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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服务规范
SBT
10942-2012
家庭教育
服务
规范
10942
2012
SB/T10942-2012引言为了更好地规范国内的家庭教育服务市场,为家长及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标准。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形成家庭教育服务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提高家庭教师的综合素质,指导家庭教育服务机构采用标准化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SB/T10942-2012家庭教育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庭教育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木要求、服务内容、服务管理及消费者关系管理。本标淮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服务机构和家庭教师、消费者与服务对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GB/T19001一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家庭教育服务family education service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提供胎儿教育、婴幼儿早期教育、中小学生家庭辅导以及家长家庭教育服务的通称。3.2家庭教育服务机构family education service organization依法成立的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经营或中介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3家庭教育服务消费者family education service to consumers接受家庭教育服务的对象,通常指家长及学生(以下简称消费者)。3.4家庭教育服务合同family education service contract服务机构或家庭教师与消费者关于家庭教育服务内容和要求所签订的书面文件(以下简称服务合同)。3.5家庭教师family teachers根据服务合同要求,为消费者在家庭中提供服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3.6家长家庭教育family education for parents家庭教师为家长提供的针对子女(或孩子)的未来成长发育,德智教育,心理教育等方面的辅导和咨询等服务。1SB/T10942-20124基本要求4.1服务机构4.1.1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4.1.2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均要明示。4.1.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家庭教师。4.1.4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并保持整洁的环境卫生。4.1.5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4.1.6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4.2从业人员4.2.1管理人员4.2.1.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2年以上的教育管理工作经历。4.2.1.2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家庭教育服务的法律、法规。4.2.1,3掌握现代经营管理的策胳和手段。4.2.1.4掌握与经营项目有关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4.2.1.5具备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的能力。4.2.2服务接待人员4.2.2.1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4.2.2.2会讲普通话和本地方言,语言表达准确。4.2.2.3熟悉家庭教育服务的规章制度、服务程序。4.2.2.4掌握与消费者和家庭教师的沟通技巧。4.2.3家庭教师4.2.3.1年龄在20周岁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2.3.2了解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4.2.3.3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各类传染性疾病。4.2.3.4具备教师资格证并接受岗前培训。4.2.3.5掌握家庭教育相关的服务技能。4.2.3.6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协调、应变等能力和亲和力。4.2.3.7遵守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4.2.3.8爱岗橄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4.2.4职业道德4.2.4.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4.2.4.2文明礼貌,微笑服务,对消费者和蔼可亲,热情友好。4.2.4.3尊重消费者习俗,不干预消费者家庭的日常生活。4.2.4.4自重自爱,爱护消费者财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