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2023年第06期摘要:在刑事企业合规学理中,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问题,对犯罪嫌疑单位的刑事追究应当区别于自然人。单位犯罪中,应当视情节对单位进行刑事制裁,对单位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以确保国家和经济社会的规制秩序。在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和自然人的刑事追究应当采取“平行模式”,分别考量。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应当打破抽象、无定额罚金制的司法惯例,根据单位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顶层制度设计,对单位犯罪刑罚种类进行重构,以达到报应和预防的双重并重。关键词:单位犯罪刑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图分类号:F270;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6-047-022020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S省等地的六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了“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工作,旨在启动面向企业的合规监管试点,包括采取不捕、不起诉、不判处实刑等措施,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现有法律不能涵盖一些新情况的问题。比如说:实践中办案时限不能满足犯罪嫌疑单位合规建设需要,检察机关监督犯罪嫌疑单位采取合规建设的方式缺乏制度安排等等问题。当前,我国刑法学术理论相对滞后,实践经验不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复杂的问题,如自然人和单位的刑事责任追究是否应该区分,如果应该区分,则怎样区分、单位犯罪中单位的量刑问题应当如何确定等等。对于单位犯罪案件中自然人部分应处以较重刑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情况,是否可以对单位进行合规不起诉,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因此,需要加强刑法学术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积累,完善相应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单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的责任追究和量刑问题,以促进企业合规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刑罚只有抽象罚金,对“犯罪嫌疑单位”适用合规不起诉的一个条件就是罪行较为轻微,而抽象的罚金制已不足以衡量“犯罪嫌疑单位”的罪行程度,因此我们应当重新思考对犯罪单位的量刑制度。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单位犯罪案件中解决对单位的准确量刑问题,为合规不起诉机制提供基础性的刑罚设置和量刑方案。一、采取刑事手段制裁单位的主要原因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本是刑法学中的定论。“社团不能犯罪”是古罗马法所奉行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社会向法人社会演变。[1]法人自身是承受刑事责任非难的主体,是刑法上可罚的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