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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
法律行为
效力
研究
杨棋
DOI:10.19979/ki.issn10082689.2022090069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研究杨棋1辜明安2(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91;2.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成都611130)摘要 利他法律行为是为他人施加利益的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无需受利人同意,这种效力被称为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民法典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与债务免除三项制度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这三项利他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种类型:合同利他行为与单方利他行为。对于涉他效力宜采取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即利他行为直接发生效力,但受利人得行使拒绝权使受利溯及以往的消灭。效力的撤销与变更可以按受利人是否表示接受该利益分别处理,即受利人接受前应该允许施利人变更、撤销;受利人表示接受后不得被任意变更、撤销,但施利人提前保留相应的权利以及构成法定撤销权时例外。关键词 利他法律行为;涉他效力;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中图分类号 D923.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2689(2023)04047511一、我国立法视野中的利他法律行为2020 年通过的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理论和立法技术成熟的产物。民法典在完善各项民事立法的基础上,还回应了许多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体现了时代的新理念。而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正是民法典所回应的新问题之一。民法典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以及债务免除制度中对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做出了相同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对该问题的重视以及对该问题的立法选择,具体详见图 1。从上述立法变化对比来看,目前立法所规定的能够产生涉他效力的法律行为只限于利他法律行为。根据学界理论通说,利他法律行为是指为他人赋予法律上利益的行为1。而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是指:无需他人对该法律行为表示同意,他人被直接赋予法律上利益的效力2。从社会实践来看,无论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或是债务免除等制度,均会涉及到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因此,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如何产生、对方可否拒绝、拒绝的法律效果以及涉他效力本身可否撤销、变更等一系列问题均值得深入研究。理论研究给予了实践以方向,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具有十分显著的研究价值。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研究大多散见于各具体制度中:例如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债务免除、单方允诺等36。较早对抽象的法律行为涉他效力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为薛军教授12,7,其于 2008 年、2011 年与 2019 年相继发表论文讨论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薛军教授认为,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原则上不允许他人干涉自己的法律事务。但若是使他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则可以放宽标准,使得法律行为的利他效果直接发生而无需他人同意,这是出于保护受利人的目的而作出的制度构建。薛军教授讨论了合意模式、单方法律行为模式以及修正的单方法律行为模式。修正的单方法律行为模式下,受利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其所受到的利益,并且具有溯及以往的效果。因此,薛军教授认为修正的单方法律行为模式可以兼顾最大化受利人利益和保护其意思自治两项价值目的。但薛军教授只讨论了涉他效力的收稿时间20220920作者简介杨棋(1996),女,四川成都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辜明安(1966),男,四川仁寿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23年8月第39卷第4期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Beijing(SocialSciencesEdition)Aug.2023Vol.39No.4产生问题,对其变更与撤销问题并未做深入分析。法律效力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效力的产生到变动再到消灭都具有极为丰富的研究价值。而对于特殊的涉他效力而言,该问题的重要性更加不言而喻。从民法典来看,立法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以及债务免除中都采纳了修正的单方法律行为模式来阐述涉他效力的产生与消灭。因此,本文以修正的单方法律行为模式对于目前利他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提取公因式是大陆法系民法总分结构的基本逻辑思想,其本质就是从各项制度中提取共性,进而演变出具有一般规范意义的抽象化理论。在我国当前研究缺乏对利他法律行为的抽象化研究的背景下,本文尝试通过对典型的具体利他法律行为的个性分析,从中提取利他法律行为的共性理论,从而初步构建利他法律行为涉他效力的一般化理论。二、利他法律行为的界定与典型法律关系分析(一)利他法律行为利他法律行为,从概念的表述来看,即法律行为的效果在于产生利他效果,使得受利人取得纯粹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利他法律行为中的“他”则意味着受利益的一方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即并未参与法律行为但因该行为受到利益,这种行为的效力被称为“涉他效力”。典型的利他法律行为有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以及单方行为模式下的债务免除。赠与行为由于在我国属于合同行为,受赠一方对于受赠做出了认可或接受的意思表示,因此赠与合同行为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利他法律行为。从性质上来看,利他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其特点在于该行为可以对未参与到法律行为中的民事主体施加利益。按照法律行为的效果方向,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涉己的法律行为和涉他的法律行为。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受他人任意干涉。更加不能在未经允许时,被他人的行为设定义务或者增加负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具有涉他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仅限于对他人产生利益的行为,即本文所讨论的利他法律行为。