体来看,金融科技的融合发展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部分金融科技企业承担着收集信息、处理数据、审核资质以及风险防控等众多职责,业务边界模糊增加了监管难度,加之金融科技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跨越时间、空间限制直接实现供需双方的资金匹配,交易过程的不透明,增加了金融科技风险的隐蔽性。一旦产生数据安全隐患,发生数据泄露,会对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四、金融科技风险治理路径 (一)强化金融科技法制建设 随着金融科技与具体业务的不断融合,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在享受现代科技便利的同时,也需要解决新的矛盾问题、化解新的风险挑战,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金融科技细分法律体系。一是结合现有金融科技成果的特点,对当前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二是结合不同机构、不同部门、不同专业技术的具体特征,针对性的制定差异化政策规定,以进一步提高现代科技与不同金融业务的适配度。三是为金融科技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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