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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驾驶室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CBT
3774-1996
船舶
驾驶室
空气调节
通风
设计
条件
计算
基准
3774
1996
CB/T3774-19963.1.5照明及其他热源热的计算。a。照明的发热量忽略不计;b.仪器设备的发热量应根据工作期间的输入功率计算,凡对设备的发热量无规定时,则按2kW计算。注:设定这种电气设备是根据EC出板物92一101和92一504有关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设计的。3.2冬季工况热损失冬季工况热损失按公式(4)计算。=T(kvAv十k,A,)式中:一热损失量,W,T一相邻舱室间温差,Av一除舷窗和方窗外的表面积,m2;A。一舷窗和方窗及其100mm外缘一圈表面积,见图1和图2;kv一相对于表面积Av的总传热系数,W/(m2K),按表2规定;k。一相对于表面积A,的总传热系数,W/(m2K),按表2规定。4通风量计算4.1处所容积计算驾驶室的总容积时不扣除操纵台、海图桌、家具、固定设备等的体积。4.2送风量送入驾驶室的风量应按下列设计条件中取最大值:8.保持2.1与2.2的条件所需的通风量:b.送入的室外新鲜空气量每人不得少于0.008m/s。4.3送风温度驾驶室的空气调节送风温度不得比室内的平均温度低10,采暖时也不得比该室内的平均温度高23.4.4空气平衡驾驶室内应保持系统正压.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归口。本标准由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参加。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冠南、邬显胜、施爱中。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