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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空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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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构建
高强
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1.0534外空开发与利用中的热点问题研究专题主持人语:随着各国对外空开发利用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升,外空活动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参与主体也在不断增加。在复杂的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背景下,低地球轨道(LEO)正在变得日益拥挤,面临着竞争和对抗的严峻挑战。低地球轨道是人类载人航天的主要活动区域,也是大规模星座部署的区域,低地球轨道环境的安全问题正在日益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构建合理有序的国际空间交通管理制度,促进外空活动的长期可持续性已成为各方共识。为体现相关领域的热点问题,本期特别就外空开发与利用中的热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并刊发三篇文章,分别就中国空间站交叉豁免责任制度的构建、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之执行与应对、国际空间交通管理的困境与中国的应有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上述文章所援引的资料、分析和结论性建议等,皆可供学界和相关政府部门参考借鉴。高国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论中国空间站交叉豁免责任制度的构建蔡高强,王诗茜(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交叉豁免责任制度在国际空间站的适用,既规避了国际空间站部分管辖权争议的难题,又避免了国际空间站成员国及相关实体之间的讼累。在外空活动的法律框架下以及国际空间站的建设与营运实践中,交叉豁免责任制度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责任分担制度,并在空间站领域得到广泛适用。中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完成空间站建造的航天大国,在制定中国空间站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时,可以借鉴已在国际空间站证明其实用价值的交叉豁免责任制度;但基于中国空间站与国际空间站之间的差异,应对该制度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如此,则既可以使中国空间站参加主体时刻保持审慎态度以减少损害的发生,建立多模式交叉豁免责任制度及与之相配的多元化救济途径,又可以吸引更多的国家及相关实体参加,从而促进中国空间站的国际合作。关键词:交叉豁免责任制度;国际空间站;中国空间站;救济机制;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9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204(2023)02013409ConstructionofCross-exemptionLiabilitySystemforChineseSpaceStationCAIGaoqiang,WANGShiqian(Lawschool,XiangtanUniversity,XiangtanHunan411105,China)Abstract:Theapplicationofthecross-exemptionliabilitysystemintheInternationalSpaceStationnotonlyevadessomejurisdictionaldisputesovertheInternationalSpaceStation,butalsoavoidsthelitigationbetweenthememberStatesoftheInternationalSpaceStationandrelatedentities.UnderthelegalframeworkofouterspaceactivitiesandintheconstructionandoperationoftheInternationalSpaceStation,thecross-exemptionliabilitysystemhasbecomeanewsystemofliabilitysharing,andhasbeenwidelyusedinthefieldofspacestation.Asaspacepowerthathascompletedtheconstructionofitsspacestationindependently,Chinacanlearnfromthecross-exemptionliability收稿日期:20210812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149)作者简介:蔡高强(1967),男,湖南益阳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空间法、国际经济法.第36卷第2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6No.22023年3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SocialSciencesEdition)March2023systemwhichhasproveditspracticalvalueintheInternationalSpaceStation,whenformulatingtheliabilitysystemfor the compensation of damages of the Chinese Space Station.However,based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ChineseSpaceStationandtheInternationalSpaceStation,theliabilitysystemshouldbemodifiedandimprovedproperly,whichwillenabletheparticipantsoftheChineseSpaceStationtomaintainaprudentattitudeatalltimestoreducetheoccurrenceofdamages,andestablishamulti-modecross-exemptionliabilitysystemandavarietyofcorrespondingremedyapproaches.Meanwhile,morecountriesandrelevantentitiescanbeattractedtoparticipate,thuspromotingth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oftheChineseSpaceStation.Keywords:cross-exemptionliabilitysystem;InternationalSpaceStation;ChineseSpaceStation;remedymechanism;compensationfordamages中国空间站已于 2022 年成功建设完成,在国际空间站于 2024 年退役之后,中国空间站将成为唯一在轨运行的低地球轨道(LEO,以下简称“低轨”)空间站。