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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斯勒与罗斯金之争:形式、意义的完成_石琪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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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斯勒 罗斯 形式 意义 完成 石琪琪
079国际视野 INTERNATIONAL VIEWS国际论坛美术观察 ART OBSERVATION2023-06主持人 王红媛国际视野INTERNATIONAL VIEWS19世纪活跃于欧洲艺坛的美国艺术家惠斯勒不是一位典型的现代派,但他在西方传统艺术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型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位特别富于时代意义的重要艺术家。本期的两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向读者揭示了惠斯勒对艺术的独特探索历程。石琪琪的文章聚焦罗斯金与惠斯勒的著名纷争:惠斯勒不接受批评家罗斯金的批评将他告上法庭,这件当时影响巨大的诉讼案引发公众对惠斯勒所代表的新艺术对传统艺术观念系统的冲击的关注,推动了现代艺术转型的发生。此外,作者指出公案所揭示的关于艺术本质、艺术批评的激辩和争论至今仍值得深思回味。熊冰雪的文章透视惠斯勒的模特希弗南在他长期的艺术实验中在多个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从一个特别的角度梳理了惠斯勒的艺术创作实践。艺术史的发展从不局限于单一路径,艺术史研究也不断借助于科学研究的成果。基于生理学研究基础的神经艺术史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刘珈源的文章通过一个经典的研究案例介绍了神经艺术史研究的基本原理和这种研究方法的局限和困境。惠斯勒与罗斯金之争:形式、意义的完成石琪琪内容摘要:在西方艺术史论、艺术批评,甚至艺术设计领域,惠斯勒(原告)与罗斯金(被告)之间的诉讼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该案件不仅指涉了两种对立的艺术批评观,同时也例证了艺术的本质在传统与现代转型期间的杂糅性。文章从艺术价值的视角重审这场案件中的具体论争,通过对所争艺术的形式、意义与完成等问题的清理,进一步深入辨析批评中的“真实”何以造就法律上的“诽谤”现象。关键词:罗斯金 惠斯勒 艺术批评 争论罗斯金在写于1877年6月18日的一封题为新生活的救赎者(Life Guards of New Life)的信中1,谈论了伯恩 琼斯(Burne Jones)在格罗夫纳画廊(Grosvenor Gallery)展出的作品,顺带批评了惠斯勒同时展出的黑与金的夜曲:坠落的烟火(A Nocturne,in Black and Gold:The Falling Rocket)。针对这幅作品,罗斯金说道:“为了惠斯勒先生本人,同样也为了保护购买者,库茨 林赛勋爵(Coutts Lindsay)不应该让那些受教育程度不高的艺术家的作品进入画廊,他们的作品几近于故意欺骗。我之前也看过和听过很多考克尼人式(Cocknet)的厚颜无耻,但从没想过会听到一个花花公子(Coxcomb)向公众泼洒一罐颜料就要价200个几尼这种事。”2根据这句批评,惠斯勒以诽谤名誉罪起诉了罗斯金,这就是艺术史上著名的公诉案“惠斯勒与罗斯金之争”(Whistler v.Ruskin)3。如果仅就案件类型来看,它主要是名誉诽谤问题,与艺术或艺术批评并没有直接关系,但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却对当时的艺术领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这场诉讼案的最终判决以罗斯金赔偿四分之一便士败诉,赔偿额度是该类案件在当时所能罚款的最低数额,但高昂的诉讼费使惠斯勒不得不变卖家产,最终导致破产,而罗斯金作为大批评家的崇高声誉也受到损害。综合来看,艺术史上的这场诉讼案胜负难辨。