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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纶短纤纺丝机
FZT
96011-2011
丙纶
纺丝
96011
2011
FZ/T96011-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FZ/T960111992丙纶短纤纺丝机。本标准与FZ/T96011-199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前言”:对规格及基本参数进行了系列化:对同类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进行了合并;对技术要求尽可能进行了量化;增加了与技术要求相对应的试验方法;增加了8.1.3安全标志。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化纤设备厂、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爱芹、黄雄林、林健、王定谷、雷飞世。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FZ/T96011-1992FZ/T96011-20115.12喷丝板的试验方法按FZ/T92038的规定。5.13用兆欧表测量电气设备,其绝缘电阻值应符合4.15的要求。5.14用电桥测量金属外壳保护性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4.16的要求。5.15用耐压试验仪做电气元件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17的要求。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为本标准4.1、4.44.8、4.134.18项目。6.2型式检验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型式检验为本标准4.14.18项目。6.3每台产品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签发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6.4纺丝箱应具有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监检标记的质量证明书。6.5产品在安装、调整、试验中发现不符合本标准时,由制造厂负责会同使用厂处理。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包装7.1.1产品的包装应符合FZ/T90001的规定。7.1.2产品铭牌应符合FZ/T90089.1和FZ/T90089.2的规定,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应符合TSGR0004-2009的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7.1.3安全警示标志应置于产品的醒目位置,并应符合GB2894的规定。7.2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的位置起吊,包装箱应按规定的朝向安置,不得倾倒。7.3贮存产品出厂后,在有良好防雨及通风的贮存条件下,包装箱内的零部件防潮、防锈有效期为出厂日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