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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绿色
原则
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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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敏
【法学研究】DOI:10.14182/ki.j.anu.2023.02.010论行政法中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宋 福 敏(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关键词:行政法;绿色原则;环境保护摘要: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需要公私法的共同作用,作为规范公权力运行的行政法,也应追随民法典的步伐,引入绿色原则。从宪法的角度来说,在行政法中引入绿色原则是必需的;从行政法本身来说,引入绿色原则是其转型与回应使然;从生态法治建设来说,在行政法中引入绿色原则是构建现代化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行政法“绿色化”为其引入绿色原则奠定了可行性的前提和基础;“绿色行政”为行政主体贯彻落实绿色原则提供了可行性路径。从定位和性质上来说,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是一项限制性的基本原则。既有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可以接纳绿色原则,但也会受到后者一定的限制,需相应地做出一定的调适。未来,行政法中绿色原则的确立及具体推进应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三层面展开,包括绿色原则的法律化、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以及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3)02-0093-09Research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Concrete Development of Green Principle in Administrative LawResearch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Concrete Development of Green Principle in Administrative LawSONG Fu-min(Law School,Qufu Normal University,Rizhao Shandong 276826,China)Key wordsKey words:administrative law;green principl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bstractAbstract: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needs the joint ac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Theadministrative law regulating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power should also actively followthe Civil Codeand introducethe green principle.From the constitutional point of view,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green principle into admin-istrative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tself,a such introduction is the result of the transformationand response.In term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rule of law,introducing the green principle into administrativelaw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modern nation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ystem.Thegreening of administrative law has laid a feasibl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green principle.Green administration provides a feasible path for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o carry out the green principle.Regard-ing orientation and nature,the green principle in administrative law is a restrictive basic principle.The existing basicprinciple can accept and make some adjustments accordingly while being subject to certain restrictions.In the future,the green principle in administrative law should be carried out from three levels of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ature,including legalization,implementation,and judicial application.环境法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植根于时代变迁的现实土壤,其根本目的在于应对环境损害,满足人们的环境保护需要,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进程中,环保法律的实施更为复杂和艰巨,需要公私法部门的协同作战。绿色原则现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收稿日期:2022-04-24;修回日期:2022-06-30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项目“民法典视野下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21DFXJ03)作者简介:宋福敏(1988-),女,山东青岛人,博士,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行政法。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hui Normal University(Hum.&Soc.Sci.)第51卷第2期Vol.51 No.22023年3月Mar.2023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1卷法典),成为民法中的法定原则之一。作为规范公权力运行的行政法,也应追随民法典的步伐,引入绿色原则。对此,本文将以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为研究对象,探究行政法为什么要引入绿色原则、绿色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定位、性质与功能、绿色原则与行政法既有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绿色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推进等问题。一、问题的提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作为生态文明保障的法律应当进行绿色回应”。其中,作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并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民法典在总则编规定了绿色原则。绿色原则的确立是环境法与民法协同解决环境问题的有益探索与尝试,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贯彻此原则“不能逾越私法界限”,绿色原则应“被严格限定在民法的理论框架和私法的逻辑体系之内”。回溯过去,“以民法为代表的传统法律领域主要形成于农耕社会,而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出现在工业革命之后,阶段的差异性导致环境问题并非传统法律领域的原生问题”。民法在其形成与发展演变过程中“已经形成稳定且封闭的自我价值认知及在此基础上的逻辑构建”,其“基本观念、功能定位和规则设计从其伊始并不涉及环境问题”。“民法的环境保护功能是通过保护民事权利的方式间接实现的,它与直接保护生态环境的环境法有根本性差别。”此次民法典新增绿色原则,“只是民法对于环境法的一次伸手援助”,“民法典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超出自己能力的环境保护任务”,依旧要保持其“私法自治、私法救济底色和特征”。如此来说,民法在环境保护与治理层面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环境治理与保护事业还需公法部门的积极参与。当前,在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内,行政手段已“是现代各国环境立法中运用最多的法律方法”。而且,行政法与环境法在环境法律制度层面存在许多重合交叉的地方。在新时代背景下,要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新特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包含“对良好生态环境品质的需要”,民生问题之一即是生态环境品质提升问题。据此,行政法确实也需积极回应新时代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引入绿色原则。需明确的是,行政法要引入的绿色原则并非是照搬或贯彻落实民法典第9条。虽都名曰绿色原则,但在不同法律部门中,其具体要求是不一样的。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只针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仅“产生民法效力,影响民法效果,不能用于公法事物和隐含公法效力的评价”。现已有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在司法适用中误用民法典绿色原则进行公法性判断的情况。?I1鉴于此,为区别民法和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本文分别将其称之为“民法中的绿色原则”和“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民法中的绿色原吴勇:民法典的绿色特质与未来意义,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孙佑海、王倩: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规制限度研究“公私划分”视野下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民法典的异见,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张忠民、冀鹏飞:民法典中环境保护规范的内部逻辑与外部衔接,内蒙古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张璐: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的协同,现代法学2021年第2期。吕忠梅:“绿色原则”与民法分则编纂,环境资源法论丛2019年第11卷。严厚福、刘湘:民法总则的“绿化”及其限度,京师法律评论2018年第11卷。曹俊:关于绿色民法典的十个为什么和是什么,中国生态文明2020年第3期。冯汝:民法典绿色条款的体系化解读以公民环境义务为分析视角,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巩固: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初探,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I1如贺剑在文章中指出:“绿色原则文义上只调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且体系上位于民法,从中很难解释出某种公法甚至宪法义务。”参见贺剑:绿色原则与法经济学,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巩固曾在文章中指出:“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误区之一为将绿色原则误用于公法性判断。”参见巩固: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初探,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94第2期宋福敏:论行政法中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行政法中的绿色原则指行政主体应在环境承载力的极限范围内秉持环保优先的价值理念,以环境质量为目标来实施相关行政行为。二、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需要公私法的合力,作为规范公权力运行的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有其必要性,同时也具有可行性。(一)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必要性1.从宪法的角度来说,在行政法中引入绿色原则是必需的。“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一方面,宪法的许多规定需要行政法加以落实;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不能脱离宪法的轨道,“应最大可能地反映现代宪法精神”。1978年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1982年宪法又对环境保护做出了新的规定。1983年,环境保护被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2018年宪法“将生态文明、包含绿色发展在内的新发展理念以及美丽的强国等明确写入其中”。这些规定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奠定了宪法基础,也为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宪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看法,即人与自然要和谐共生;另一方面,是在行政法基本原则范畴内具体落实宪法提出的环保要求。特别是,作为责任政府应积极“追求能动的环境保护并以环境的切实保护与改善为基本目标”,以此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追求和向往。2.从行政法本身来说,引入绿色原则是其转型与回应使然。近年来,行政法在国家环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更是肩负重任,其需“适时回应法治实践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