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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_杨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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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视频 平台 版权 侵权 责任 认定 杨豪
2023年 第6期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收稿日期:2022-10-06作者简介:杨豪(1999-),男,四川江油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论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杨豪(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西安 710063)摘要:信息碎片化时代,我国短视频法律定位缺失,相关规范存在滞后性。短视频运营模式各异,“内容型”短视频平台不能简单以居间人身份定位,其经营主导地位打破传统“技术中立”原则限制,意味着不能在相关侵权案件司法实践中简单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规则。正确把握侵权认定原则并健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益于民法典时代下进一步落实保护版权主旨,平衡短视频版权侵权责任认定,避免苛责,以促进自媒体数字经济发展和文化创新。关键词: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F419.9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5-913X(2023)06-0100-04Discussion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Liability for CopyrightInfringement on Short Video PlatformsYang Hao(Magister Juris School of Education,Northwest University ofPolitics and Law,Yuanyuan Yuanyuan,Xian)Abstract:In the era of information fragmentation,the legalorientation of“short video”is missing,and the relevant normsare lagging behind.Given that short video operation modelsvary,a content-based short video platform cannot be positionedsimply as a broker,and its dominant position in operation hasbroken the limitations of the traditional“technology neutrality”principle,which means that the“safe harbor principle”and thered flag standard cannot be applied simply in the judicialpractices of relevant infringement cases.Correctly understandinginfringement status and perfecting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proofforpresumptionoffaultisconducivetofurtherimplementing the main purpos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theera of civil code,balanc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liability forshort video copyright infringement,avoiding severe liability,andpromoting cultural innovation.Key words:Short-video Platforms;tort liability;imputationprinciple一、短视频法律规制势在必行我国当下对短视频并无法律定义,而结合 2014年中国科协对科普短视频的定义与实践分析,短视频之所以广受网络用户推崇并得以衍生发展,鉴于其时长短、易制作、内容丰富、传播广而迅速以及收益可变现等特点,换言之,短视频是指由自由主体进行创作的以网络为媒介的内容丰富的短时音像作品。当下,我国互联网技术比较成熟,信息碎片化背景下,“快餐式”网络文化产业迅速发展,自媒体时代下的“短视频行业”迎来发展热潮。据中国互联网中心第 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披露,截至 2021 年 12 月,在网民中,短视频用户使用率为 90.5%,用户规模达 9.34 亿,较 2020 年增长7%。短视频业已成为一种规模大、影响广的文化传播方式与经营模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与短视频业发展现状相比,当下我国与短视频相关法律规范仍较落后。近年来,短视频行业抢注网红商标、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等纠纷案件不在少数,又由于短视频行业门槛低、网络用户规模大,以网络为媒介传播迅速,侵权证据难以搜集,维权成本高、“法不责众”等原因,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频发,相关保护机制仍待完善。在短视频行业发展过程中,行业建立在网络媒介基础上的特性是规制关键,这要求提供网络介质服务的短视频平台相关准入审核、视频发布监管及侵权视频及时处理等责任的明确落实。但也同时需要保障网络平台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允许平台适当运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规则,以避免对平台的过度归责,从而真正实现衡平平台发展与著作权利人权利的保护。以下试从短视频行业运营模式、平台侵权责任基础、责任认定和抗辩事由适用等角度加以论述,以期探求如何完善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制度规范。二、短视频行业运营模式及平台侵权责任承担基础在探究短视频作品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时,首先需明确短视频制作发布后,经网络点击观看,产生流量、广告、打赏等利益,作为发布者的网络用户可提现获利,若短视频构成侵权,网络用户侵权商法研究1002023年 第6期北方BEIFANGJINGMAO经贸责任毋庸置疑。而一旦发生侵权,平台作为侵权行为发生载体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版权保护义务基础为何。