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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用二氧化钛技术条件
YB
523-1982
冶金
氧化
技术
条件
523
1982
YB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523-82冶金用二氧化钛技术条件1982-10-18发布1983-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金工业部部标准冶金用二氧化钛技术条件YB523-82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政编码:1045http:/http:/电话:(010)51299090、685220061983年3月第一版书号:151692-4877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2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523-82冶金用二氧化钛技术条件代替YB523-65本标准适用于制作各种类型含钛耐高温合金以及对钛纯度要求较高的其他制品用的二氧化钛。1技术要求1.1二氧化钛按其化学成分划分为下列两个等级:化学成分,%等级牌号TiO含量杂质含量,不大于不小于CuPbSnAsSbBiP:OFe2OSiozc一级YTiO-199.50.020.0010.0010.0010.0010.0010.050.050.10.250.05二级YTiO2-2990.020.00150.00150.0010.0010.0010.050.050.10.350.11.2二氧化钛的烧减量不大于0.5%。1.3二氧化钛的粒度,超过0.09mm(160目筛)部分不大于0.5%。1.4二氧化钛不允许含有外来杂质及凝块。2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2.1二氧化钛分析检验方法按供方惯用的方法进行。2.2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验收,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2.3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的二氧化钛组成。批重应不超过3t,经双方协议,可酌情增减。2.4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可在收到产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取样。2.5取样方法:从每批交货总袋数中任意抽取10%,如一批少于40袋者,则抽取20%。拆袋后用探管从中心插至底部,取等量的试样混合,其总量应不少于1kg。将试样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500g左右,装人洁净干燥的带磨口塞的广口瓶内。经检验后余下的密封保存备查(保存六个月)。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该批中再抽两倍数量的袋取样,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3标志、包装、运输、贮存3.1产品应以塑料编织袋或双层牛皮纸袋内衬一层塑料薄膜袋包装。每袋净重25kg。袋上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及牌号、批号、净重,并标有“轻放防潮”等字样。3.2产品应用带篷的车辆运输,防止包装袋损伤、雨淋及化学药品的浸蚀。3.3每批产品应附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中注明: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及牌号;c.产品批号、净重、袋数;d.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1982-10-18发布1983-06-01实施YB523-82e.本标准编号;f.检验日期;g出厂日期。3.4产品应存放于凉爽、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氛的仓库内。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东升金属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523-65二氧化钛作废。版权专有侵权必究YB523-1982书号:151692-4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