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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
守法
义务
政治
前提
苏格拉底
诠释
林文挺
88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3.2(总第146 期)收稿日期 2023-03-01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947(2023)02-0088-10摘要:国内主流法理学界将“苏格拉底之死”事件视为“恶法亦法”命题的萌芽或苏格拉底对“法律信仰”的殉道,这两种解释实际都将“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理解为苏格拉底对“形式正义”的遵守。通过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再考察,可发现苏格拉底认为的“普遍的守法义务”并非基于“形式正义”,而是基于平等公民的民主政治。这一政治前提对于守法义务的成立是必要而非充分的。对“恶法亦法”命题的误解和对主体视角的忽视所造成的“问题误置”,国内主流法理学界误解了“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理论内涵,进而忽视了这一重要的政治前提。关键词:恶法亦法;自由意志;奥斯丁;苏格拉底之死作者简介:林文挺(1998-),男,四川成都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 2020级硕士研究生;李德进(1970-),男,河南濮阳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论普遍守法义务的政治前提对苏格拉底之死的再诠释林文挺李德进(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一、问题的提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1全民守法又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针之一。本文将以“苏格拉底之死”事件这一经典公民守法案例为核心,力图通过对该事件法理学内涵的澄清和诠释,深化我国学界对全民守法的认识,为推动法治建设助力。在诸多人文社科领域里,“苏格拉底之死”事件不仅是一方可供学者们勤劳耕耘的肥沃土地,还是一个可供不同思想交锋与碰撞的角斗场。在法理学的视角下,这一事件也有着重要地位。目前,主流学界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诠释,是将其理解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矛盾。苏格拉底选择了坚守“形式正义”“信仰法律”而死。但这种解释真的符合事实吗?本文给出否定的回答,并提供另一种更具说服力的解释。89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论普遍守法义务的政治前提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苏格拉底之死的来龙去脉和国内法理学界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主流诠释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矛盾。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苏格拉底给出的赴死理由,得出普遍守法义务除具有道德前提外,还具有政治前提,而这一政治前提便是平等公民的民主政治。第三部分,回到国内法理学的语境中,通过澄清“恶法亦法”命题的“分离”命题本质,纠正国内学界对“恶法亦法”命题的误解;通过分析中西学界所处政治环境不同,解释并批判国内主流法理学界在“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讨论中所存在的问题误置。而正是对问题的误置和对命题的误解,使得国内法理学界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诠释是缺乏解释力的。二、苏格拉底之死与国内法理学界的主流诠释(一)苏格拉底之死:雅典民主政治下的悲剧苏格拉底的死,距今已有两千多年且留下了多个版本,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便是柏拉图与色诺芬分别写下的两个版本。在柏拉图的笔下,苏格拉底是一个极具批判性与哲学性的“牛虻”;而在色诺芬的笔下,苏格拉底却更像是一位讲求自我节制与传统道德的长者。本文将以柏拉图的版本作为主要参考,以色诺芬的版本作为必要补充。公元前 594 年,梭伦改革,雅典设立陪审法庭。陪审法庭由所有等级的公民通过抽签选出,所有公民亦具备上诉权。