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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定——基于利益位阶理论视角_李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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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 优先权 工程款 受偿权优 基于 利益 理论 视角
Journal of adio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No 1,2023(Sum No 204)收稿日期 2022 12 13 基金项目 广西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中心“乡村振兴中广西瑶族石牌制法化融入乡村治理的路径研究 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H 村为例”(21021CXYB14)研究成果。作者简介 李连(1997 ),女(瑶族),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认定 基于利益位阶理论视角李连(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摘要 民法典 第 416 条与第 807 条分别规定的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均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当二者竞存且建设工程款无法清偿全部债权时,我国立法对二者的优先顺位暂无规定。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实际上都在保护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根据利益位阶理论,保护的利益相同,利益位阶也相同,法律应给予同等保护。当建设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价款时,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可依据债权比例确定受偿规则。关键词 货款优先权;工程款受偿权;利益位阶;比例清偿 中图分类号 D92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0597(2023)01 0044 09DOI:10 16161/j issn 1008 0597 2023 01 006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法典 第 416 条与第 807 条分别赋予货款优先权和工程款受偿权优先受偿的地位,两者因具备法定优先效力而被认定为法定优先权。在实践中,这两种法定优先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如何处理,现行法未有规定,学界存在诸多争议,亟待解决。例如:甲企业(发包人)在乙工厂处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且尚未给付价款 600 万元,在该批建筑材料上为乙设立货款优先权。甲企业将建筑材料交付于承包人丙,丙通过施工将此建筑材料用于修筑建筑物,承包人丙对建筑物享有 800 万元的工程款受偿权。此后,甲公司无法支付乙公司的货款和承包人丙的工程款,对建筑物进行拍卖,所得价款 1000 万元。44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总第 204 期)由于抵押财产建筑材料已经被添附到不动产建筑物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 41 条第 2 款“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甲企业对添附物即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乙对建筑物享有货款优先权,也就是说,货款优先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即建筑物。在此情况下,本案中乙工厂可以对 1000 万元的价款主张货款优先权。根据民法典 第 807 条的规定,承包人丙也可以对1000 万元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由此得出:建筑物拍卖所得的价款上存在两个需要清偿的权利:一是乙工厂的货款优先权,二是承包人丙的工程款受偿权。这两个权利共同存在于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上,二者是竞存的关系。那么,在拍卖所得价款 1000 万元不足以清偿 600 万元的货款优先权与 800 万元的工程款受偿权时,何者优先受偿,应当如何处理这两个权利竞存的问题。本文运用利益位阶理论,分析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所保护的本质利益,提出这两个权利竞存时,可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现行法没有规定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一)工程解释 没有解决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的顺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工程解释)第 36 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条款确立了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裁判理念,1因此承包人的工程款受偿权当然优先于货款优先权。但货款优先权终究是特殊的担保物权2,立法赋予其超级优先效力,以保障货款优先权人的货款债权获得实现并以此促进企业融资。货款优先权有别于抵押权等一般担保物权,其不适用一般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因而也不适用工程解释 确定的“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的裁判理念。工程解释 的规定无法解决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的问题。(二)民法典 添附制度没有解决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的顺位问题关于添附制度,据民法典 第 322 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据此,前述示例中,因建筑物归属于甲企业,故而甲企业应当赔偿乙工厂的货款。但应考虑到甲企业的赔偿款来源于建筑物拍卖的工程价款,而在此工程价款上同时存在承包人丙的工程款受偿权和乙的货款优先权。民法典 第 322 条规定了甲企业的赔偿义务,但是在债务人(甲企业)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且拍卖建筑物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的情况下,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的问题没有解决。简言之,该条款只规定债务人对被添附物如建筑材料具有赔偿或补偿义务,而没有规定添附物上的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时应如何确定优先顺位的问题。三、争议评析: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的论争对于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时的顺位关系,学界呈现相反的观点。(一)货款优先权优先于工程款受偿权的观54李连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认定 基于利益位阶理论视角法学研究点及评析1 货款优先权优先于工程款受偿权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若货款优先权人不提供建筑材料,承包人就无法施工,且承包人的施工并不会增加建筑材料价值,并且立法者赋予货款优先权超级优先的效力,在立法政策上将作为法定优先权来考量。