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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气设备
第2-33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YY
0319-2008
医用
电气设备
33
部分
医疗
诊断
磁共振
设备
安全
专用
要求
0319
2008
YY0319-2008/1EC60601-2-33:2002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1EC60601-2-33:2002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2005)。本标准对国际标准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一别除IEC60601-2-33:2002标准中的封面、前言和引言;一用小数点符号“,”替换小数点符号“,”:一由于中文版式的原因,页码、字体和字号等改变,均不影响一致性程度。本标准代替YY0319一2000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医疗诊断用磁共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本标准与YY0319一2000的主要差异如下:一增补或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一增补或修改了随机文件的要求:一增补了第36章“电磁兼容”的要求:一增补或修改了第八篇“工作数据的准确性和危险输出的防止”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完善了“梯度输出的限值”、“SAR限值”等有关磁共振设备的特定安全要求。本标准附录L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A、附录B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电子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电子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西门子迈迪特(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及、倪成、何爱琴、高明武。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YY031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