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2023Vol.31No.3河南社会科学HENANSOCIALSCIENCES2023年3月第31卷第3期收稿日期:2022-12-30作者简介:田苗苗,女,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气候变化法研究。论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国家责任田苗苗(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0)摘要: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概念还未有一个完整且明确的界定,可将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定义为:由人类排放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化引起的,通过减缓和适应行动无法应对的,对自然、人类及社会系统造成的可避免或不可避免的、实际或潜在的、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后果。经过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性质进行分析得出,它应属于跨界损害的一种特殊形式。因而,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国家责任理论上涉及传统国家责任和跨界损害责任两种责任形态。目前,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之国家责任的实施不仅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如难以确定责任主体、法律依据不充分、因果关系确定复杂,还面临严峻的政治障碍,即发达国家的反对与阻挠。面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之国家责任何以可能的问题,立足上述两种责任形态从理论方面探讨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国家责任认定的可行进路,或将为该问题驱逐一丝迷雾,并为其早日解决带来曙光。关键词: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巴黎协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家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23)03-0079-08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的一系列报告均明确指出,人为排放温室气体的活动正在导致全球变暖,并对自然和人类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失与损害。目前,在国家层面,各国积极制定减缓措施以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但减排雄心与国际控温阈值1.5摄氏度的减排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国际层面,初步构建了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为原则,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中心的国际合作与约束机制,但是该机制目前更侧重于减缓与适应,对相关的责任与赔偿避而不谈。2022年达成的《格拉斯哥气候协议》(GlasgowClimatePact)关于损失与损害问题的讨论有了突破性进展,要求发达国家要为“圣地亚哥网络”运行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但是并未规定具体数字目标与行动计划。为了应对危机,一方面,受气候影响最严重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继续积极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发声,力图在气候机制内消化解决损失与损害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气候体制内责任机制的不完善,一些受害国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