3因此工程款受偿权应劣后于货款优先权。这一观点的核心在于,货款优先权人提供建筑材料是论证观点的逻辑起点,只要货款优先权人不履行提供材料的义务,那么承包人就无法施工。也就是说,货款优先权人决定了承包人能否施工,故认为前者优先。2 货款优先权优先于工程款受偿权观点的评析该观点虽有合理之处,但仍有不妥。首先,先提供材料才能施工的逻辑是成立的,但权利的优先效力以利益位阶高低为认定标准,而非以先有材料才能施工故而提供材料者优先的逻辑为标准。工程款受偿权与货款优先权优先顺位的认定,关键在于界定二者的利益位阶进而平衡地保护其利益。其次,货款优先权因具有超级优先效力而属于法定优先权,但工程款受偿权也因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的地位而属于法定优先权,二者在现行法中均具备法定优先性。因此,货款优先权具有超级优先效力的理由不足以支撑其优先于工程款受偿权。(二)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货款优先权的观点及评析1 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货款优先权的观点有观点主张工程款受偿权应优先于货款优先权。4一方面,工程款受偿权的目的是保护农民工的劳动债权,劳动债权的实现是维护农民工生存权的有效方式。并且基于法定权利优先于意定权利的法理,工程款受偿权理应优先于货款优先权。1另一方面,建筑物由建筑材料经过施工而成,二者已经融为一体,建筑材料上的货款优先权也因此而转移到建筑物上。所以货款优先权人应当预见到建筑物上可能会产生的工程款受偿权,让工程款受偿权优先并不会违背前者实现债权的预期。4因此工程款受偿权的效力应排在首位,货款优先权次之。2 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货款优先权观点的评析首先,从保护生存权角度出发,工程款受偿权基于保护农民工生存利益而效力优先具备合理性。5362 363但此种理由不足以说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货款优先权。因为当货款优先权人是个体工商户时,个体工商户自营自收,若其出卖货物的价款难以获得清偿,那么也有可能危及其生存利益。例如,A 装修厂房,从 B 店铺(为个体工商户)购买一批水泥用于粉刷墙壁,尚未支付水泥的价款 10 万元,并在其上为 B 设立货款优先权。在承包人 C 团队帮助甲完成粉刷工作后,甲无法支付工程款 20 万元。在此案例中,个体工商户 B 店铺 10 万元的价款债权在其收入中占重要比重,若不能受偿会严重影响收入而难以生活,由此可能侵害其生存利益。其次,虽然货款优先权是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意,订立合同并登记而产生,但这是货款优先权产生的来源,不能说明它就是意定权利。在担保物权体系中,法律直接规定效力优先的权利属于法定优先权。正如留置权是由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设立,法律规定其效力优先于其他一切担保物权,所以留置权是法定优先权。依此逻辑,货款优先权由于民法典 赋予超级优先效力,自然也是法定优先权。准此,工程款受偿权与货款优先权都属于法定优先权,二者是法定优先权之间而不是法定权利与意定权利之间的较量。最后,权利保护作为实现相关当事人债权利益的有效途径,应当考虑到利益相对平衡实现的64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总第 204 期)问题,不能因为价款担保权人对利益受损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就认为其自甘风险而自行承担损失。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中,不能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不合理地使得他方利益受损。6况且民法典引入货款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有力保护该权利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促进企业融资进而优化营商环境。若是因价款担保权人对利益受损的可预见性而减弱甚至不对其进行保护,则会打击其提供货物或者资金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发展。综上,这两种观点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均为仅考虑保护其中一方利益,未能双方兼顾。示例中建筑物拍卖总价款仅有 1000 万元,乙享有 600 万元货款优先权的债权,丙享有 800 万元工程款受偿权,无论哪一方优先受偿,另一方的债权都将受到较大损失。四、权益本质: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的权利内容权利主体的表现形式不同,所保护的利益偏重也会不同。民法典 规定的民事主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从商法学角度来说,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的主体都是市场主体,主要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当然也包括商自然人,暨商法规定的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具体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此,一个权利主体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人、商自然人;二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一)货款优先权保护的利益货款优先权,又称为价金超级优先权、购买价金担保权、价款债权抵押权等,是指尚未收讫价款的债权人在动产上享有的并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抵押权。7货款优先权功能有二:一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二是优化营商环境,通过赋予货款优先权超级优先效力来提高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进而优化营商环境。8据民法典 第 416 条规定可知,货款优先权人为该权利的主体,具体表现为出卖人或者提供融资的贷款人。在市场经济中,出卖人、提供融资的贷款人既可以是个体经营户,也可以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等。货款优先权的主体不同,其所保护的利益也会有所差异。1 货款优先权保护的生存利益当货款优先权人是个体经营户时,货款债权能否实现与其生存利益存在内在联系,体现“保障功能”。个体经营户是由个人或者家庭出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并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对外责任的自然人。927 30由于其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维护运营,经营收入是保障个人以及家庭生活的重要来源,收入减少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生存权。民法典 第 416 条的功能在于保障权利人实现货款优先权,赋予其超级优先的效力以达到促进融资的立法目标。货款债权能否实现与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收入息息相关,如果法律不优先保护货款,使得价款难以收回,那么可能影响其经营收入,没有收入将无法生活,生存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货款优先权保护的是生存利益。2 货款优先权所保护的经济秩序利益当货款优先权的主体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其保护的主要是市场经济秩序利益,体现“优化营商环境功能”。以公司为例,公司的货款债权实现与否,关系到公司本身的运营与收入。货款优先权从美国统一商法典 引进,旨在为企业融资提供渠道,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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