有学者认为,这意味着所有雅典公民都有权针对伤害公共利益即城邦共同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指控,也意味着雅典公民可以对任何官员的渎职和腐败行为提出正式指控2。这是苏格拉底得以被如此审判的制度基础。公元前 404 年,雅典战败。其原有的民主制度被推翻,代之以斯巴达支持下的“三十人僭主”。在八个月的恐怖统治后,“三十人僭主”被推翻,民主政治得以重新建立。而对苏格拉底的审判,便发生在这一新生政权诞生的短短四年后。364苏格拉底被指控与“三十人僭主”中的克里迪亚、亚西比德关系密切,并作为老师蛊惑了他们。4即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苏格拉底参与了任何有关推翻民主制度的活动,即使“三十人僭主”亦试图限制苏格拉底的言论自由并使其陷入谋杀案,但正如泰勒所言,在公众眼中,苏格拉底是在培养“叛国者”360。即使“三十人僭主”的统治已被推翻,克里迪亚与亚西比德也已为死身,但劫后的民主派认为,培养“叛国者”的苏格拉底还在雅典传播着他的思想,这依然是一件危险的事。因此,针对苏格拉底的诉讼虽是由墨勒图斯、安尼图斯和吕孔三人发起,却反映了民主雅典对僭主政治死灰复燃的警惕与恐惧心理。从欧绪弗洛篇和申辩篇中,可以得知其罪名是不信城邦之神而介绍新的不熟悉的宗教并腐蚀青年510,233。控告者提出前者的意图是含混的,而提出后者的意图却是相对明确的苏格拉底的罪在于他被认为教导了克里迪亚与亚西比德372。根据法庭程序,诉讼当事人应当独自陈述自己的案情。控方先发言,被告人接着回答。后由抽签选出的 501 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直接以简单多数作出裁决。若陪审团判决有罪,且此罪并无法定的刑罚,则由控方与被告各提出一个处罚方法,交给陪审团同样以简单90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3.2(总第146 期)多数票决其中之一。在今天看来,苏格拉底作出的辩护被普遍认为是合理的。但若从陪审团的视角出发,这些辩护或许更像是一种诡辩和自恋。苏格拉底根据神谕称自己是人世上最聪明的人。而他不断追问他人,使他人承认自己的无知,不过是检验神谕正确性的手段56。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哲学史上,苏格拉底被作为诡辩派的对手,但在当时普通雅典公民眼里,二者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在雅典广受当时人们欢迎的著名戏剧云中,苏格拉底便是以雅典人眼中混淆是非的诡辩派的代表而出场。在同时代人的虚构里,他滑稽地宣称宙斯是不存在的6。对当时的普通雅典公民来说,苏格拉底显然不是一个值得敬仰的人物。2苏格拉底以微弱多数被判有罪。针对处罚方式,通常被告会提出相对较轻的惩罚,为显示出自身的宽容,陪审团也往往乐于认可。但苏格拉底却认为自己不仅无罪,还对雅典有益,并应当终身享有在普瑞塔尼乌姆的公共餐桌上的席位。在雅典,这是极高的荣誉。若要缴罚款,苏格拉底提出自己只能交很少的罚款,并表示自己的朋友们愿意为交更多罚款而作担保525。客观上,这无疑激怒了陪审团,最终苏格拉底被陪审团以 360 票对 140 票判处死刑。讲述苏格拉底赴死的克里托篇中,克里托前来劝苏格拉底潜逃,但苏格拉底拒绝了这一提议并饮下毒酒而死。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苏格拉底的死是在“三十人僭主”覆灭后特殊的政治氛围下,由诸多“不合常理的情况”叠加在一起所构成的悲剧,同时也是雅典民主制度的悲剧。但这些“不合常理的情况”却根源于苏格拉底自身的选择。苏格拉底可以选择不到案而自我流放(这也是控告者的意图),但他选择了到案;苏格拉底在为自己辩护的时候,可以选择不再激怒陪审团,但他选择了说出并坚持自己认为的真理;苏格拉底可以选择逃走,以规避不公正的审判结果,但他选择了服从“恶法”而赴死。我们当然能说苏格拉底的死是历史的巧合,但这更是苏格拉底作为自由意志主体所作出的选择。因此,对苏格拉底的死,最重要的不是去问“是什么导致了苏格拉底的冤死”而是去问“苏格拉底为什么选择了死”。我国法理学界自然关注到了这一迷人的问题,并给出了答案苏格拉底是因为认同“形式正义”而死。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形式正义”是指法律在追求实质的正义外还具备的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等。(二)为“形式正义”殉道:我国法理学界对苏格拉底之死的主流诠释在国内法理学界,苏格拉底的死往往和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一是法理学基本命题之一,不断被理解与被误解的“恶法亦法”命题。二是法理学曾经的热点,渊源于国内学界对伯尔曼名言的误解的“法律信仰”。本文将在这两个命题下依次介绍学者们对苏格拉底之死作出的两个看似不同却实质相似的诠释。在“恶法亦法”命题的讨论中,苏格拉底之死这一事件往往被视为“恶法亦法”命题的萌芽。这种观点认为,苏格拉底用慷慨悲歌的方式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恒常精髓,即只要是合法制定的法律,即使法律的内容非常邪恶,当事人都要无条件地服从7。