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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GA
40-2008
道路交通
事故
案卷
文书
40
2008
GA40-2008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代替GA40一2004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本标准与GA40一2004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一标准名称由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一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文书名称、内容及格式(2004年版的6.1.1:本版的6.1.1):一删除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004年版的6.2.1.3):一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改为填空式并增加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栏目(2004年版的6,2.1.4;本版的6.2.1.3):调整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排列位置(2004年版的6.2.1.11,本版的6.2.2.14):修改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12,本版的6.2.1.11):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22;本版的6.2.1.21):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6.2.1.22);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6.2.1.2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6.2.1.24):一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6.2.1.25):一修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3.10;本版的6.2.3.10)。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刘宇明、唐剑军、李华、,孔斌。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40-1992、GA40-2004.GA40-2008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叙述式文书宜打印。正式印制时,本标准文书中标明的(印章)、(签名或盖章)、(签名捺指印)以及文书制作应含内容说明不印出。4.1.3文书的编号,填写在该文书名称下居中位置。4.1.4案卷的统一页号标注在每页文书正面的右上角,背面有内容的,标注在背面的左上角。4.2案卷文书用纸4.2.1案卷文书用纸采用GB/T9704中规定的公文用纸。4.2.2案卷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97mm210mm。4.2.3案卷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一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土1mm:一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土1mm:一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4.3立卷方法4.3.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归为一个案卷。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分别立卷,结案后随时归挡。4.3.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4.3.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分正卷和副卷。4.4装订方法和要求4.4.1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应用防腐防锈的线材装订。材料中不能有大头针、回型针等。4.4.2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对于大于或小于文书用纸幅面的案卷材料,按A4纸型规格折齐或粘贴成相应尺寸的纸张。4.4.3对横排A4纸型图、表,图、表的上方应在订口一边。4.4.4胶粘文书、软卷皮,粘合剂黏度要适当,粘贴牢固、平整、无空泡、无被折,无粘合剂溢出。案卷材料装订后粘贴软卷皮,粘贴软卷皮要包紧、包平,浆口7mm。4.5保管期限4.5.1保管期限起算时间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4.5.2永久保管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4.5.3定期保管4.5.3.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4.5.3.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4.5.2和4.5.3.3中规定的除外):保管期为5年。4.5.3.3致人伤残、死亡1人至2人和沙外交通事故(4.5.2中规定的除外):保管期为20年。4.5,4保管期限期满案卷处理对保管期满的,案卷须复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长保管期限或转为永久保管。销毁的案卷须经过审批,并保留审批件及案卷索引目录。5案卷档案袋、卷皮、卷盒格式5.1档案袋5.1.1案件理过程中作为临时装具。案卷归档保存时,应除去档案袋,使用软卷皮装订,装入卷盒内保存。5.1.2档案袋外形尺可寸:300mm220mm30mm(见图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