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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型钢可缩性巷道支架卡缆
MT
326-1993
型钢
可缩性
巷道
支架
326
1993
MT326-936.3.1产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采用随机抽样法进行。6.3.2每批交验卡缆每500套划为一组,余数多于100套少于500套时也应单独划为一组。6.3.3出厂检验每组随机抽取6套进行检验。6.3.4型式检验每组随机抽取3套进行检验。6.4判定规则力学性能全部合格,加工质量合格率不低于85%时,判定该批卡缆合格。力学性能不合格或加工质量合格率低于85%时,判定该批卡缆不合格。7产品标志、包装及贮存7.1标志7.1.1产品标志的基本内容应包括:a制造厂名;b.产品名称;c.产品型号或标记;d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e.产品的主要参数。7.1.2产品标志应印制在产品说明上,随产品提供给用户。7.1.3在卡缆各零件的明显部位应打上产品代号及生产厂家代号。7.2包装7.2.1双槽形夹板式卡缆及U型螺杆夹板式卡缆的夹板应叠放在一起,每10个用铁丝打成一捆。螺母应套在螺杆或螺栓上,每100个打一包装入木箱内。7.2.2楔式卡缆应根据其形状及外形尺寸进行包装。大部件用铁丝打捆,小部件应打包装箱。7.2.3产品发送用户时应随带下列文件:a产品合格证;b.产品说明书;c安装图或装配图;d.其他有关的技术文件。7.3贮存7.3.1产品应按型式、规格分别码放,码放时应有下垫,下垫高度不低于100mm。7.3.2成品应码放整齐、不得露天堆放。7.3.3螺栓、螺杆、螺母应单独存放,避免重物碰击挤压后损伤螺纹。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技术发展局、物资供应局、生产局提出。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开采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姚社军、寇玉昌、杨景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