虽然这种干涉他人法律领域的行为属于对“意思自治”的突破,但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丰富,实践中这类行为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由于利他法律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效果的直接性、行为的效率性以及在某些方面保护受利人的完善性等特点,合同法民法典向第三人履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务加入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免除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图 1 立法变化比较图476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8月这一类行为在社会实践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且具备其他法律行为无法取代的独特价值。因此对于该行为的研究具有较大的价值与意义。但由于该行为的内涵较为抽象,学界也并未对其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具有一定整合度的理论体系。因此,本文首先对具体的利他法律行为进行分析,以便更深入的分析利他法律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涉他效力。(二)利他法律行为的典型法律关系分析1.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典型的涉他行为。传统民法理论将其可以分为真正的与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8。两者的根本差别在于第三人是否享有对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根据涉他效力的定义,只有第三人拥有独立请求权时,该行为才构成具有涉他效力的利他法律行为。因此本文仅讨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不是一种合同的特殊类型。任何种类的合同都可以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9230。该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仍然只有两方,而非三方。第三人虽然根据合同享有权利,但并非合同关系的主体。民事理论将该类型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分为“补偿关系”与“对价关系”3。前者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后者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第三人权利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严守合同相对性到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过程。合同的相对性固然具有其理论价值,但该原则也并非绝对。即使是奉行严格相对主义的罗马法,也在某些例外的场合承认第三人的权利10313。首先,对于涉他效力的产生,大部分立法采取直接发生说。即无需第三人承诺,第三人直接依据合同取得权利。德国、瑞士和意大利的立法中,均不要求第三人表示接受才可获得权利,采用了权利直接发生说。但各国立法中也有例外,在日本立法中,第三人的受益表示是作为权利的发生要件而存在的。第三人的权利并非直接产生,而是基于第三人对利益的“接受”行为。总体来说,绝大部分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国家采纳了权利直接发生说,无需表示接受,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次,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撤销变更问题,各国立法不一。法国、意大利和瑞士均认为,在第三人表示愿意接受后,合同当事人不得撤销。因此,上述国家将第三人对于利益的接受作为利益的确定条件。是但也有立法持不同意见。但德国民法认为,能否撤销变更合同上赋予的第三人的权利,要看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保留了该项权利,具体详见图 2。第三人利益合同债权人(受约人)对价关系补偿关系(基础关系)第三人(受益人)给付关系债务人(约诺人)图 2 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图2.债务加入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11751。是指在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一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共同构成民法理论中的债务承担12182。原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只规定移转债务的情况,并未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情况,导致立法上的债务承担制度并不完整。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首次规定了债务加入,填补了之前的立法空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加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第三人与第39卷第4期杨棋辜明安: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研究477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合同约定向第三人进行履行,并使得第三人直接取得给付请求权。”瑞士债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为第三人利益设定合同上债权的依照约定或惯例,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履行合同。”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有相反的规定外,第三人依特约的效果取得对诺约人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没有表示愿意接受利益时,第三人不能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后段:“如果第三人表示愿意享有该利益,则当事人不得撤销。”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第三人表示接受该利益以前,得变更或撤销。”瑞士债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表示要求履行后,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责任。”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特别规定时,必须由情事,特别是由合同目的推知:该第三人是否应取得前款所规定的权利,该第三人的该项权利是否应立即发生或仅按一定要件发生,以及合同订立人双方是否应保留不经该第三人同意而废止或变更该第三人的该项权利的权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另一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并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间拒绝。以上两种方式均能产生债务加入的效果。虽然立法只规定了两种债务加入的方式,但一般学界认为,三方协议仍然可以产生债务加入的效果4。第一,债务人与加入人订立合同的情况。对于涉他效力的产生,即原债权人如何取得对加入人的债权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该合同本质上就是第三人利益合同1175113503146351516。因此,按照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无需债权人同意,直接发生加入债务的效果,债权人取得对加入人主张履行的债权1744618661。德国民法典未在民事立法上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但德国学者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加入协议时,可以适用德国民法中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19413。日本民法典原本也并未规定债务加入制度,但在