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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纶短纤纺丝机
FZT
96005-2011
涤纶
纺丝
96005
2011
ICS59.120.07W90FZ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T96005-2011代替FZ/T96005-1992涤纶短纤纺丝机Polyester staple spinning machine2011-12-20发布2012-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F7/T96005-20114要求4.1传动部分运转应平稳,无异常声响。4.2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螺杆挤压机齿轮箱表面温升应不超过30:计量泵变速箱温升应不超过20。4.3环境温度低于28时,纺丝箱保温层前后表面平均温度值不应大于65。4.4管道连接处不得泄漏。4.5些束通道及丝束接部位应光滑、不挂丝。4.6环吹风系统运动应平稳,无卡滞现象。4.7吹风装置风速应稳定,丝束无剧烈飘摆或并丝现象。环吹装置中单纺位同一水平面上风速差值率应不大于15%、侧吹装置中单纺位同一水平面上风速差值率应不大于20%。4.8联苯管道应按技术文件规定值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得渗漏。4.9纺丝箱体及联苯加热器应按GB150进行制造、试验和验收,并受TSGR0004一2009监督。4.10导丝罗拉动平衡许用不平衡量应不低于GB/T9239.1一2006G2.5级。4.11装配后牵引辊表面径向圆跳动应0.05mm。4.12螺杆挤压机各区温度控制精度应为士2。4.13螺杆挤压机熔体压力控制精度应为士0.3MPa。4.14纺丝箱固定测温点的温度差不宜超过2。4.15计量泵应符合FZ/T92026的规定,4.16喷丝板应符合FZ/T92038的规定。4.17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应良好,绝缘电阻1M。4.18金属外壳保护性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0.1。4.19电气元件应能经受持续1mi的耐压试验,试验电压1500V:对不能承受上述高压的元器件进行试验时必须断开。4.20纺丝机涂装应符合FZ/T90074的规定。5试验方法5.1目测检验应符合4.1、4.4、4.6的要求。5.2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用刘温仪在螺杆挤压机传动箱和计量泵变速箱表面不少于3点,测得的表面温度减去环境温度的平均温升值,应符合4.2的要求。5.3环境温度低于28时,用测温仪在纺丝箱保温层前后表面且避开直接传热点,测量点不少于6点,得到的平均温度值,应符合4.3的要求。5.4用与生产规格相应的涤纶丝束擦拭通道内壁及丝束接触部位,应符合4.5的要求。5.5目测丝束在吹风室的状态,用风速仪测量单纺位同一水平面上不少于8处的风速,风速差值应符合4.7的要求。5.6按照GB150中规定的气密性试脸方法,试验结果应符合4.8的要求,5.7用动平衡机检测导丝罗拉动平衡,许用不平衡量应符合4.10的要求。5.8用千分表检测牵引混表面径向圆跳动,其结果应符合4.11要求。5.9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螺杆挤压机各区显示温度与设定温度的差值,应符合4,12的要求。5.10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螺杆挤压机熔体压力显示值与设定值的差值,应符合4,13的要求。5.1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纺丝箱体固定测温点在8h内最高温度与最低温度的差值,应符合4.14的要求。2F7/T96005-20115.12计量泵的试验方法按FZ/T92026的规定。5.13喷丝板的试验方法按FZ/T92038的规定。5.14用兆欧表测量电气设备,其绝缘电阻值应符合4.17的要求。5.15用电桥测量金属外壳保护性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4,18的要求。5.16用耐压试验仪做电气元件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19的要求。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为本标准4.1、4.4一4.11、4.15一4.20项目。6.2型式检验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险:)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型式检验为本标准4.14.20项目。6.3每台产品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签发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6.4纺丝箱及联苯加热器应具有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监检标记的质量证明书。6.5产品在安装、调整、试验中发现不符合本标准时,由制造厂负责会同使用厂处理。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包装7.1.1产品的包装应符合FZ/T90001的规定。7.1.2产品铭牌应符合FZ/T90089.1和FZ/T90089.2的规定,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应符合TSGR0004一2009的规定。7.1.3安全警示标志应置于产品的醒目位置,并应符合GB2894的规定,7.2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的位置起吊,包装箱应按规定的朝向安置,不得倾倒。7.3贮存产品出厂后,在有良好防雨及通风的贮存条件下,包装箱内的零部件防潮、防锈有效期为出厂日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