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用好生态环境执法“利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聚焦FOCUS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此之前,“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里被屡次提及。虽然2017年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环保“两法”衔接办法》),但由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加上立法的不完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节点衔接不通畅的问题。主要问题既涉及实体方面又涉及程序方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予以规定。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并未就环境污染的罪名作出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分别于2013年和2016年发布了两个版本的司法解释,即法释〔2013〕15号和法释〔2016〕29号;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ABriefAnalysisofSeveralIssuesontheConnectionBetween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andCriminalJusticeofEcologicalEnvironment■文/曹晓凡摘要近年来,生态环境立法活动极其活跃。与此同时,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等也变动较大。本文着眼于提高环境法执行效率,为达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等方面的若干重要问题展开分析。关键词“两法”衔接;实体;程序;强制措施;证据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1],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优化规定[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实体衔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体法律规范主要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