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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供用电合同供电人的计量义务及制度配置_罗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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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用电 合同 供电 计量 义务 制度 配置 罗琪
31STANDARD SCIENCE2023,No.3摘要:供用电合同中交易标的物和数量的处理确定都要依靠专业的计量设备、计量技术和计量过程等,因此计量要素成为了供用电中的核心内容。但是在民法典以及 计量法中都没有供电计量要素的直观表达,本文通过解释分析供电人的计量义务发现这并非立法上的“忽略”,民事层面未作规定是因为相关义务可以在合同关系中内化,而计量领域法层面是因为将供电计量问题归入了计量特殊领域。供用电相关制度的配置都应当与 民法典配合衔接,计量法修订中可以对供电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进行细化规定,但是站在“大计量”立法定位以及整个制度背景下,这种规定可能冲击计量法律体系。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电流计量,计量义务,制度配置,计量法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3.03.005On the Metering Obligations of the Power Supplier and System Configuration in Civil Power Supply ContractLUO Qi(China Jiliang University)Abstract:The processing and qual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and quantity of the transaction in the power supply contract all depend on professional metering equipment,metering technology and metering process,so the metering elements have become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However,there is no direct expression of power supply measurement elements in the Civil Code and the Metrology Law.By explaining and analyzing the power supplier s measurement obligations,it finds that this is not legislative“neglect”.There is no provision at the civil level because the relevant obligations can be internalized in the contract relationship,while at the legal level in the field of metrology,the problem of power supply measurement is classified into a special field.The configuration of relevant systems of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 should be coordinated with the Civil Code.The revision of the Metrology Law can provide detailed provisions on the equipment and management of power supply metering instruments.However,in the context of“large metrology”legislation and the whole system,such provisions may impact the metrology legal system.Keywords:power supply contract,electric current and the amount,measuring obligations,system configuration,the Metrology Law论民事供用电合同供电人的计量义务及制度配置罗 琪(中国计量大学)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质量基础多要素综合应用示范及体系架构演进研究”课题五“新形势下中国NQI治理体系新 架构与服务模式演进研究”(项目编号:2019YFF0216805)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罗琪,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标准化法。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Research32标 准 科 学 2023年第3期1 问题的提出供用电合同是以“电能”作为交易标的合同,其涉及到基础性的国计民生重要领域,从纯技术视角而论,供用电交易基于其标的物特殊性而严重依赖于专门性的计量设备、计量技术、计量过程和计量结果等的支撑,故而成为计量领域法律规制不可缺少的构成范围,而就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调整而论,供电人计量义务配置和规范亦成为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范围。自 合同法统一立法以来,供用电合同即纳入典型有名合同构架下,到民法典依然延续这种状态,但在相关条款中并未直接就电能测定和量化之计量设备及相关计量活动作出规定,而我国计量领域的专门立法也未对电能计量问题作出特别规范设定,这其中的成因是什么,对现行供用电制度有什么影响,在民事私法和计量领域法层面又应当如何配置,本文将从供电人计量义务视角上进行解读。2 供用电合同与计量的特别功能 根据民法典648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供用电合同是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等事项,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约定的民事合同。其标的物电能相当特殊,交易时需要特殊技术和设备参与。供用电可以分为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以及农业生产用电,不同类型在线路设计、设备安装、结算标准、用电地位等内容上存在差异,但在交易结算时的计量方式以及与之对应的权利义务状态基本一致。本文主要以民事供用电合同为研究对象,围绕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的供用电关系展开讨论。