实践中相关侵权纠纷发生后,由于网络虚拟性和跨时间、跨空间的特性,往往难以溯及追究网络用户责任,大多被侵权人会优先选择追究侵权视频发布平台责任,而平台多会以“避风港原则”“红旗标准”进行抗辩。协调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既不能苛加义务于平台,又不能忽视平台的经营管理义务,应当依据平台在多种短视频行业运营模式中充当角色来合理分配其义务。实践中可见的短视频运营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类,包括:工具型(逗拍、快剪辑等)和内容型(抖音、快手、微视等)。工具型模式中,平台仅仅提供视频剪辑制作服务,并不涉及视频在线发布分享。而内容型模式下,平台则同时具备录制、剪辑及在线发布分享功能。1由于工具型平台运营模式中,并未产生与网络其他用户的交互,故而不具有版权侵权基础,换言之,网络用户可以“合理使用”为由进行抗辩,而平台也就谈不上版权保护之义务负担。但与之相对应的内容型短视频运营模式则不同,内容型短视频平台在整个短视频营运过程中涉及较深,不可简单以“居间人”身份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424 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同样的“互联网+”运营模式下,相较网约车、短租民宿的平台地位界定,内容型短视频平台则相较绝对地处于“非居间地位”。相较网约车、在线短租民宿的“P2P”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仅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联结作用不同:首先,平台维系整个网络服务经营,处于核心地位,没有第三方平台介入就不可能完成整个行业运营过程。平台是行业运营的组织者、主导者、调度者,且行业收费变现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网络服务合同的核心条款完全由平台制定和执行。本质上是平台提供服务并与网络用户之间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网络用户只能被动选择是否接受,视频一经发布,更无法对其盈利模式进行控制。其次,网络用户之间交互以平台服务为基础,乃至某一用户选择哪一平台均可能受到该平台运营规则、变现商誉和其影响力的影响,更何况平台通过短视频运营收取中间利润。最后,短视频平台为吸收流量,多会定期进行热点视频推广、分类推送,甚至直接搜集搬运其他平台视频,作为视频直接发布者。所以如果仅将平台界定为居间者,那么发生侵权纠纷时,实践中平台简单以居间者、“避风港原则”为由推脱其有能力承担也应当承担作为共同的网络服务合同义务人的相关责任,最终致使权利人受损而维权难,显失公平,将对我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2三、平台侵权类型及归责原则前述针对内容型短视频运营模式下平台责任基础进行讨论,而当下就网络用户侵权情况下,平台侵权责任承担地位认定主要在于“直接侵权的共同侵权”和“间接侵权”之间的争论。3间接侵权意味着平台就侵权事实处于后置支配地位,而实践中的侵权事实无非两种,一种是平台未经许可而直接进行短视频搬运、发布,另一种则是平台发布分享事实上侵权的短视频。由此,主要需讨论第二种情况即平台分享发布网络用户制作、搬运的申请发布的侵权短视频,平台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事实发生在于平台不能知道侵权事实,或应知而不知,更或者知之而放任。根据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8 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平台责任承担在于其过错(知或应知),也即上述后两种情形。但须强调的是:首先,平台“能不能知”与其本身技术水平密切相关,相关举证责任难以归于权利人,归于权利人也难以落实,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次,结合以上三种侵权事实发生状态,在前述后两种情况下,平台本身负有过失或故意的主观过错,属于一般归责原则之适用,而在第一种控辩双方掌握信息能力不对称的情形下应当为平台方负加举证责任以衡平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弱势地位,建立健全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以免除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便于其维权。综上,平台就侵权事实并非间接支配,应当属于直接侵权,基于侵权事实及推定平台主观状态,一般情况下可将平台侵权行为认定为与网络用户间的共同侵权,而由于权利人信息弱势地位、维权1012023年 第6期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难等现状及平台侵权状态,应当健全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四、平台侵权一般抗辩事由适用及其责任认定以“北京银河公司诉抖音著作权侵权”案为例,银河公司主张抖音发布分享第三人泰安公司上传侵权作品 卖油翁 构成侵权,而抖音则以平台仅就该案中充当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开通有相关侵权投诉通道已经尽到法定注意义务与责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内容侵权并不存在过错三点理由进行辩驳,法院最终主要以银河公司不能举证相应主张为由支持抖音抗辩理由,判定抖音并不构成侵权。从上述抖音的三个抗辩理由来看,主要可归纳为:1.平台在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所处地位、发挥作用决定其侵权行为构成;2.短视频平台主要以“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以通知为删除前提并以之为免责事由;3.“红旗标准”下平台知或应知侵权事实的欠缺。那么是否诚如该案判决中的认定,将绝对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归于权利人,而凭借平台相关举报设置即可一概适用“避风港原则”,“红旗标准”下的“知或应知”又应当如何界定,以下将就平台著作权侵权一般抗辩事由进行适用性具体分析。(一)举证责任分配合理性论证就讨论案例中,法院在该判决中以“银河公司不能证明抖音对涉案视频的上传者进行了教唆或者帮助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分工合作,亦无证据证明抖音对涉案作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行为”论证抖音平台主张适用“避风港及红旗原则”抗辩事由成立。本案中,可直观看到案件争议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将很大程度影响判决结果以及论证事由的成立。抖音抗辩事由的成立建立在权利人就平台涉及侵权事实程度的举证不力基础之上。但前述已经论述在双方信息地位不平等的事实状态下,苛责权利人进行大量侵权事实举证是不现实的,且如此归责,一来不利于著作权保护,助长平台消极审核的不良态势;二来著作权人在遭受现实直接财产利益损害的同时,可能由于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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