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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麻细纱
NYT
255-1995
剑麻
细纱
255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255-95剑麻细纱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剑麻细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以剑麻纤维为原料纺成的细纱。2引用标准GB/T15029剑麻白棕绳NY/T243剑麻纤维制品回潮率的测定蒸馏法NY/T245剑麻纤维制品含油率的测定NY/T246剑麻纱线线密度的测定NY/T250剑麻纱线断裂强力的测定3产品分类3.1剑麻细纱按其捻向不同分为Z捻和S捻二类。3.2产品标记用品名、类型、公称支数表示。其表示方式如下:口公称支数,m/g类Z或S品名,剑麻细纱3.3标记示例:公称支数为0.60支的Z捻剑麻细纱,其标记为:剑麻细纱Z-0.604技术要求4.1每一捆剑麻细纱应是连续不断的整条。4.2剑麻细纱的支数允许偏差和支数不匀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支数允许偏差,%士8士10士12支数不匀率,%5684.3剑麻细纱的平均断裂强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5-03-23批准1995-08-01实施1NY/T255-956.2.2应随机选取所需的纱捆数,每一捆应从被检验批中的不同包抽取。6.3判定规则6.3.1一批细纱如有一项达不到第4章中4.1和4.2条规定,应判为不合格品。6.3.2一批细纱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第4章表1和表2规定,允许重新抽样测试该项指标,重新测试结果如达到标准,可视为原定等品,如仍达不到标准,被判为降等或不合格品。6.3.3一批细纱如有二项或三项指标达不到第4章中表1和表2规定,被判为降等或不合格品。6.4复检有关方面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可会同重新抽样检验,以一次复检结果论断。复检中全部费用由责任方负责。6.5重量验收6.5.1剑麻细纱的公定回潮率为13%。6.5.2细纱公量计算方法按GB/T15029附录C绳索公量计算方法规定。6.5.3整批细纱重量,按标明重量验收。6.5.4每包细纱重量含捆扎绳的重量,但不包括外包装材料的重量。捆扎绳的重量不应超过该包细纱的0.5%。6.5.5有关方面对一批细纱重量有异议,按本标准6.2条抽取样捆,按本标准5.4条规定测试细纱回潮率,按本标准6.5.2规定计算该批细纱公量,按细纱公量验收。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每一包细纱应附有标签(标明产品标记、商标、等级、净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标志。包皮上应印有产品标记、商标、等级、净重及防潮标志。7.2包装7.2.1细纱应盘绕结实、整齐。7.2.2纱捆必须用防护材料加以包装,并捆扎结实、牢固。7.3运输装运剑麻细纱的车辆、船舱必须清洁、干燥,不能与易燃、易爆和有损细纱的物品混装。7.4贮存剑麻细纱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仓库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防止受潮和受污染,不能露天堆放。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农业部剑麻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祝天立、郑万春、黄星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