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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品质鉴定
第1部分:通则
SBT
10398.1-2005
旧货
品质
鉴定
部分
通则
10398.1
2005
SB/T10398.1-20054.1.2尚可用性能一般、主要功能正常。4.2旧货品质不达标(废品)性能无法检测或指标超差,主要功能丧失,无法使用。5旧货品质鉴定方法旧货品质鉴定方法主要有感官鉴定法、理化鉴定法、实际试用观察法、调查研究法等。5.1感官鉴定法凭借人的感觉器官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5.2理化鉴定法利用各种仪器、器具和试剂等手段来测试商品特性的一种方法,主要有化学法、物理法、生物法等。5.3实际试用观察法在实际试用中观察评价商品的使用质量。5.4调查研究法通过追踪旧货的来源,查询相关的档案资料,获得有关旧货的信息资料,然后进行综合分析,鉴定旧货质量。6旧货品质鉴定要求6.1鉴定人员要求6.1.1自检人员要求接受过相关知识培训,持特证上岗。6.1.2检查人员要求检查人员隶属的机构有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6.2鉴定过程要求旧货品质鉴定工作应从安全要求,环保、卫生要求,可用要求等基本方面对使用过的产品进行鉴定。其中安全要求为重点检查项目,实行“一票否决”。7品质保证7.1旧货经营者对旧货进行维护、修理、加工,改造后,应承担其产品质量责任。7.2旧货经过鉴定,品质不达标者为废品,不得销售。7.3旧货经过鉴定,品质达标者为旧货,可以销售。7.4旧货销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商品的明显部位张贴统一印制的“旧货”标识后再行销售,不得以旧充新、欺骗消费者。8不得作为旧货经营的物品8.1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8.2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