两者之间的论争促使英国公众进一步质疑艺术应该以“道德”为准,还是要以“形式”为意义。在贡布里希(E.H.Gombrich)看来,“拉斯金这位长者希望唤起同胞们的道德感,使他们对美有高度的觉悟;而惠斯勒则成了所谓 唯美主义运动 的一位领袖,企图证明艺术家的敏感是人世间唯一值得严肃对待的东西”4。换而言之,这其实是形式与意义之间的争论,即罗斯金强调艺术的道德感与惠斯勒强调艺术的形式感之间的矛盾,罗斯金试图以“道德”唤起人的美感,惠斯勒则以艺术家本人的“敏锐”作为艺术准则。该案件的发生在艺术史当中极为重要,惠斯勒亦曾在判决生效后大肆宣扬他在诉讼过程中的“机智”行为,甚至将赢得的那枚硬币做成纽扣挂于胸前,不过罗斯金对此似乎较为“缄默”,国内的相关研究也暂未注意到有人涉及罗斯金的回应;但在阅读罗斯金全集时,笔者在第29卷的附录中发现了一篇短小的材料,正是他对这个案件未曾公开发表的正面回应,文章拟就此文献重新审视这场案件的历史意义。080国际视野 INTERNATIONAL VIEWS美术观察 ART OBSERVATION总第334期艺术与价值:对诉讼案的再审视一般来看,“为艺术而艺术”这一理念的成型与发展,主要由戈蒂埃、波德莱尔阐释推广,不过若要溯其源头,德国古典美学是其重要理论基础,尤指康德、席勒等人的艺术美学观。整体来看,“为艺术而艺术”这一理论主要涉及的是艺术创作的审美无功利,大致强调艺术独立于生活并超越生活、强调艺术形式而非形式的意义、强调艺术审美的感官体验、强调艺术自律而非为“以艺载道”的工具,等等。这类观念显然与罗斯金的批评理念是相对的,甚至与19世纪的英国艺术传统也基本是相左的,艺术的价值悖论就是其中的主要体现。惠斯勒是将“为艺术而艺术”由法国引入英国的重要艺术家,同时他与后期的拉斐尔前派成员联系紧密,共同促进该理念在英国的传播。拉斐尔前派的早期阶段主要受罗斯金的影响,甚至他们所涉大多艺术观念都直接来源于罗斯金,但拉斐尔前派的发展却逐渐走向摆脱罗斯金“控制”的方向,我们可以理解为走向了自我发展的第二阶段,或者是将早期理念一分为二,部分艺术家依然坚持早期的创作观,部分开始追求艺术自律,并与“为艺术而艺术”相谋和。当然,这种变化不完全是受法国“为艺术而艺术”的影响,同时还受各种新材料、新形式、新风格的交互影响。较为典型的两个代表就是“水晶宫”与“红屋”的出现,英国传统艺术观的“解构”深受其影响。当时的一些批评家们注意到此类“新艺术”已经难以用针对传统艺术的批评方式进行评价,即使当时所处历史文化语境基本依旧属于传统古典艺术的范畴,但新艺术的冲击已经显现。罗斯金对“水晶宫”的评论就是一个典型,亦即意味着艺术批评在新形式下出现的含混意味,甚至艺术的价值也难以准确确定。罗斯金在泰晤士报(The Times)上评论“水晶宫”为,“不要以为我会贬斥水晶宫所展示的机械精巧,也不要以为我低估了它的规模对公众的想象力产生的影响。但无论是绘画还是建筑,机械的精巧都不是其本质,规模上的大小也不一定意味着设计高贵对所有人来说,他们所从事的不同方向都值得我们给予最高的赞赏,但不是对诗歌或艺术上的那种赞赏”。5我们或可注意到,罗斯金在这里依然是反对机械建筑的,如同他曾在建筑的七盏明灯(The Seven Lamps of Architecture)中斥责铁质材料在建筑中的应用,“我们必须警惕一些 形状可疑 建筑的流行趋势,这是建筑走向堕落的最大根源之一,这类建筑的法则和范围难以确定,我主要指的是铁质材料在建筑中的使用。”6水晶宫作为几乎完全使用铁质材料架构起来的“机械精巧”,无论如何也不会得到罗斯金的赞美,但罗斯金在这里对这种新结构、新材料的批评已然不再那么严厉。我们另需注意的是,罗斯金在评论“水晶宫”时谈到了一种“诗的”或“艺术的”赞赏,这是罗斯金对古典艺术或高雅艺术的批评标准,他认为这类艺术的美主要在于艺术性,而不是艺术的形式或结构。这一立场,或可成为解释罗斯金批评惠斯勒的重要原因。我们在上文援引了罗斯金批评惠斯勒的原文,诉讼案现场的辩护双方也主要针对的是这句内容。但这句话同时也是作为与对展览中琼斯作品的评论相比较而呈现的,我们首先要重新审视罗斯金对琼斯的批评话语,并与对惠斯勒的评论进行参照。最后,无论这些画表现了何种程度的手法和错误(暗指伯恩 琼斯先生的作品),这些作品本身都不会被影响或被怠慢。尽管这些作品对我们来说有些陌生,但对画家本人而言却是自然而然的成果。虽然这些作品对画家本人或我们的期待有所偏差,但却是画家倾注了最真诚的良心,精心创作的。近代画派的其他任何作品都很难做到这一点。他们的古怪几乎都有一定程度的不自然。而他们的缺陷,即使有一些是恰当的,也是一种无故的纵容要价200个几尼这种事。