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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研究_许小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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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电子商务平台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 研究 许小茜
经济论坛ECONOMIC FORUM158 2023 年/6月刊 QIN ZHI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研究 许小茜(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摘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问题频发,为进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的和谐发展,我国颁布 电子商务法 电子签名法 民法典 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的颁布能够对部分侵权行为进行限制,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因此,本次研究将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特征进行阐述,分析其现有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路径,促进电子商务平台良性发展。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我国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为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有效平衡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使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规范发展。2020年国家颁布民法典,法典内的侵权责任编在1194-1197条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与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大致相同。民法典强调有机吸纳平台责任,对电子商务法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性规则进行了肯定。一、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特征(一)合法性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需依法对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以合法性角度分析,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得比法定要求低,若平台知识产权提高保护标准虽从理论层面上符合规范,但平台经营者若滥用保护规则,提高保护标准必然会对公众即时、有效地获取知识信息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他人创新利益,影响平台的正常经营1。因此,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需在标准以内不得随意提高。(二)公开性电子商务法对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平台不得损害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的相关链接需要在平台首页内持续公示,确保经营者、消费者能够链接内容进行正常阅读,为经营者、消费者对平台协议与规则的知情权进行保障。平台修改服务协议、交易规则需要在公示的基础上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合理修改。平台依据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内部经营者进行处罚时需要在平台内公示处罚结果。(三)强制性电子商务平台虽然不具有执法权,但在内部经营者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违反规则的内部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服务、终止服务等多项措施2。因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约束着内部经营者的行为,所以对违反规则的内部经营者具有强制性。(四)开放性电子商务法中允许社会公众参与平台的治理代表其对平台交易规则开放性的肯定,开放性原则能够更好地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关于平台修改服务协议、交易规则需要征求用户意见的规定就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开放性尤为重要,属于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一)立法不健全首先,电子商务法作为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规,在反通知权中并未规定主体,以至于在实践中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之外的第三人受到损害采取措施过程中反通知权的运用困难。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避风港”制度极为关键,但电子商务法在该规则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权产生时间”的规定为权利受到侵害时,这一规定较为模糊且实践规定缺乏客观评价标准;履行通知义务规定中所提出的“及时”也缺乏确定性,ECONOMIC FORUM 经济论坛 秦智 2023年/6月刊 159通知时间对规则适用具有直接的影响,应当对通知义务履行时间进行明确合理的规定。最后,对于权利人行使反通知权后如何进行权利救济的问题中,电子商务法第43条规定权利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第60条对于权利人是否可以到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却并未明确规定,第63条也并未提及是否可以使用在线争议解决渠道,在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权利救济问题的立法中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加以改善。(二)实践难度高首先,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成本相对较高,损害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且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现阶段民事诉讼法关于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举证也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平台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侵权以及侵权损失证明的难度较高,需要耗费较高的成本但却无法获取对应的赔偿。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具有虚拟性特征,可能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侵权的行为人地域分散性较强,且经济水平极为有限,若其不使用实名登录网站便无法对其真实信息进行获取,无法确定侵权人;互联网现有侵权行为性质无法根据现有的法律对其进行确定;互联网改变了传统证据形式,但由于该种侵权行为发生速度快,电子形式的证据很容易流失,权利人无法及时核实、确认电子证据。同时,现有法律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并未明确界定,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应用难度。最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因涉及司法与行政两种程序的衔接,被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中同时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便会导致案件审理计划中止;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涉及专业技术,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咨询或委托专业人士完成侵权鉴定,导致调查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权利人付出较长的时间成本。(三)执法难度大首先,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基础实现运行,具有较强的虚拟性,部分电子商务平台的身份确认与身份管理体系还并不完善,执法机关对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若遇到被调查主体从事违法活动便难以查询其真实信息,从而难以确定侵权人3。