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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项目评定规范
GAT
769-2008
道路交通
事故
受伤
人员
救治
项目
评定
规范
769
2008
GA/T769-2008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25头部外伤6眼部外伤87耳鼻咽喉及颌面口腔外伤138胸部外伤209腹部及泌尿生殖系统外伤2410四肢骨与关节创伤3011脊柱与脊髓外伤4312其他特殊类型外伤50附录A(规范性附录)诊断证明书53附录B(资料性附录)使用说明54GA/T769-20084总则4.1评定原则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结合临床医学普遍采用的救治项目,综合评定。4.2评定时机以本次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及其所致的并发定,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标准(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4.3评定项目医疗救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检查,使用的各种药物和医疗器材,以及所接受的其他医疗服务等,4.4评定依据本标准依据受伤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救治项目进行评定,具体如下:)门诊救治项目:依据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药品处方、治疗清单等,b)住院救治项目:依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处置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等。本标准使用的诊断证明书见附录A。救治过程中的各项临床检查、治疗用药、医用材料、病房及病床等标准,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4.5抢救期受伤人员处于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导致病程明显延长。抢救期一般在三日内,特别严重的原则上不超过七日。4.6原有伤病及并发症的处理4.6.1原有伤病是指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已经存在的损伤或疾病,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与损伤同时存在,并对机体发生影响,出现一个共同的损伤后果。4.6.2对原有伤病所引发的并发症,应积极治疗。治疗终结时,可根据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及原有伤病在救治后果中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确定损伤参与度。参见附录B。4.7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4.8评定人权利与义务4.8.1评定人权利:)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业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不足而拒绝评定。4.8.2评定人义务:)全面、客观、科学、细致地对受伤人员的救治病历等资料进行审阅,对受伤人员进行检查并记录:b)及时正确地做出评定意见:c)回答办案机关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D保守案件秘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