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3—03—11作者简介:吴梦娣(1992—),女,河南平顶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积极刑法观下关于高空抛物的理解与适用吴梦娣(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积极刑法观和持消极刑法观向来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两种观点的立场一直难解难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等一系列轻罪,这也是体现出我国刑法发展倡导积极刑法观的思路,针对轻罪立法也引起不少学者的讨论,高空抛物入刑既是积极刑法观的体现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但是针对高空抛物的“情节严重”要件法律尚未给出相应的标准,需要司法实践当中进行综合判定。高空抛物也存在与具体危险犯的竞合问题需要谨慎地处理认定,虽然我国倡导积极刑法观,但是不能冒进,而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关键词:积极刑法观;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具体危险犯;竞合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23)03—0119—05一、基本概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但其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原来的法律可能已经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需要进行修正,而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更是引起了不少学者的讨论,学界素有积极刑法观和消极刑法观的争论,两种观点各有自己的理论基础支撑,但是任何的理论观点都要立足于时代的要求,消极不代表停滞不前,积极不表示冒进,应当持谨慎的态度,以科学理性思考做出的决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社会上出现了相应的一系列新的问题,高空抛物问题俨然成为居民心中的痛,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如何得到保障,成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亟待要解决的问题,尽管相关部门为了避免此类高空抛物行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有的安装摄像头,安装相应的警戒设备,但是这些措施都不能真正地解决此类行为,仅仅流于表面,且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此类预防措施不能全面地落实,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生效,高空抛物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该类问题不再依附于其他罪名而独立成罪,虽然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其主要是针对因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对于实施侵害的侵权人的惩罚尚不足够,尤其是发生了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为了预防犯罪,需要刑法予以规制以此对违法者是震慑,对社会其他公民来说也能起到一种警示作用。二、积极刑法观下高空抛物罪设立的必要性(一)积极预防刑法观的体现在学界,有不少学者对高空抛物单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