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2090069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研究杨棋1辜明安2(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91;2.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成都611130)〔摘要〕利他法律行为是为他人施加利益的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无需受利人同意,这种效力被称为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民法典》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与债务免除三项制度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这三项利他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种类型:合同利他行为与单方利他行为。对于涉他效力宜采取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即利他行为直接发生效力,但受利人得行使拒绝权使受利溯及以往的消灭。效力的撤销与变更可以按受利人是否表示接受该利益分别处理,即受利人接受前应该允许施利人变更、撤销;受利人表示接受后不得被任意变更、撤销,但施利人提前保留相应的权利以及构成法定撤销权时例外。〔关键词〕利他法律行为;涉他效力;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23)04−0475−11一、我国立法视野中的利他法律行为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理论和立法技术成熟的产物。《民法典》在完善各项民事立法的基础上,还回应了许多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体现了时代的新理念。而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正是《民法典》所回应的新问题之一。《民法典》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以及债务免除制度中对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做出了相同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对该问题的重视以及对该问题的立法选择,具体详见图1。从上述立法变化对比来看,目前立法所规定的能够产生涉他效力的法律行为只限于利他法律行为。根据学界理论通说,利他法律行为是指为他人赋予法律上利益的行为[1]。而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是指:无需他人对该法律行为表示同意,他人被直接赋予法律上利益的效力[2]。从社会实践来看,无论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或是债务免除等制度,均会涉及到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因此,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如何产生、对方可否拒绝、拒绝的法律效果以及涉他效力本身可否撤销、变更等一系列问题均值得深入研究。理论研究给予了实践以方向,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具有十分显著的研究价值。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研究大多散见于各具体制度中:例如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债务免除、单方允诺等[3−6]。较早对抽象的法律行为涉他效力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为薛军教授[1−2,7],其于2008年、2011年与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