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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行为规范
SBT
11111-2014
再生资源
回收
站点
交易
行为规范
11111
2014
SB/T11111-20144.4平等原则具有平等的回收经营地位,交易合同和行为能平等体现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愿。4.5优质原则回收经营活动中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回收经营和服务的结果符合双方事先约定。5资质5.1回收站点的经营主体应具备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场地租赁证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等。5.2固定回收站点应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所回收的再生资源应在其经营许可的范围内。5.3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其固定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相关资质证件。6回收行为要求6.1应向所在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预约上门等便捷的回收服务。6.2流动回收站点作业过程中不影响居民的生活。6.3应对交付的再生资源的品种、来源、质量等进行检验。6.4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两年。6.5回收站不应回收下列物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刚毒、放射性等危险品;b)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有班物嫌疑的物品;d)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7计量要求7.1应使用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取得检定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应使用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淮确度。72收购的再生资源如需计量,要保证计量准确,被计量物误差量不应超过实际量值的5%。7.3现场计量时,应向交易对方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交易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7.4采用预估的方式进行计量的,预估结果应取得交易双方的同意。7.5采用计件的方式进行计量的,应明确标明或告知定价方式,并经双方认可。8交易行为要求8.1回收站点应明确标示各品种再生资源回收价格。8.2再生资原回收价格的调整,应以尊重市场变化为原则,根据药定进行价格调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