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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隐私权保护_王少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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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网络 账号 信息 隐私权 保护 少帅
第 卷第期 年月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隐私权保护王少帅,陈斯彬(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摘要:个人网络账号信息是用户在网络平台内注册账号而形成的个人信息。因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条第款和第款“保护个人网络账号信息”,其私密性保护强度弱化。基于现状,应当注重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借助隐私空间理论,将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如此,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强制公开可认定为妨害隐私空间建立的侵权行为。立法上,要有效保护个人网络账号中的隐私利益,应实现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关键词: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私密信息;隐私空间;隐私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少帅(),男,安徽阜阳人,硕士生,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年月 日以后,微博、小红书、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逐步开放在个人主页等位置展示账号 属地的功能,且不支持属地展示的选择。属地的公开引发了人们的欢呼与忧思。一方面,各网络平台宣称公开 属地有利于加强违规信息排查处置,防止冒充当事人现象和传播不实信息行为的频发。比如,在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后,上千个唐山打人者账号浮现;还有自称海外资讯博主的 地址显示在国内某省某地,让网友们直呼骗子。属地公开之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某些具有地域属性的不实言论,减少了冒充热点事件当事人,恶意造谣、蹭流量等不良行为的频发,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讨论氛围,保障用户第一时间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另一方面,属地公开也引发了公民对权利被侵犯的忧虑,在各网络平台宣布用户 属地公开展示后,其公告下的评论便充斥侵犯个人权利之论调。问题在于,目前的保障方式因何引起个人忧虑?又当如何对个人网络账号信息加以保护方能解决目前保护方式的漏洞?以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思路和方法为出发点,分析其优劣后再对个人网络账号信息保护的漏洞谈谈个人看法。一、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界定及意义(一)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界定个人网络账号信息,又称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指用户在网络平台内注册账号而形成的个人信息。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条明确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规定 的未穷尽式表述,需要学界对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特征加以明确,以便界定其内涵。其一,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主体是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表明,个人信息保护法 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信息而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信息。因此要根据主体界分网络账户信息中的个人网络账号信息与非个人网络账号信息。前者,自然人对网络账号享有所有权,对网络账号内的个人信息享有支配性权利;后者,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网络账号享有所有权,对其网络账号内的信息享有支配性权利。DOI:10.16125/ki.1009-8224.2023.03.010其二,个人网络账号信息以数据为存在形态表现于网络空间。网络空间是对电子计算机以及通信网络这类连接现实世界的媒介的简称。网络空间在形式上不同于现实空间,在范围上不同于局域网空间。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差异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其建立在计算机网络之上,必须以数据的形式才能被感知。在范围上,网络空间是任意第三人都可以进入的空间,这区别于局域网空间。局域网空间排除任意第三人的访问,访问者必须具备某种权限或资格方能进入局域网空间。典型的局域网空间包括政府办公网络、学校管理网络等。也正因为任意第三人可以随意进入网络空间,个人网络账号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才具备更高的公共性。其他个人信息如金融账号信息、身份信息均不具备此种公共性,不会自产生即出现在公共空间从而被他人随意获取。其三,个人网络账号信息是个人信息,具备可识别性。某一类信息可能不具备可识别性,但是多种信息的集合则具有可识别性。比如,属地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唯一性,特定区域内的网络用户的 属地显示为同样的地域名称。但是,某一类个人网络账号信息不能孤立起来,应注意各类网络账号信息之间的联系。属地与其他信息的结合,如与个人网络账号中的图片信息结合可使其指向特定个人,继而 属地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那么,单纯的属地信息因而具有了人身属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也正因个人网络账号信息识别出个人的间接性,与个人身份证号、姓名、家庭住址等直接可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相比,其属于间接识别信息。(二)保护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意义于个人而言,保护个人网络账号信息,有利于个人实现自治,更好地参加社会交往。个人可以自行选择将个人信息向何人公布以及公布何种信息,实现个人的自决。由于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可识别性,信息处理者通过个人网络账号信息识别出个人,经由各种信息手段对相关的各种个人信息进行整合,可以预测特定自然人的行为模式、政治态度等,构建出信息主体的人格画像。这种人格画像的描述,会被信息处理者加以运用,比如用来投放个性广告。更有甚者,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来影响个人的决定,形成“数据茧房”,塑造个人的行为,进而作为一种工具来控制个人。比如大数据杀熟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意指经营者运用大数据收集消费者信息,分析其消费偏好、消费习惯、收入水平等信息,将同一商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利润的行为。对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保护缺位极易造成个人信息处理者为用户编制“消费茧房”,从而导致实现个人自决沦为空谈。个人表达出来的自我体现着他人对个人的认知,个人基于自身意志选择向他人展示自己。不同情形下个人戴着不同的面具,选择哪一种面具代表着个人试图向外界传达怎样的自我。个人选择隐藏个性,则希望获取他人的尊重,保有此部分的私人生活不被外界探知。他人对个人的认知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在准确认知前,他人很可能对个人的特定面具产生错误认识。