电子商务平台若成为实施违法行为主体其侵权行为必然呈现集中性,但平台违法行为侵犯平台运营商知识产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律还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其次,非法行为证据获得难度较高,因为电子商务平台最为直接的侵权证据便是平台内部卖家在平台上承诺出售的网页链接,但网页链接具有可修改性、易修改性,网页链接作为证据一旦被修改或删除该证据便会丢失。最后,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行政部门发出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决定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若根据该决定通知及时屏蔽、删除、修改该侵权网页链接就属于责任履行,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所提出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模式,是要求执法人员以“专家”身份为侵权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电子商务平台最终能够接受执法人员意见是不确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效果相对较差。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完善建议(一)健全相关法律与细则的规定首先,需要对电子商务法中关于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认定、被告认定、证据审查与固定等标准进行调整,需要结合电子商务平台虚拟性、无形性、地域分散性等特点改变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的思维,如根据商品接收地址、发送地址,或平台经营者实际居住,或平台运营商实际所在地址等进行管辖法院的确认。同时,若该类案件被告确认难度较大的问题可以将原告所在地法院确认为管辖法院。其次,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明确反通知权的主体,平台、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受到损害的权利人都可以作为反通知权的主体,以便于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能够合法行使自身申辩权利。再次,需要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权产生时间”,应当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同时,要对通知权产生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即“一是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二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且具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被侵害;三电子商务平台是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场所;四是侵权行为人是电子商务平台内部经营者”4。最后,需要明确对平台知识产权受到侵经济论坛ECONOMIC FORUM160 2023 年/6月刊 QIN ZHI害之后的权利救济方式进行明确规定,除去依法投诉与依法诉讼之外,还可以赋予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来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人进行调解,加强行业组织在争议调解过程中的合作,使得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能够调解工作能够在实践中有效落实;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以互联网为运营基础,可以针对此类案件构建在线争议解决渠道,对案件进行在线审判,减轻司法压力,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二)提升司法处理能力首先,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赔偿过程中需要确定合理的赔偿计算标准,需要权利人面对商品信誉降低、价值折损等因素加以考虑使得权利人能够获取足够的赔偿;要对法律规定赔偿进行正确适用,针对赔偿相关因素展开全面分析以此来确定法定赔偿有效性。其次,需要强化证据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适用妨碍排除规则、诉讼保全等综合措施,加大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力度,解决权利人举证与维权困难的问题。一是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司法程序的指引来丰富侵权取证的方法,加快相关权利人证据保全申请、审查与执行的通过速度,避免权利人损失扩大。权利人提供证据符合,对侵权人展开合法调查过程中,针对故意毁损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需要明确处罚制度。二是需要对证明程序进行明确规定,确保举证义务责任界定的合理性。三是要对平台知识产权相关侵权行为的执行机制加以强化,运用严格的技术认定事实标准与方法完善技术认定体系来确保技术认定事实的有效性。四是要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确定相关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以便于在实践中充分应用真实、有效的电子证据,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三)强化行政监管职责首先,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需要完善行政部门执法机制,构建全国性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举报平台,受理全国投诉举报线索后依照相关管辖原则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案件的移交与处理工作。针对平台内发生的小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快速处理程序对其进行线上处理,及时告知被侵权方处理结果,并反馈给相关行政部门对处理结果进行核验工作。同时,需要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合作交流,并为平台提供专项培训来提升平台自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审查能力5。其次,充分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知识产权执法监督模式,对平台侵权行为进行技术型的鉴别、检测,进行侵权源头的治理,提升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对于重点行业与地区内的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及时关注,并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进行侵权风险预警信息的发送,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限制,提升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四、结语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需要关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现有法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需要对现有法律加以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冯晓青.知识产权行使的正当性考量: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规制研究J.知识产权,2022(10):3-38.2李雨峰,马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治理的构造与路径J.知识产权,2021(11):18-30.3张晔.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的完善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中心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2,43(4):98-105.4兰昊.电子商务法中“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建构性阐释J.湖湘论坛,2022,35(3):56-66.5孔祥俊,毕文轩.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及其化解以2018-2020年已决案例为样本的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107-118.作者简介:许小茜(1997.10-),女,汉族,内蒙古阿拉善盟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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