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制度完善盛琦雯(广州新华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520)**摘要:虽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制度效果已在实践中得到初步彰显,但是该制度依然存在缺乏诉讼种类竞合时的处理方案、部分制度因设置僵化缺乏可操作性、一律强制适用缺乏合理性等问题。透析域外相关制度发现,调和检察权与行政权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合理配置是其理论核心,赋予检察机关部分裁量权是制度逻辑使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应在坚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公诉权的理念下选择“实体—程序当事人”诉讼关系模式。就具体制度改造而言,在诉讼种类竞合时应坚持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优位性、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判断应坚持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分别采取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在制度适用上应区分检察机关的裁量适用和强制适用情形。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诉讼关系模式;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047-12一、引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等文件,采用试点方式先后在北京、广东等13个地区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工作,期待通过试点工作达到对该制度可实施性和实施效果的检验。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试点数据来看,行政公益诉讼在试点期间的效果比较明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以下简称“诉前程序”)的实践运行效果比较符合人们的预期。随着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正式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纳入立法之中,可以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正是对试点效果的重要肯认。实务界和理论界也对“诉前程序”给予了充分且持续的关注,涌现出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多数学者针对该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但问题是,通过检索当前的制度规定和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制度规范中仍然存在制约“诉前程序”发挥巨大潜力和价值的因素,例如在诉讼种类竞合时应选用何种处理方法?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判断标准应如何划定?检察机关在制度适用上是否存有裁量余地?本文在检讨现存制度规定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诉前程序”的理论选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