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5卷第卷第2期20232023年4月VolVol.2525NoNo.2AprApr.2023202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JournalofNan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SocialSciencesSocialSciences)论民法典视阈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故意”要件的认定刘宁,李聪聪(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得到确认,“故意+情节严重”是其构成要件。然而,故意的认定较为模糊,碍于制度的落实: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理念、知识产权保护的应然限度以及法律解释的多元化,各界对故意概念形成了多种解读,具有较大争议。此外,还存在故意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存在交叉的问题。鉴于此,应当立足知识产权特质和侵权特征,依据惩罚性赔偿的内在机理,在利益平衡理论的指导下,建立对故意认定的系统认知。一方面,形成对民法体系下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细化故意认定的相关规则。关键词: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故意侵权;故意认定;情节严重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129(2023)02⁃0076⁃07在民事侵权领域,各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由来已久,并逐步得到完善。自1993年《消保法》始,后在《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等法律中都对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2020年《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总则编》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地位①;在《侵权责任编》中,不仅保留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②,还创设环境保护惩罚性赔偿③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④。综合上述法律条文的表达,均以“明知”“故意”“情节严重”“严重后果”为规范要素。该特点表明,大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达成共识,其适用要件较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更严格。但在具体适用中,尤其是主观要件认定各界观点不一。聚焦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相继在2013年《商标法》、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专利法》《著作权法》中确立。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要件,《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恶意”和“情节严重”;《专利法》《著作权法》则采纳“故意”和“情节严重”。多数学者认为以“故意”替代“恶意”,是因为相较于“恶意”,“故意”的概念具有明确性,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实则不然,一直以来,现代民事侵权中未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