7在罗斯金看来,艺术创作的手法并不是艺术的主要问题,艺术创作的态度与用心,以及艺术创作的“自然”才是罗斯金重视的地方。结合对惠斯勒的批评,我们能够注意到原因在于四点:一、惠斯勒在艺术领域的受教育程度不高;二、惠斯勒的作品有欺骗观者的嫌疑;三、其作品的结构与色彩不完整,或没有彻底的完成;四、作品的价值与销售价格不相符。显而易见,罗斯金批评惠斯勒的视角并非完全局限于艺术批评领域,而是掺杂着他对劳动、教育、经济等方面的认识。部分研究者并不认可罗斯金的这种批评,如罗宾 艾恩赛德(Robin Ironside)认为,“根据他(罗斯金)对透纳最后阶段作品的回应,他敏锐的注意到透纳的朦胧感是 光线过度昏暗 造成的,而他对惠斯勒表现的愤怒必须再次被视为典型的前后不一,而不应该为指责他对总体的感知提供理由”8。亚当 帕克斯(Adam Parkes)也认为,“根据罗斯金与惠斯勒之争所表现出的问题,我们可以在这种结构中察觉到一种故意歪曲、错误陈述和错误判断的方式,这给读者留下了不公正的感觉”9。罗斯金在五卷本近代画家 及系列讲座中的詹姆斯惠斯勒“黑与金”的夜曲:坠落的烟火 布面油彩 60.246.6厘米 1875美国底特律美术馆藏081国际视野 INTERNATIONAL VIEWS国际论坛美术观察 ART OBSERVATION2023-06“前后不一”10再次成为被诟病的理由,艾恩赛德其实指责的是罗斯金批评惠斯勒作品的缘由,在透纳那里则是赞扬,这对惠斯勒而言是不公正的。不过,如乔治 兰道(George P.Landow)所言,“由于不能理解这位维多利亚时代作家的思想背景,批评家们对罗斯金的指责难免有失偏颇”11,我们的思考必须兼顾罗斯金在该阶段对“艺术价值”的综合认识。在罗斯金那里,艺术的价值已经不再纯粹在于它是否是一件“艺术”,还包括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他认为惠斯勒这幅作品的光线过暗,参照的是现实自然中的样子,并不仅仅因为它在光影上是“过暗”的,艺术的价值同样还包括艺术家所消耗时间、材料、画布尺寸等多方面因素。另外,我们还需注意,罗斯金写作这封信的核心内容或主题思路,以此反思对惠斯勒的批评在整体内容当中的意义。在19世纪英国的中后期,任何批评家在谈风景艺术时,都必须直面工业革命对自然现实造成的影响,甚至认识到工业产物已经成为自然风景中的一部分。罗斯金说道:“现代人对风景画和水彩画的使用都是错误的,好的风景艺术的正确使用是使我们更容易认识自然,而不是使我们对艺术的认识更困难。”12罗斯金其实是认为,当前流行的风景画已经越来越远离了自然本身,风景艺术的价值在于帮我们认识自然,而不是拉伸我们与自然之间的距离,更不是让我们去辨析究竟什么才是艺术。在罗斯金看来,当时的艺术已经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而不是为人们提供认识自然的途径,他试图指出的是艺术消费对艺术创作的恶劣影响。在这一思路下,公共画廊的作用尤为重要,它应该肩负起抑制这种恶劣影响的责任,即对艺术赞助人与画商提出要求。惠斯勒的作品之所以能够进入画廊,在于管理者没有承担起该方面的义务,如他所说:“目前来看,库茨林赛勋爵在艺术和艺术管理方面都是业余的。如果他想在其中任何一个领域取得成绩,那么他必须在这两方面做出选择。”13从这一视角来看,罗斯金的批评其实并不是主要针对惠斯勒本人,而是认为画廊的管理者没有做好恰当的审查,以及没有践行画廊的义务,而惠斯勒的作品恰恰提供了一种例证。第三,罗斯金在评价惠斯勒的作品时,同时包含着一个隐性的立场,即艺术品的劳动价值观。在罗斯金的观念中,艺术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它所传达的思想、道德与审美,同时还包括艺术创作的“劳动”行为付诸于艺术的潜在价值,即艺术家在劳动过程中的知识、时间、智力产生的价值。劳动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平衡,同样是艺术品优劣的标准。在他看来,“劳动就类似于珍贵的物质材料,不能毫无理由的被我们肆意浪费,难道浪费劳动就不用考虑对与错吗?这很难被轻易的解释清楚,反观我们现代工人的手工艺技术的浪费,总是令人痛苦不已”14。罗斯金在艺术的劳动价值方面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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