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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2023
教育
整顿
自查自纠
对照
检查
负面
清单
范文
法院2023年教育整顿自查自纠对照检查负面清单范文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突出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法院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等现象比较严重的;
2.领导干部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
4.非因履职需要、非经法定程序过问案件,或者非履行职责、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5.领导干部要求或法院干警邀请办案人员、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6.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8.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9.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0.泄露法院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1.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分成案件代理费用。无正当理由,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的;
12.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13.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4.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5.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
16.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的;
1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其他问题的。
(二)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在职干警。
(1)经商办企业的;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0)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1)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2.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法院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规行为。
(1)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以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①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②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③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④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⑤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2)在法院干警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3)在法院干警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4)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4.法院干警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的;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的;
3.与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的;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的;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的;
6.其他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问题
1.有案不立方面。(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强制当事人诉前调解等方式拖延立案,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力;(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的;(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受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
2.压案不查方面。(1)无正当理由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2)违反审判期限管理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延长审限,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甚至案件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未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案件审判信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有罪不究方面。(1)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未经法定程序对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的;(2)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3)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的。
(五)法官离职后违规从事律师执业、充当诉讼掮客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的;
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执法司法人员,从中牟利的;
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
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执法司法人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
6.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的;
7.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
8.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民商事案件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
1.违反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2.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3.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发放的;
4.执行拍卖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