合同订立的要素有多种,但标的和数量是最主要要素。供用电中交付的是电能,这种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因此也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物。标的物的特定和测定有赖于计量,电能表将电能进行特殊处理使其能够被度量和感知,从而能被测定成量。标的物的数量属于买卖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1,电能数的测定和量化也有赖于计量。电能表作为计量器具发挥测量功能,电能经过电能表时也是量化的过程,合同中要求当事人在进行交换时必须有对等的东西作为对其接受物品的补偿2。则必须将其价值量化,一切的量都需要转化为客观具体的数据才有信服力。3 民事供用电合同制度下供电人计量 义务的释明正是因为供用电中标的物和数量的处理都依赖计量,计量要素成为了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而作为电能控制和量化装置的电能表成了载体。3.1 电能控制和量化器具的配备、安装和维护义务3.1.1 电能控制和量化器具的配备和安装电能计量器具的配备和安装在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和72条中有明确规定,供用电格式合同中也有体现,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电能表费用应当由供电企业提供,有的法院提到实践中是由供电公司提供电能表并计算用电量,电能表应当由供电方安装,有的法院认为设备安装系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供电方提供并安装电能表是共识。电能计量关系到供电方的销售电量、电费收入乃至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供电人理应提供电能表并统一安装。根据商品买卖交易习惯,计量器具由卖方提供,买方只需明确需要的量。(1)是卖家统一提供计量器具能使交易更为便利,因为卖方交易频度远超过买方。(2)从交易的效率考虑,减少交易手续,缩短交易时间,节约交易成本是当事人的共同目标,能使相关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配置。(3)是从信誉层面,作为权利主体,每一位市民理应能注:参见田含、田金健供用电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660号民事判决书。参见田和平、株洲市裕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终 2249号判决书。参见张永磊等与济南市莱芜中铁锻造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 2369号。政策法规研究33STANDARD SCIENCE2023,No.3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Research够尽可能地信赖他人和由他人建立起来的关系,并以此作为行动的基础3,选择与他人建立交易关系就应当信任对方会提供公平的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3.1.2 电能控制和量化器具使用的核查、维护和修缮义务供电营业规则第72条、77条和79条规定了供电企业维修、更换、检查电能表等义务,供用电格式合同在用电计量章节也作了详细规定。电能表的核查、维护、修缮等是否可视为供用电合同的附随义务?认定附随义务,除了从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3个方面,还应当综合考虑合理的期待可能性、利益衡量等因素4。首先,基于供用电的专营性、普遍性、技术手段特殊性,考虑公共利益就要求供电单位承担更多的责任。其次,由供电方提供安装、维修、检查等服务符合公众期待并实行多年。这种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信赖关系,对方当事人实际上已经有自身固有利益不受损害的合理期待,为实现这种正当的、合理的期待所产生的义务,均在可承认的附随义务范围内5。可以理解为源于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的要求,在缔约前就已经存在特殊行为义务。实务中对于附随义务的认定也大致相同,法院认为设备安装维护系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给付买卖合同标的物之后附带产生的运输、安装等义务。供电公司有检查用电安全的义务,并应当将危险情况及时处理、督促、提示,这些都是合同的附随义务。3.2 电能数据的量化和结果计定义务3.2.1 电量数据的抄录和及时提供义务智能电网改造后自动抄表替代了挨家挨户抄表工作,但仍需人工统计整理。抄表是电能计量的基础环节,供电营业规则第83条和电力法第33条规定了供电企业要进行抄表收费。消费者可以监督计数,交易关系讲究经济效率,定时抄表回收电费才能保障电力企业的资金流动,经营者想要稳定生产必然要主动履行该项工作。再者,供电方统一操作更加规范,节约了时间成本。供电方要保证抄表准确,因为关系到后期的核算收费工作能否正常运行,事关用电人和供电人的切身利益。完成抄表工作后应当将电费单及时告知用电人,并要求在合理的期间完成缴费,否则供电人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用电人采取断电措施,民法典654条赋予了供电人断电的权利,但前提是供电方及时准确地提供了数据,否则用户可以此作为抗辩。3.2.2 电能数据计量准确性保证义务营业性计费的公正合理不仅关系人们的日常生活,还关系到电力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经营者保障计量器具准确性的义务在电力领域和计量商贸领域都有明文规定,电能表在长期使用下可能会老化影响计量性能,所以除了首轮强制检定工作,供电人还要定期检测和更换以保证计量准确性。用电人有权要求供电方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这是交易的关键所在,也是用电人的信赖来源。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和平地生活在一个哪怕是关系很宽松的共同体中6。合同双方是平等主体,遵守诺言是自然法所赋予的一项一般义务,只有在信守承诺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才有利于构建关系和谐的社会,保护交易安全,经营者想要在交易中获得信任,就要在道德层面自我约束。3.3 电能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义务凡是对某种物施加控制力的人,如果在控制该物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所控制的物造成他人损失,即应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7。供电人作为电能设备的提供者和管理者,理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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