如果对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缺乏保护,个人就会产生被错误认识的恐惧而难以有效地参加社会交往。属地并非实时更新,而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若用户地理位置与 属地不符,他人可能会对用户产生不信任行为。这种错误评价,很容易导致个人尊严受损。于社会而言,对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管理,有助于维护网络安全、保障良好生态与网络社区的真实性,实现对热点事件的监督,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比如,公开个人网络账号信息 属地,为个人提供了辨识网络信息的依据。网络时代,在许多重大热点事件发生后,多数人发布在网络中的信息往往无法辨别真伪,属地至少可以作为一个参考,防止冒充热点事件地区的用户恶意对舆情进行误导,使群众有机会在最初防线上考证内容的真实性,对舆情形式作出更加客观冷静的判断,不被恶意蹭热度引流量的账号所蒙蔽,做出偏激行为。再如,通过 属地公开,对任性发表言论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公开 属地,表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个人的行为实际上都处于监督之下,而能劝导大家理性参与讨论,传播积极向上的价值观。二、当前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保护现状(一)现状:个人信息权规范的适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在对其进行社会利用的基础上防止权利过度减损。年 中华人民共第期王少帅,等:个人网络账号信息的隐私权保护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加快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 网络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相继出台。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规定 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规章也相继颁行。这个时期,法律规范集中在对个人信息利用的规制上。比如,刑法修正案七 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为犯罪行为,主要规制的是信息的不合理利用。决定 第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主要确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对信息收集和使用、安全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网络安全法 虽明确了删除权、更正权等个人信息权益,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但主要是遵循 决定 确立的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还未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权利对待。之后,民法典 设立专章,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明确了个人对信息的知情同意权。年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颁行,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完整构建了个人信息权的规范体系。民法典 和 个人信息保护法 虽未明确“个人信息权”,但学界争讼已尘埃落定,即个人享有个人信息权。这一时期,法律确认了个人对个人信息享有权利,个人得以自主支配其信息。但个人信息权规范同样强调个人信息的社会利用,对无需个人同意可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路,主要是防止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利用,但经历了从单纯防止侵害到主动赋权的嬗变。在实践上,法院适用个人信息权规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处理。比如,在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和张某诉某平台侵犯个人信息案 中,前者张某等人因不满某公司提供的“剧本杀”游戏服务,在网上发布差评,该公司遂在其微信公众账号中披露了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经张某等人同意,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公布张某等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构成对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后者电商平台将个人信息公布在“反恶”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定,该网站所发布的案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发布行为构成个人信息权益及名誉权的侵害。在宁某、李某某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主要分析微信账号承载的大量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具有区别于他人的属性,即在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故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且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的范畴。(二)优点:兼顾实体与程序个人信息权完善的规范体系,具有实体与程序上的优点。实体表现在两个面向:其一,全过程保护,防止权利的“一次用尽”。个人信息权具备完善的权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并针对不同的处理行为以不同的权能加以保护。如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条规定了知情权和决定权、第 条规定了查阅权和复制权、第 条规定了更正权和补充权、第 条规定了被遗忘权、第 条规定了解释说明权。在被告将原告的身份证信息公开在聊天群中的案件处理上,法院认为,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然上述信息在原告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可见,借助个人信息权完备的权能,即使经个人信息权利人同意处分其信息,也能防止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获取个人同意以后,在后续的使用、加工、传输等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不当利用,而使个人权利难以寻求救济的情形发生。其二,个人信息权对客体的保护贯穿于公私法中。个人信息权规范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及国家机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年月 民法典 第四编第六章设立“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关都具有约束力。民法典 对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作出规定,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 不仅对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加以规范,还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并承担保护义务。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章专节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以法定权限、程序为界,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以规范国家机关的信息处理行为;第 条和第 条要求国家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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