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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肉制品加工中使用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导则
SBT
10823-2012
畜禽
肉制品
加工
使用
肉类
蛋白质
制品
10823
2012
SB/T10823-2012畜禽肉制品加工中使用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导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畜禽肉制品加工中适当使用非肉类蛋白质制品的原则,以及含有非肉类蛋白质制品的加工畜禽肉制品标签的原则。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非肉类蛋白质制品non-meat protein products非源于畜肉及禽肉的可食用蛋白质制品。注1:乳蛋白质制品(MPP):指脱脂后蛋白质质量分数不小于25%的奶和奶制品,注2:植物蛋白质制品(VPP):遵循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植物蛋白的适用标准(见附录A).注3:其他类蛋白质制品:蛋类蛋白质制品、血类蛋白质制品、鱼肉蛋白制品和骨蛋白制品等,3基本原则3.1只有在本准定义中规定的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可用于畜禽肉制品。3.2在畜禽肉制品中含有非肉类蛋白质制品时应在标签中明确标注。应以含量多少降序完整列出所有成分。产品成分的描述中应包括畜禽肉制品中非肉类蛋白制品的来源(如豆类、花生),并宜标注非肉类蛋白制品的形态(如组织状、纤维状)。4非肉类蛋白质制品作为功能性和可选成分的使用4.1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可用作功能性成分或可选成分在畜禽肉加工产品中使用,但它不能替代该产品标准所要求的畜禽肉的含量。4.2作为功能性成分或可选成分在加工中使用的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其含量应该以成品的干物质的净重为基础进行计算。实际使用量应该根据添加的非肉类蛋白质制品和有关成品的特性而变化。4.3非肉类蛋白质制品作为功能性成分或可选成分时,应遵守其他功能成分和可选成分相应的规定,不改变产品名称。5部分替代斋禽肉制品中斋肉和禽肉的非肉类蛋白质制品的使用5.1当使用非肉类蛋白质部分替代畜肉和禽肉时应满足以下要求:)畜禽肉制品名称中应标识非肉类蛋白质制品的来源:b)制成产品的名称应描述其真实属性,不应误导消费者,并能从同类易混淆的产品中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