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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镍粉
YST
925-2013
还原
925
2013
YS/T925-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开华、李智专、吴亚辉、周继锋、张翔、汪锦瑞、闫梨、谭翠丽。YS/T925-20135.3检验项目及取样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费氏粒度、中位径、松装密度、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的检脸。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检验项目取样规定要求章节号试验方法章节号费氏粒度4.1中位径3.24.2按GB/T5314的规定松装密度4.3化学成分3.34.44.8外观质量逐桶3.44.95.4检验结果的判定5.4.1产品的费氏粒度、中位径、松装密度和化学成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应按GB/T5314的规定在该批产品中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取双倍数量的样品按4.14.8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个结果不符合本标淮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4.2产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判该桶产品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6.1标志6.1.1销售包装标志经检验合格的产品销售外包装上应打印如下标志(或贴标签):)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b)供方名称、商标:c)产品名称、牌号、等级:d)产品批号。6.1.2贮运包装标志产品的贮运包装应注明:供方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牌号、等级、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并注明“防潮”“轻放”“向上”等字样或标志。6.2包装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采用真空包装或包装袋充保护性气休包装,并放于包装桶中加盖密封,每桶净重25kg,6.3运输运输时应防止产品受雨、受潮,运输车辆应清洁。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滚动、倒置及剧烈碰撞,并防止产品的密封包装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