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卷第8期河北法学Vol.41,No.82023年8月HebeiLawScienceAug.,2023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3.08.006环境法典编纂契机下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新探———基于象征性立法进路俎璐,杜宴林收稿日期:2023-04-01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23年6月29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以公正司法为核心的考察”(17VHJ007)。作者简介:俎璐(1993-),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学、法学理论;杜宴林(1974-),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反思动物在生态环境秩序中的该当定位是环境法典编纂契机下的中国问题。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不仅是动物伦理地位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也具有法哲学上的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目前,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动物完全主体论和限制主体论的“不可行”,而这两条进路不仅误读了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诉求的原初意旨,还忽视了动物作为平等道德主体不可类人的伦理事实。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并非是要在形式上仿人法逻辑“学样”,将动物硬性纳入人法制度体系,而是要在人类族群内部以最高权威性规范的形式表达对另一个族群作为平等存在的理性尊重和正当权利的保护愿景。象征性立法是一种内蕴正当性的立法模式,通过象征性立法将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不仅可以通过价值宣示表达人法对于动物作为平等存在的理性尊重,还可以通过价值建构重塑人类动物权利保护意识和行为,进而提供动物权利保障的“潜在实效性”,是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的可行方案。如此,也恰可启发中国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的编纂者所秉持的理论前见。关键词:动物;主体地位;动物权利;象征性立法;环境法典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23)08-0096-23—69—NewExplorationoftheLegalizationofAnimalsSubjectsStatusundertheOpportunityofCompilingEnvironmentalCodes———BasedonaSymbolicLegislativeApproachZULu,DUYan-lin(ResearchCenterforTheoreticalLaw,JilinUniversity,Changchun130012,China)Abstract:ThereflectionontheappropriatepositioningofanimalsintheecologicalenvironmentorderisaChineseissueundertheopportunityo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