中国作为一个成功跻身世界空间大国先进行列的航天大国,一直致力于推动外空领域的国际合作,因此,中国空间站也必然将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然而,中国至今尚未专门出台关于中国空间站责任制度的法律框架。国际空间站相关合作国签署的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以下简称政府间协议)为国际空间站设立了独特的交叉豁免责任制度。该制度作为一种不同于联合国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的责任分担制度,对中国空间站损害责任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基于中国空间站与国际空间站的差异,该制度应结合中国空间站的具体实际,以构建专属中国空间站的交叉豁免责任制度。一、交叉豁免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政府间协议为促进伙伴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对伙伴国之间因为特定的空间站活动造成的损害设立了交叉豁免责任制度。该制度是适用于国际空间站的一种责任分担制度,具体规定为:若一伙伴国的实体或人员基于被保护的空间操作活动对另一伙伴国的人员、实体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受损方应放弃向致损方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放弃追究的损害情形包括:任何人身损害、其他健康损害或死亡;财产的损坏、损失;收支或赢利损失以及其他直接、间接或者结果性损害1。交叉豁免责任制度最初由美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创设,是一项责任分担的国内法律制度,而政府间协议中的交叉豁免责任制度是首次被规定在国际性法律文件中的责任分担的国际制度。因此,交叉豁免责任制度若想成为中国空间站在国际合作中的责任制度,必须具有法理基础,使其符合国际法以及国际空间法的现有规定和现有法律制度,以满足其内容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的要求。(一)交叉豁免责任制度不得违反一般国际法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缔结条约的自由,政府间协议作为一个由 16 个主权国家缔结的多边协定,不得破坏国际社会的秩序以及损害国际社会的利益,因此,政府间协议必须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而且,交叉豁免责任制度作为政府间协议的其中一项条款,亦不得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条的规定,若交叉豁免责任制度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一般认为,国际强行法的内容涉及国际最基本的共识,如人权领域中的人权保护、禁止奴隶贩卖,海洋领域中的公海自由,基本原则中的国家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交叉豁免责任制度作为国际空间站中缔约国之间相互放弃追偿权利的一项多边协定中的制度,并不会造成对人权、国际公共利益、国家主权的侵害,因此,交叉豁免责任制度并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交叉豁免责任制度作为政府间协议中的一项对主权国家和空间实体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制度,不得违反联合国国家责任公约草案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虽然联合国国际责任公约草案中的免责事由是指特定情形下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理,可能仍需进行赔偿;而政府间协议中的交叉豁免责任制度是指特定情形下放弃向致损方求偿的权利,即受损方没有获得致损方赔偿的可能性。然而,政府间协议中的交叉豁免责任制度与联合国第36卷第2期蔡高强等:论中国空间站交叉豁免责任制度的构建 135 国家责任公约草案中的免责条款并不冲突,这源于联合国国际责任公约草案中非违法则免责的规定,而政府间协议背景下的交叉豁免责任制度同样不适用于故意造成的损害情形。因此,交叉豁免责任制度作为一项规定合作方责任分担的责任制度,亦不得违反联合国国家责任公约草案。(二)交叉豁免责任制度不得违反国际空间法赔偿责任制度国际空间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根据其目前已有的国际法律规定,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联合国五大外空条约。因此,交叉豁免责任制度必须符合国际空间法赔偿责任制度,即作为一种责任制度,不得与外空条约责任公约所规定的责任制度相抵触。外空条约的责任制度规定,缔约各国应对其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承担管控责任,三类发射国应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发射国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仅包括政府机构的空间活动所致损害,还包括商业机构的空间活动所致损害。责任公约则将外空条约关于发射国的赔偿责任制度进一步细化,详细规定了国际空间法下的赔偿责任范围、损害种类以及损害发生地点等,不仅规定了发射国在地球表面造成损害的绝对赔偿责任和在地球表面以外造成损害的过错责任,还将发射国公民以及参与空间物体操作行为的外国公民从国际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内予以排除。可以说,责任公约是外空条约的具体化,这两大条约的追偿主体均为国家。然而,交叉豁免责任制度是合作方自愿放弃求偿权,无需私人主体先向本国申请,再由国家进行追偿这一烦琐程序,且政府间协议规定,若不是因受保护的空间操作活动而造成的损害,则仍适用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因此,政府间协议中设立的有关国际空间站中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违背联合国外空法现有的国际规定,其第 16 条关于交叉豁免责任制度的规定恰恰是在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的基础上对国际空间站赔偿责任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三)交叉豁免责任制度应符合契约自由原则政府间协议作为国际空间站 16 个国家共同缔结的条约,必须在各缔约国主权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合意,且不得存在欺诈、强迫他国的情况。在国际社会,各国主权平等,与契约上私人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国际法上主权国家缔约的条约与私法上的契约的法律性质基本相同2。事实上,国际条约的签订是当事国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结果,国际条约的内容即是当事国之间就其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具体表述。国际法上的条约与私法上的契约具有相似的有效性根据,即缔约者的自由意志。国际条约的签订方式及条约的内容等均是当事国自主选择、自愿同意的3,因而,国际条约具有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