也就是说,“恶法亦法”的内核是形式正义,而苏格拉底的死便是对形式正义的坚持。持91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论普遍守法义务的政治前提有这种观点的文章不在少数,即使不认为“恶法亦法”的内核是形式正义者,亦将“苏格拉底之死”作为“恶法亦法”的萌芽8。在我国法理学界的语境里,“法律信仰”可简单地理解为“公民对法律本身的信仰”9。而在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讨论中,“苏格拉底之死”被国内学界用以佐证与强调“法律信仰”的真理性,苏格拉底因自身对法律的信仰而以身殉法。国内主流学界认为“法律信仰”这一概念渊源于法学家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0。苏格拉底是用死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道德信念,以身殉法,尽了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11。甚至有学者认为,在苏格拉底看来,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守法和正义是同一回事,因而都神圣不可侵犯12。但正如范进学强调,伯尔曼理论语境中的法是个广义的“法”,而我国学者语境下的“法”则是人定法13。国内主流学界对伯尔曼名言仅止于表面的文字理解,而忽视了伯尔曼名言所处的理论语境。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并不能推导出国内主流学界语境里的“法律信仰”。与信仰法律相反的是对法律的不信任。国内学界与其说是基于学理的理解传递“法律信仰”这一概念,不如说是对上世纪末法治建设中产生的现实问题的回应。对法律不信任不仅表现在人们对某个具体法律条文的违背上,而且表现在对法秩序本身的不信任上。例如,基于利益的考量,“人们也并不总是情愿诉诸正式法律来解决纠纷”11。让法秩序下的各个主体以法律而非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正是国内学界呼吁“法律信仰”背后的深层逻辑。不难发现,在国内学界的语境里,“恶法亦法”和“法律信仰”虽然有偏向上的区别:“恶法亦法”命题更注重“形式正义”的优先性,“法律信仰”更注重“形式正义”优先性下各个主体对法秩序的主动进入和主动参与。但归根结底,这两个命题的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宣扬法律“形式正义”优先的理论。所以如果问“苏格拉底为什么选择死”,那么国内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可概括为“为了形式正义”。而“苏格拉底之死”事件,便是一个“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矛盾,苏格拉底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后者“信仰法律”以身殉法。三、平等公民的民主政治:对苏格拉底之死的理论再诠释在对主流观点进行批判之前,针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本部分以回应“苏格拉底为何选择死”这一问题为切入点,对讲述“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相关文献进行再梳理与再分析,以寻找“苏格拉底之死”事件被国内主流法理学界忽略却又极为重要的理论内涵。(一)重叙苏格拉底之死:德性伦理立场上自由的理性主体在讲述苏格拉底赴死的克里托篇中,克里托前来劝苏格拉底潜逃,苏格拉底拒绝了这一提议,其理由颇有社会契约论的色彩。苏格拉底认为自身与城邦实际上签有被城邦统治的协议,并且这一协议是正义的。原因如下:第一,城邦给予了公民生命和教92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3.2(总第146 期)育;第二,城邦对待公民是人人平等的;第三,城邦与个人的契约是自由缔结的,这使得苏格拉底与城邦间的契约包含了苏格拉底对城邦的承诺545-46。因此,苏格拉底选择遵守恶法,饮毒酒而死。对于苏格拉底为何赴死这一问题,有很多其他层面的猜测。例如,有观点认为,在苏格拉底的世界观里死本身是一件美妙的事情,因为其可同先贤一起探讨何为真理。但是,这些观点都不影响本文的理论叙述,故不赘述。在对这三个理由进行具体分析前,通观苏格拉底在这一事件中的全部行为,可见苏格拉底是一个自由的理性主体。客观上,如前文提到,苏格拉底有很多合法或不合法的途径可避免一死,例如自我流放、讨好陪审团、越狱等。在赴死或不赴死这件事上,苏格拉底享有事实上的高度自由;主观上,自由意志需要理性主体这一载体。苏格拉底是经过思考而作出选择的,是当然意义上的理性主体。他选择了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